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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汇总

第八章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

第一节合同管理保证措施

合同管理就是对及本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工程合同,从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管理工作,以期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项目的控制目标,维护订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管理目标

合同管理总目标是:

在监督各项建设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满足施工合同的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不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工程现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明工地的标准。

二、管理方法

合同管理就是遵循业主及承包商或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订立的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来解决处理各种合同问题。

㈠、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方法

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及管理,严格约束承包商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写明的试验项目、材料性能、施工要求和允许精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消除质量隐患,防患质量事故,严把质量关.

具体请见第七章第一节《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㈡、施工进度合同管理方法

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关于工期的要求,编制施工进度控制的监理计划,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工程施工过程,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差,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工程进度全面受控,工程按期开工,顺利施工,如期竣工.

㈢、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方法

监理机构作为工程费用的监控主体,处于工程计划及支付环节的关键位置,除了加强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表,工程费用的计量及支付管理外,还应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其它费用加强监督及管理。

此外,还应根据合同条款,制定工程计量及支付、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的程序,使工程费用监督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具体请见第七章第三节《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㈣、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方法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令、法规,以及相关施工合同条款,对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及管理,严格约束承包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令、法规组织施工,消除施工安全隐患,防患施工安全事故,创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具体请见第九章第二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三、管理手段

㈠、建立合同管理体系,打造合同管理基础

1.本工程监理中标后,立即根据本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制定本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标准,并建立有序的合同管理体系,以为组织协调合同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时、妥善处理合同争议,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打下应有的基础。

2.建立工程合同管理数据系统,将所有合同文件的条款分门别类进行分解、组合、归纳、存储,形成计算机合同管理数据系统,使各种合同的时间概念、逻辑关系更明确,合同各方风险、责任和权利更明了。

3.分析所有工程合同的内在联系,逐条分析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条款,分门别类分析及工程相关各方的内在联系,对于那些及业主有关的合同条款,重点给予关注,分别予以存档,以防漏项。

㈡、审查各类工程文件、报告和报表

1。

从工程质量控制入手,需要审查的工程文件、报告和报表包括:

分包商资质证明文件,承包商的开工申请书,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计划,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反映工序质量的动态统计资料或管理图表,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有关工程变更、修改设计图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书,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处理报告,现场有关质量技术签证、文件等.

2.从施工进度控制入手,需要审查的工程文件、报告和报表包括:

施工总进度计划,按年、季、月编制的工程综合计划,施工进度调整、修改计划,分期申报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和工期延期申请等。

3。

从工程造价控制入手,需要审查的工程文件、报告和报表包括:

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业主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编制的工程施工各阶段和年、季、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各类工程款支付报告、报表(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等),各种索赔申请和工程变更预算等.

4。

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入手,需要审查的工程文件、报告和报表包括:

承包商取得的政府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安全施工组织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以及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等。

㈢、监督相关各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

检查监督承包商遵循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目标开展各项施工活动,综合运用审查、会议、巡视、检查、旁站、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抽样试验等手段,对承包商的各项施工活动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2。

检查监督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审查质量保证文件、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抽样试验和使用前复核检验等手段,检查监督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3.检查监督业主委托的工程质量专业检测试验机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审查质量保证文件、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抽样试验等手段,检查监督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4.检查监督业主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审查、抽查造价文件资料等手段,检查监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质量,确保各类工程造价审查成果准确、可靠、有效,合同造价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5.注意提醒业主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并随时予以督促执行,防止出现由于业主的违约而影响工程顺利实施的各种不利情形。

㈣、组织召开各类协调会议

1.组织召开每周一次的工地例会,通报相关各方合同履行情况,组织协调有关质量、工期、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分析影响合同履行的各种不利因素,协调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文明的矛盾。

2。

组织召开其它各类工程会议,如协调处理某些专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质量、安全专题会议,每月一次的定期现场进度协调会议,每月一次的工程造价偏差分析、协调会,以及其它重大工程问题的协调处理会议等。

㈤、签发指令文件及一般管理文书

1.签发指令文件:

根据相关各方合同履行情况,从全局利益出发,要求相关各方严格按监理机构的意图和主张实施施工作业或管理,主要包括:

开工指令、工程暂停施工指令、工程恢复施工指令、工程进度赶工指令、工程变更指令、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安全问题整改指令,以及各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

2。

签发一般管理文书:

主要包括各类工程文件、报告和报表审查意见书,监理工程师函、监理业务联系单、监理工作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有关信息、通报的发布等。

㈥、调解相关各方的合同争议

接到争议方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立即深入了解争议情况,主动调解争议。

若调解无效,将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争议处理意见,如争议一方对处理意见有异议而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公正地提供有关证据。

四、日常管理措施

㈠、施工准备管理

1。

施工组织设计

⑴。

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监理机构。

⑵。

由总监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投标人公司总工审定,再由总监审核签认后报业主.当需要退回承包商修改时,由总监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商修改后重新进行报审。

⑶.就合同管理而言,监理机构的审查将重点放在施工组织、施工人员、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计划、施工措施等是否可以确保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并不致诱发重大工程变更和工程造价的增加。

2。

相关各方开工准备工作

⑴.检查、督促业主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向承包商拨付工程预付款,为施工现场提供应有的施工条件,如征地拆迁,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的提供,施工通道的开通,施工图纸资料的提供,平面坐标和高层控制点的提供,以及工程开工的报批和外部环境的协调等。

⑵.检查、督促承包商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场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如搭设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场内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临时供水管道和临时通道施工,工程测量控制点的复核和保护,以及施工测量放线等。

⑶。

落实监理机构内部的监理工作准备,熟悉工程图纸资料,核查工程现场情况,开展施工环境调查,编制工程监理规划,查验承包商进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设备,审查分包商施工资质、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复核施工测量成果、协办各类开工手续、督促办理各种交接、组织协调各方关系等。

3.开工或延期开工

⑴.检查督促相关各方做好开工准备工作,以便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开工,并保证在合同工期内竣工。

但往往由于承包商以外相关方面的原因而使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这就需要监理机构按合同约定,对延期开工的责任进行判定。

⑵.若非承包商原因使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要求承包商应在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监理机构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如监理机构批准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如监理机构不批准延期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⑶.因业主原因使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如业主未有支付工程预付款、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等,监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⑷.如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将认真查明原因,督促责任方为工程开工积极创造条件,并选择合适的时机签发工程开工令,并将其作为施工合同工期的起算日。

㈡、施工过程管理

1。

材料、设备质量

⑴.审核业主或承包商设备、材料采购、订货申报,对重要或大宗的材料,要求提交样品。

经试验或鉴定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标准后方可订货、采购。

必要时,协助业主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择优选择供货厂商。

⑵.组织进场材料和设备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审核进场设备、材料申报资料,按常规对进场实物进行检查,必要时指令并见证承包商抽样送检或执行监理复核检测程序。

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关键施工部位所用材料,全部进行检验.

⑶.核查存放保管条件,检查承包商根据设备、材料的特点、特性以及对防潮、防晒、防腐蚀、通风、隔热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准备的各种存放条件及环境,发现存放、保管条件不良,要求承包商及时加以改善。

⑷。

见证承包商取样送检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

承包商取样人员必须具有材料试验专业知识,送检试验室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取样方式、方法、频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所采选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⑸。

严格进行使用前的检查认证。

对于重要结构、部位的材料,须核查品种、规格、型号、性能和工程适合性,新材料须通过试验和鉴定,代用材料须通过设计计算和充分论证,经监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

2.施工质量

监理机构将在施工过程,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⑴。

要求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机构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达不到要求的,指令承包商整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⑵。

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内容,一经检查发现,立即指令承包商整改、返工,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整改、返工的费用一律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此诱发工期延误而造成工程延期交付使用,承包商尚需赔偿业主的相应损失。

⑶。

如业主要求承包商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若承包商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监理机构认可,然后由承包商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不论哪一方要求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生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时,由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施工进度

⑴。

工程开工后,要求承包商必须按照监理机构审查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⑵。

逐日检查施工进度,按分项工程或工点对实际进度进行记录,内容包括:

当日实际完成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当日实际参加施工的人力、机械数量及生产效率,当日施工停滞的人力、机械数量及其原因,当日的天气情况等。

⑶。

根据每日施工进度检查记录,随时检查进度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掌握实际进度的第一手资料,每周一次定期对实际进度的数据及计划进度的数据进行比较,及时发现实际进度及计划进度的偏差值.

⑷。

对无合理情形的进度延期或监理机构认为实际进度过慢,将不能按计划预定的时限完成施工时,要求承包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增加业主投资的前提下,采取加快施工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目标。

⑸。

当发现施工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设备及进度计划上的方案有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商调整原进度计划及工程用款计划,并要求承包商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实际,以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

⑹.审批承包商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

并注意调整进度计划主要是调整关键工程的施工安排,对于非关键工程,如实际进度及计划进度的差距并不对关键工程的实际进度产生不利影响时,不必对整个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⑺。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的关系,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组织及合同措施,督促承包商落实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并注意防患承包商因赶工而忽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通病,以确保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⑻.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进度拖延,而且承包商拒绝接受赶工指令,或虽采取赶工措施,但仍不能赶上进度计划目标时,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商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评价,必要时建议业主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指令分包或考虑更换承包商.

⑼.由于承包商以外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监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公正地区分工期拖延责任,慎重审批承包商有关工程延期的申请,并将其纳入施工合同工期,作为施工合同工期的一部分。

4.工程变更

⑴.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业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监理机构,并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提请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⑵。

监理机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款项,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①确定工程变更项目及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②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③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⑶.由总监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及承包商和业主进行协调。

在业主和承包商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业主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但工程款最终结算时,仍应以业主及承包商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⑷.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⑸.在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商不得实施任何工程变更。

未经总监审查同意而实施的任何工程变更,监理机构一律不予计量。

因此而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加和合同工期延误的责任概由承包商承担。

5。

工程量计量

根据设计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对承包商申报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工程数量经监理机构计量确定后,作为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的凭证。

⑴.按形象进度的计量法:

根据月度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来计算,将分部、分项工程按部位逐月详细计量后,分别填入工程计量表的本月完成量及累计完成量。

工程竣工后,仍需精确实测后进行计量。

⑵.按图纸计算法:

对于分部、分项工程完全按图施工,在实际完工并经监理机构实测检查后,尺寸确实准确的工程,遵照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图精确计算。

⑶。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实测计算:

对工程中的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实测后进行计算。

即使是按图施工的未变更的分项工程,只有经过监理机构实测后方能确认.对设计变更的分项工程,更要格外重视,实测必须及图纸计算相一致.并且及时约请双方有关领导签证确认.

6.工程款支付

⑴.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⑵.可列入工程进度款核算的款项包括:

经过确认核实的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量对应的的工程款;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根据合同中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规定,应补偿给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经过监理机构批准的承包商的索赔款;其它应支付或扣回的款项等。

⑶.监理机构在审查核定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进度款项后,报请业主审批支付。

在工程竣工前,支付承包商的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

7.不可抗力事件

⑴。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施工合同的履行必将造成影响。

监理机构应督促相关各方增强风险意识,及时识别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的风险因素,转移或分散不可抗力的风险(如投保等),采取有效的防患措施,并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手段尽量减少损失等。

⑵.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业主和承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对于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监理机构将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协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如多少级以上的地震、多少级以上持续多少天的大风等。

⑶。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要求承包商必须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如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商应每隔7天向监理机构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⑷。

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承担条款,公正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但双方对责任区分、责任承担发生争议时,及时给予协调解决.

8.施工环境

⑴。

要求承包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狠抓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文明状态的管理,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⑵.检查、督促承包商切实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把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诱发的施工安全事故,由承包商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⑶.坚持文明施工标准,随时检查、督促承包商遵循《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有关现场文明施工标准,从各方面采取措施,把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㈢、施工结束管理

1。

竣工验收

⑴。

当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成后,要求承包商先进行竣工自检,并在自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及竣工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由总监组织相关专业监理人员组织进行竣工初验。

⑵。

经竣工初验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如能确认其施工合同所包含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成,施工质量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由总监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拟验收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并经本投标人公司总工程师签署后上报业主。

⑶.参加或协助业主组织工程有关各方及政府质监机构等参加的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意见,起草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并提请相关单位签章确认.

⑷.对正式通过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内容,经核查,工程确实建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现场清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已处理完毕,监理机构将在报请业主批准后向承包商签发全部工程交接证书和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保修

⑴。

做好保修阶段监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将及保修工作有关各方的名单及相关的合同、保修书整理汇总,并及其建立联系,达成有关工作开展的协议。

准备好保修期使用的检测表格,如质量缺陷调查分析表、保修工程维修通知书等.

⑵.对遗留零星项目,虽不影响工程的独立使用,监理人员仍应督促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这些项目的完成情况,严格控制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⑶。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定期进行检查,遇恶劣气候条件,如台风、暴雨、严寒、高温等,及时赶赴现场检查。

检查重点包括:

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影响公众方便使用及影响环境的各种因素.

⑷。

对于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通过观察、访问、量测等方法,分析原因,鉴定责任。

对质量缺陷责任的鉴定,监理机构及责任方有分歧且无法取得共识时,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

⑸.组织实施保修工作,并对保修质量进行验收.对有争议的质量缺陷,应先修复缺陷,再按最终裁定意见确定费用承担者。

对责任属原承包商的质量缺陷,如原承包商不予修复,建议业主自行对外委托修复,费用由原承包商承担。

⑹。

按工程质量控制的各项要求,监控承包商按施工合同有关保修规定进行的质量缺陷修复,并约请业主对其修复质量共同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确认合格后予以签认验收。

⑺.经保修处理的局部工程的保修期应作相应延长,其延长时间一般为局部工程因质量缺陷而未能使用的时间或因局部工程质量缺陷的影响而造成整个工程无法正常使用的时间。

⑻.成立保修工作评估小组,审查保修责任终止申请,评估保修期工作情况,检查剩余工作和缺陷工程完成情况,以及整个工程使用情况,确认保修责任终止申请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施工合同保修规定的满足性。

⑼。

根据保修工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提请相关单位确认签章,并在报送业主的同时抄送承包商。

内容包括:

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及授权,评估小组工作简况,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况,评估小组对保修工作的评议和结论等。

⑽.根据保修工作评估报告结论,确认工程按合同规定己达到责任期工作验收标准,由总监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证书内容主要包括:

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审查保修期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日期及合同缺陷责任终止日期等。

⑾.将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的所有技术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交业主保存,并留底备查。

将合同书、保修书返还业主。

对于个别保修期未满项目,则留存一份复印件。

⑿。

对于属使用不当、气候影响等造成的质量缺陷而应由业主或接管、养护单位承担维修费用的工程内容,协助业主办理维修费用结算。

对留有保修金的原承包商或设备材料供应商,督促业主在扣除应付的保修费用后予以退还。

3。

竣工结算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遵循业主及承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核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及工程变更价款,协助业主审核由业主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协助业主提交政府专业审计部门审查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最终价格.

审核承包商遵循政府专业审计部门审查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最终价格提交的工程竣工支付申请,并报请业主审批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承包商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业主,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即告终止.

五、针对性管理措施

㈠、合同文件

1.掌握合同内容,弄清合同各方的责、权、利.认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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