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工业园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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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工业园文本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实施绩溪县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资源,确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编制绩溪县城西南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主要以《绩溪县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等为依据编制。
第3条在绩溪县城西南工业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4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则,文本和图则一并使用,具同等法规效力。
图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绿地率等为强制性内容。
第5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6条本规划由绩溪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2章工业区性质、规模与发展目标
第7条绩溪城西南工业区的性质:
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技术先进、外向型的工业区和县城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8条规模:
近期:
2004年-2005年,用地面积31.22公顷。
中期:
2006年-2010年,用地面积66.47公顷。
远期:
2011年-2015年,用地面积62.03公顷。
第9条发展目标:
1.有竞争力的县级产业示范区;
2.绩溪县最主要的民营工业基地;
3.与绩溪县旅游发展相适应,实现工业区的园林化,并向生态型方向发展。
第3章地块划分
第10条绩溪县城西南工业区界线:
西北到经一路,东南到皖赣铁路,西南到县轮窑厂,东北以丝绸厂东北侧的城市次干道为界(具体界线参见图纸)。
工业区用地总面积为159.72公顷(包括总体规划的工业发展备用地40.5公顷)。
第11条工业区建设用地按下述原则划分地块:
1.按主、次干道分区;
2.以道路为界划分大地块;
3.大地块内根据用地性质划分小地块;
4.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地块划分至中类和小类;
5.地块大小不等,具有一定弹性,适应不同企业用地要求。
第12条工业区建设用地划分为A、B、C、三个组团,各组团位置参见图则。
第13条工业区建设用地共划分为65个地块。
为方便实施管理,对地块进行统一编号,各地块编号及有关控制指标参见图则。
第4章土地用途控制规划
第14条工业区用地以布置工业、企业用地主。
适当布置为其配套的其它类用地,主要有仓储用地、管理办公用地、商业金融服务用地、文化用地、娱乐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和少量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工业区用地结构参见附表1。
第15条工业用地中不引进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主要安排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一、二类工业。
第16条行政办公用地中不安排同工业区建设无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17条开发者不得随意改变地块的使用性质,但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划附表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
第18条成片土地开发建设时,地块界线可适当调整,但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规定的要求并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19条工业区内的居民点拆迁后,统一安排在工业区东侧的新建居住小区内。
第5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规划
第20条工业区土地开发强度按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项指标控制。
“用地面积”为地块占地面积,在千分之一地形图上量算;“用地性质”为地块使用主导性质;“容积率”为地块建筑物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提出容积率指标控制上限;“绿地率”为规划地块内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提出绿地率指标控制下限;“建筑限高”为地块内允许建造的建筑物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为地块内建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并符合附表4“建筑物红线与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的规定;出入口方位详见图则;停车泊位参见表6。
第21条临时使用土地可不受本规划图则控制指标限制,但须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22条各地块或建设基地内的开发建设除必须符合本规划图则中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6章建筑物控制规划
第23条建筑物除后退道路红线外,还应后退相邻建设基地分界线一定距离。
后退北侧基地分界线一般不小于5.0米,后退东、西两侧分界线一般不少于1.5米(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24条低层和多层住宅南北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当地住宅日照间距要求;东西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山墙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第25条高层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建筑距离不得小于自身高度的0.5倍;与东、西侧建筑距离不得小于自身高度的0.25倍(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26条高层建筑、人流量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除符合本规划图则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建筑高度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要求,具体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第27条沿街建筑的高度应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
H≤W+2S
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第28条无电梯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
第29条各地块建筑基地上的建筑物除符合本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通风、管线埋设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7章道路交通控制规划
第30条工业区道路分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区级路4个等级。
主干道路幅宽度24~36米,次干道宽度20~24米,支路宽度15~18米,区级路宽度7~10米。
规划道路及其横断面参见附表4;道路坐标和标高参见图则。
第31条开发建设单位为保持用地的完整性可在其用地范围内取消区级路。
特殊情况下取消支路须报请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32条工业区内各级道路建设应符合附表5关于道路缘石转弯半径最小值的规定。
第33条工业区规划布置7处社会停车场。
地块、建设基地内各类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应配建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其规模(泊位数)应符合附表6关于停车泊位配置的规定。
第34条地块和建设基地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时,应由开发单位报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异地统一安排,具体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35条工业区内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等处应有无障碍设施。
第3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
第8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规划
第37条工业区内各种市政公用设施规模,工程管线的走向、定位、管径应符合本规划要求,同时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第38条工程管线宜与道路同步建设。
管线线路布置与埋设应做到:
1.在保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力求路径短捷;
2.地下管线一般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同一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至另一侧;
3.地下管线在横断面的位置,按人行道下、非机动车道下和机动车道下的顺序排列,并将维修次数少的管线埋设在机动车道下;
4.各种地下管线从建筑线向道路中心线布置的顺序为:
电力电缆、电信管道或电缆、供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道路红线宽度≥60米时,给水和排水管道也可分设在道路两侧。
5.各种地下管线埋深由上而下的垂直顺序为:
电信管道或电缆、电力电缆(低压在上,高压在下)、供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39条当管线在架设或埋设中发生冲突时,一般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1.未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2.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3.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4.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
5.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6.压力管让重力管。
第40条各种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间最小水平净距离应符合附表7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间最小垂直净距离应符合附表8的规定;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9的规定。
确定各种工程管线交叉点的标高,应首先考虑排水管标高。
第9章绿地及水系控制规划
第41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本规划所确定的绿地率指标。
工业区、商业服务区和行政办公区、文化娱乐区等单位内部实行普遍绿化。
工业区绿地率20-25%,其它用地绿地率30%以上。
第42条绿化用地主要用于栽种树木、花草。
公共绿地内可适当设置建筑小品和游憩设施。
各种地下管线与绿化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附表10的规定。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及其它绿地进行建设活动。
第44条保持工业区内水体具有一定的面积和水位,不得向工业区内外水体内排放任何污水。
第10章建筑色彩与景观控制
第45条建筑色彩
1.工业区内建筑色彩应明快、大方,既能延续城市文脉,又能体现山水旅游城市风貌。
2.白、灰白、天蓝系列:
使用不受限制;
3.黑、青灰系列:
坡屋顶使用不受限制,在立面上除制作单位标志外不得使用;
4.暖色调系列:
红系列在屋顶使用不受限制,在立面单个块面使用以不超过10m2为宜;正黄系列不得在屋顶使用,在立面单个块面使用以不超过10m2为宜;
5.一个地块的建筑色彩应以一种色调为主,以求得和谐与统一。
第46条景观控制
1.地块内的各单位临街处不得建造实体围墙;若需设置,必须通透并具艺术性。
2.地块内有关路牌、广告招牌的位置和尺寸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后方可设置,且应统一设计。
3.地块内路灯、电话亭、垃圾箱等应统一设计,并要与环境相协调。
4.禁止在建筑屋顶上设置单位大型标志。
各单位沿路立面设置单位标志应比例适宜、醒目。
5.主要道路的亮化工程应统一设计、安装。
第11章实施管理规定
第47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及其控制指标在实施过程中确需有所变更的,其变更程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决定。
第48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具有兼容性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决定其具体利用性质。
第49条允许小幅度调整地块或建设基地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50条允许附带条件下适当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但不得影响环境质量。
第51条侵占公共绿地、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者,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行政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第52条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本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批准。
第53条本规划对土地利用和强度控制尚未明确的其它有关规定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54条开发建设者违反本规划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第五章条款规定处理;受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划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处理;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划的,按《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理。
第12章附则
第55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56条本规划由绩溪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一:
注释
1.为科学实施本规划,特制定本注释。
本“注释”与“附表”具有规划文本同等的控制约束力。
在实施本规划建设用地准许的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允许道路交叉口、道路线型等根据专项规划调整;允许地块界线结合情况局部更改。
3.临时用地期限由绩西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应获准在地块内实行的土地用途包括:
绿地、公交车站或路旁停车处、人行天桥、人行道、水沟、人行隧道、广场、公共事业、管道铺设等。
4.在道路控制红线区内安排一切用途的项目(如:
高架路、步行天桥、路旁停车站、绿化带等),均须得到绩西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特别批准。
附录二:
名词解释
1.用地性质——依据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用地至中、小类,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使用的主导性质,其使用的兼容性符合“土地使用与建筑适建允许范围表”的规定。
2.用地面积——指所在地块使用界线内的用地面积,通过电脑在1:
1000地形图上进行计算。
3.容积率——地块建筑总面积与其用地面积比,规划提出的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
4.建筑密度——地块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规划提出的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
5.建筑限高——地块内允许建筑物建造的高度,规划提出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6.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规划提出的绿地率指标为下限值。
7.交通出入口方位——地块内以机动车为主的交通主要出入口,所确定的交通出入口方位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更改,同时交通主要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小于70米。
8.停车泊位——地块内机动车停车位按有关标准配建,应符合附表6:
停车泊位配置指标表的规定。
规划提出的地块停车泊位指标为下限值。
9.道路红线——由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用地与其他用地之间的一条法定界线。
10.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准越过建筑红线。
1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地块内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时根据不同道路等级、不同建筑高度和规模等因素确定,规划提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下限值,应满足附表4: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的规定。
附表1工业区规划用地结构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面积(公顷)
比例(%)
C
C1
管理办公用地
0.88
0.55
C2
商业服务.金融用地
1.01
0.63
C3
文化用地
0.97
0.61
C3
娱乐用地
0.76
0.48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41.27
25.84
M2
二类工业用地
63.38
39.68
W
仓储用地
4.43
2.77
U
市政设施用地
3.13
1.96
S
S1
道路用地
20.17
12.62
S2
广场用地
0.44
0.28
S3
停车场
2.58
1.62
G
G1
公共绿地
19.25
12.05
G2
防护绿地
1.45
0.91
合计
159.72
100.00
附表2:
工业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绿地
仓储用地
商贸
办公
文化
第一类
第二类
公共
防护
C2
C1
C3
M1
M2
G1
G2
W
1
单身宿舍
×
×
○
√
○
×
×
○
2
小型级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3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4
日用品修理、加工厂
○
○
×
√
○
×
×
○
5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6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7
金融、金融机构
√
√
√
○
×
×
×
○
8
级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9
级文化设施
○
○
√
×
×
×
×
×
10
影院、夜总会、俱乐部、舞厅
○
○
√
×
×
×
×
×
11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12
一般旅馆
√
√
○
√
×
×
×
×
13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14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15
对环境无污染、无干扰工厂
×
×
×
√
○
×
×
○
16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工厂
×
×
×
×
√
×
×
○
17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18
加油站
○
×
×
√
√
×
×
○
19
汽车修理、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20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注:
√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工业区规划道路一览表
道路名称
红线宽度
(m)
起讫点
道路长度
(m)
断面型式
道路性质
芜屯公路*
36
兴工路—纬七路
--
三块板
过境公路
经一路
20
兴工路—纬七路
897
一块板
支路
经二路
15
兴工路—纬七路
890
一块板
次干道
洪华路
30
兴工路—纬七路
1168
一块板
主干道
经三路
15
兴工路—纬五路
377
一块板
支路
经四路
20
纬一路—纬五路
910
一块板
次干道
经五路
15
纬一路—纬五路
916
一块板
支路
经六路
24
纬一路—纬五路
974
一块板
次干道
经七路
15
纬一路—纬五路
1046
一块板
支路
纬一路
20
兴工路—经七路
1625
一块板
次干道
纬二路
15
兴工路—经七路
1412
一块板
支路
纬三路
15
洪华路—经七路
1143
一块板
支路
纬四路
15
洪华路—经一路
454
一块板
支路
纬五路
20
经一路—经七路
1909
一块板
次干道
纬六路
15
洪华路—经一路
433
一块板
支路
纬七路
24
洪华路—经一路
442
一块板
次干道
兴工路
36
经一路—经七路
2131
二块板
次干道
合计
--
--
14099
--
--
(注:
道路长度和道路面积按用地界线内计算,*为界线外道路)
附表4工业区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单位:
米
道路宽度
高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低层建筑
围墙
10~20层
7~9层
4~6层
1~3层
40~60
15
8
3.5
3.5
2.5
20~30
10
5
3
3
2
12~18
8
4
3
2.5
2
4~10
5
3
2.5
2
1.5
附表5工业区道路侧石转弯半径最小限值表单位:
米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次支路
主干道
25
15
12
10
次干道
15
12
10
9
支路
12
10
9
6
次支路
10
9
6
6
附表6工业区停车泊位配置指标表
类别
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0.4
2
商业大楼、商业区、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0.25-0.3
7.5
金融保险业大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25
7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2-0.25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客房
0.1-0.15
影剧院
车位/100座
0.8-1
15
文化设施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25
7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25
7
饭店、酒楼、茶楼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1.7-1.8
0.6
菜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15-0.2
7.5
二类居住小区(多高层)
车位/户
0.1-0.2
2-3
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1.5
20
附表7工业区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单位:
米
序号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建
筑
物
给水管
污水雨水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乔
木
灌
木
地上杆柱
道路侧石边缘
铁路钢轨或坡脚
d≤200mm
d>200mm
低
压
中压
高压
直
埋
地
沟
直
埋
缆
沟
直
埋
管
道
通信照
明及
<10KV
高压铁塔基础边
≤35KV
>35KV
B
A
B
A
1
建筑物
1.0
3.0
2.5
0.7
1.5
2.0
4.0
6.0
2.5
0.5
0.5
1.0
1.5
3.0
1.5
*
6.0
2
给水管
D≤200m
1.0
1.0
0.5
1.0
1.5
1.5
0.5
1.0
1.5
0.5
3.0
1.5
d>200mm
3.0
1.5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0
1.5
1.0
1.2
1.5
2.0
1.5
0.5
1.0
1.5
0.5
1.5
1.5
4
燃
气
管
低压
P≤0.05Mpa
0.7
0.5
1.0
DN≤300MM0.4
DN>300MM0.5
1.0
0.5
0.5
1.0
0.2
1.0
1.0
5.0
1.5
5.0
中压
0.5Mpa<P≤0.2Mpa
1.5
1.2
1.0
1.5
0.5Mpa<P≤0.4Mpa
2.0
高压
0.4Mpa<P<0.8Mpa
4.0
1.0
1.5
1.5
2.0
1.0
1.0
1.0
2.5
0.8Mpa<P<1.6Mpa
6.0
1.5
2.0
2.0
4.0
1.5
1.5
1.5
5
热力管
直埋
2.5
1.5
1.5
1.0
1.0
1.5
2.0
2.0
1.0
1.5
1.0
2.0
3.0
1.5
3.0
地沟
0.5
1.5
4.0
6
电力
电缆
直埋
0.5
0.5
0.5
0.5
0.5
1.0
1.5
2.0
0.5
1.0
0.6
1.5
3.0
缆沟
7
电信
电缆
直埋
1.0
1.0
1.0
0.5
1.0
1.5
1.0
0.5
0.5
1.0
1.0
0.5
0.5
1.5
2.0
管道
1.5
1.0
1.5
8
乔木(中心)
3.0
1.5
1.5
1.2
1.5
0.6
1.0
1.5
1.5
0.5
9
灌木
1.5
1.0
10
地上杆柱
通信照明及<KV
0.5
0.5
1.0
1.0
0.6
0.5
1.5
0.5
高压铁塔基础边
≤5KV
3.0
1.5
1.0
2.0
0.6
>35KV
5.0
3.0
11
道路侧石边缘
1.5
1.5
1.5
2.5
1.5
1.5
1.5
0.5
0.5
12
铁路钢轨(或坡脚)
6.0
5.0
1.0
3.0
2.0
附表8工业区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表单位:
米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煤气管
热力管
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