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行政院中古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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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行政院中古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范本

中古汽車買賣及保固契約

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甲方

(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甲方(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月___日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甲方)簽名:

    

出賣人

乙方︶

姓名或

名稱

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負責人

身份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縣市區里街路段弄號樓

買受人

甲方︶

姓名或

名稱

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縣市區里街路段弄號樓

過戶登記人

姓名或

名稱

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縣市區里街路段弄號樓

標的物

廠牌

產地

□國產

□進口產地________

□不知

型式

車牌號碼

出廠年月

年月

引擎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原裝

□已換過原廠引擎

□已換過原廠中古引擎

□不知

型式年份(modelyear)

車身號碼

排氣量

立方公分

顏色

配備

(由雙方確認現有配備)

□冷氣機□影音播放系統主機(包含VCD、DVD)□皮椅□鋁圈□安全氣囊

□防鎖死剎車系統(ABS)□標準備胎;□緊急備胎□隨車工具□安全帶□其他配備_______________

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

公里

□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不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未勾選則視為擔保)

交易次數

□一手中古車

□二手以上中古車(轉手次數____)

□不知

原使用情形

□自用車□計程車□租賃車

□教練車□公司行號業務用車

□展示車□常租車□法拍車

□其他_________

權利瑕疵

有無設定動產抵押及其他負擔:

□無

□有

影響車況

重大事項

(一)曾否發生重大事故:

□否

□是,受損狀況。

□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

(二)是否為泡水車:

□否

□全部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引擎蓋)。

□一半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車椅座或超過機油尺)。

□浸水車(水位超過腳踏墊,未超過車椅座或機油尺)。

□ 浸水車(水位超過車底盤,未超過腳踏墊)。

(三)其他___

價金給付方式

車價

現金交易總價:

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

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額:

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車價即指買受人應給付之全部價金,出賣人不得再以營業稅或其他名義,要求買受人給付額外之金額。

□現金

交易

定金

金額

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年月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付款日

年月日

餘款

金額

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年月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付款日

年月日

□分期

付款

頭期款

金額

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年月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付款日

年月日

交車款

金額

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年月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付款日

年月日

分期付款

(扣除頭期款、交車款以外者)

分期金額

利率及其種類

分期數

註:

每期應付之日期、本金、利息

詳如附件:

分期攤還表

付款

地點

 

注意事項:

以現金或票據給付價金之方式為例示,以他種方式給付價金,如匯款等亦可。

過戶應備文件及其他文件

□原始車籍資料()

□行車執照、檢驗證明□車輛出廠證

□新領牌照登記書□保養手冊□保險證

□保證書□最近一期使用牌照稅單

□最近一期燃料使用費單□本次交易以外之過戶讓渡書

□車輛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保固期內維修保養廠商名稱、地址

□其他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欠繳罰鍰

★依照其他約定事項之一般事項十

□無□有,合計金額元。

稅費

★依照其他約定事項之一般事項十

當年度稅費

(一)使用牌照稅:

金額元,

負擔人:

□出賣人□買受人

(二)燃料使用費:

金額元,

負擔人:

□出賣人□買受人

其他應補繳之稅費

□無

□有,金額__元,

負擔人:

□出賣人□買受人

過戶日期

_年月日

注意事項:

一、交車前應辦妥過戶手續。

二、交車時應交付新行車執照。

交車日期

年月日

交車處所

規費負擔

(一)監理規費:

金額元,

負擔人:

□出賣人□買受人

(二)代辦手續費:

金額元,

負擔人:

□出賣人□買受人

(三)汽車強制責任險:

金額元,

負擔人:

□出賣人□買受人

保固責任

★依照其他約定事項之一般事項六

□有保固責任

出賣人自交車日起年個月,或行駛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就下列事項負保固責任:

□引擎(汽缸體、曲軸、主軸承、凸輪軸承、連桿、活塞、活塞環、凸輪軸、凸輪、頂桿、汽缸頭、汽門、導管、汽門彈簧、搖臂、推桿、時規蓋、正時鏈輪、進氣歧管、排氣歧管、飛輪、平衡軸、平衡軸配重塊、曲軸皮帶盤、油底殼、機油泵、機油壓力釋放閥、機油蕊座、導油管、非電子式水泵浦、非電子式節溫器、量油尺。

□變速箱(變速箱本體、油泵、閥體、扭力轉換器、真空調節器、行星齒輪組、主軸、齒輪組、軸承、齒輪襯套、冷卻油管、量油尺、電子元件。

□方向機(方向機本體、齒條、齒條襯套、齒條支架蓋、齒條支架彈簧、齒條支架、橫拉桿、閥殼總成、電子元件。

□啟動馬達(起動馬達本體、前托架、超速離合器、內齒輪、電樞、電磁閥總成、行星齒輪固定座、行星齒輪、馬達碳刷架總成、本體總成、後托架。

□懸吊系統

□其他。

□無保固責任

 

 

 

 

 

 

◎一般事項:

一、出賣人擔保本件標的物非贓車,且無來歷不明、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

二、出賣人擔保本汽車及選用配件及從物擁有所有權,且無任何第三人得對本汽車主張任何權利。

三、出賣人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應告知買受人。

四、出賣人擔保本汽車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於本汽車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之汽車。

五、出賣人擔保交車之汽車與試車之汽車為同一車輛。

六、除本契約所示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七、標的物因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生之損害,出賣人不負保固責任。

八、買受人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汽車,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九、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及負擔。

十、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及罰鍰,均由出賣人負擔。

十一、若出賣人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一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返還扣除使用利益之價金及自解約日至返還日之利息。

十二、出賣人不得要求買受人支付定金後方予試車。

十三、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出賣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若有試車時,因試車所生之任何損害,除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所致者外,均由出賣人負擔。

十四、出賣人逾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買受人定6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出賣人仍不履行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支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買受人支付定金者,出賣人並應賠償與定金同額之違約金。

前項情形,買受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十五、買受人受領遲延者,出賣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出賣人並得請求買受人賠償其提出及保管汽車之必要費用。

十六、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給付價金或受領標的物遲延者,經出賣人定6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買受人仍不履行時,出賣人得以書面解除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

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十七、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出賣人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八、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

十九、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十、雙方因本件買賣契約而發生訴訟時,同意由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買受人及出賣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二十二、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正本一份。

◎分期付款買賣之特別事項:

二十三、買受人得隨時提前清償,出賣人不得拒絕。

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

出賣人不得加收手續費、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

二十四、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連續兩期遲延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且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之五分之一時,經出賣人定6日以上之催告期間,買受人仍不履行時,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

但出賣人亦得不解除契約,請求買受人一次清償如附件分期攤還表所示未清償本金及其遲延利息。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出賣人(乙方):

                 買受人(甲方):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統一編號:

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行動電話:

地址: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中古汽車買賣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

注意:

本契約簽訂前,應有三日之審閱期間。

(受託人)

仲介人

姓名或

名稱

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負責人

身份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街路段弄號樓室

(委託人)

出賣人

姓名或

名稱

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街路段弄號樓室

標的物

廠牌

產地

□國產

□進口產地╴╴╴

□不知

型式

車牌號碼

出廠年月

年月

引擎號碼

型式年份

(modelyear)

車身號碼

排氣量

立方公分

其他配備

顏色

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

公里□擔保□不擔保

交易次數

□一手中古車

□二手以上中古車﹝不擔保次數﹞

用途

□營業用車(包括租賃車)

□自用車

□其他▁▁▁

權利瑕疵

有無設定動產抵押及其他負擔:

□無

□有

□不知

影響車況重大事項

(一)曾否發生重大事故:

□否

□是,受損狀況

□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

 

(二)是否為泡水車:

□全部泡水

□一半泡水

□_________

□不知

(四)其他

□無□有,合計金額元

當年度

稅費

(一):

使用牌照稅:

金額元,負擔人:

□出賣人(委託人)

□買受人

(二):

燃料使用費:

金額元,負擔人:

□出賣人(委託人)

□買受人

其他應補繳之稅費

□無□有,金額元,負擔人:

□出賣人(委託人)□買受人

過戶應備文件

及其他文件

□原始車籍資料()

□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出廠證□保養手冊

□保險證□保證書□最近一期使用牌照稅單□最近一期燃料使用費單

□本次交易以外之過戶讓渡書□車輛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通常維修保養廠商名稱、地址

□其他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車日期

□不須先交付予受託人

□須先交付予受託人,交車日期:

民國年月日

委託銷售

價格

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本委託價格得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書面同意變更之。

委託人希望買受人價金支付方式

定金

□不須支付定金□須支付定金新台幣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票據□隨意□其他

委託銷售

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期天

⊙本委託期間得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書面同意變更之。

仲介報酬

金額

□新台幣元整

□成交價格之℅

支付時間

買賣契約成立時,支付:

□新台幣元□成交價格之℅

交車於買受人時,支付:

□新台幣元□成交價格之℅

代理收受定金或價款

★依照其他約定事項三

買賣契約成立後,委託人□不同意

□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受人支付之□定金

□價款

其他約定事項

 

一、委託人之義務如下:

(一)委託人擔保就本件標的物現況如上所示真實陳述,若有不實,致受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二)委託人應依受託人之通知,辦理過戶及交車手續。

二、受託人之義務如下:

(一)受託人對委託人所提供之標的物現況,應誠實告知買受人。

如有隱瞞不實,由受託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因而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受託人應隨時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三)受託人應於代理收受定金或價款後廿四小時內將收受之定金或價款交付予委託人。

若無法交付時,受託人應於二日內書面通知委託人。

(四)買賣成交後,受託人應協助買賣雙方辦理過戶、交車及其他相關手續。

(五)受託人應依本契約所訂條件,仲介出售本契約標的物,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三、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委託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和其他因可歸責買受人之事由解除契約者,委託人應將取得之價金(定金)之______℅支付予受託人,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

但以不逾約定之仲介報酬為限。

四、委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委託人仍應支付仲介報酬,並應全額一次支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人仲介者。

(二)與買受人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受託人曾經仲介予委託人之客戶成交者。

五、受託人違反其他約定事項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者,委託人得解除本委託契約,並得請求受託人支付與仲介報酬同額之違約金;但受託人所受利益高於前述違約金者,委託人得請求與該利益同額之違約金。

六、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七、雙方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同意由_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九、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副本____份,由委託人及受託人各持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為憑。

中華民國年月日

立契約書人:

仲介人:

法定代理人:

地址:

出賣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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