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行业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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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行业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力系统安全,应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湖北、江西、重庆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以下简称城市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城市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修订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
(二)审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五)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七条城市监管办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二)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四)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
(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
(三)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九条发电企业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价工作;
(二)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及自查评报告,同时抄送相关电力调度机构;
(三)按有关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并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
(二)选聘的专家必须满足有关要求,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合格;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根据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
(五)并网安评工作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六)协助电力监管机构督促发电企业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并网安评程序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
第十二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评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自主选择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评申请书(内容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评,由各发电厂在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评申请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条件基本符合后,通知已与申请电厂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的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
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应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并告知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组应按专业分别进行检查、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然后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现场查评报告。
现场查评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如遇特殊问题,专家组提出意见、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现场查评报告的内容应包含:
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八条专家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根据现场查评报告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含相关附件资料),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报告的评审。
评审通过后,电力监管机构将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下发给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现场查评结束10天内,将初步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并立即组织整改。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
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复查申请。
第四章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并网安评考核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
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的要求和“评分项目”的得分合格标准,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以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进行逐项评分,按大项得分率考核(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单元)。
大项得分率的合格标准为:
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65%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三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
监局1母线、水、油等处漏氢监测、防火防爆及封母腔内防潮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未满足并网安评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中介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评,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发给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仍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评管理办法》(华中电监安全〔2006〕192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及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华中电监局网站
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
附件一: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一、使用说明
1、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内容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
“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用评分方法对大项得分率进行评价考核。
“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然后分别统计各大项实得分与应得分,按下式计算得分率:
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主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保护及接地装置、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通信、相关的热工设备、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及安全生产管理等。
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小、子)项目时,该(分、小、子)项目不评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4、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
5、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
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
二、必备条件
序号
必备项目内容
必备项目执行情况
自查评价
专家查评评价
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核准(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要求。
应按基本建设要求完成了各项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2
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严格按调度机构规定执行。
3
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4
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
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接地引线。
5
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报告应完整、合格。
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
6
发电机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7
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的试验结果应报调度机构备案。
8
机组具备一次调频功能,能按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
9
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上述机组应与能量管理系统(EMS)进行AGC联调试验,以确定合适的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
10
按要求配置PSS(电力系统稳定器)并应进行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
在机组负载试验时应计算机组有功功率振荡的阻尼比,并将相关的试验报告报电力调度机构。
在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进行PSS参数调整,并应再报电力调度机构。
11
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参数变化时应及时再报电力调度机构。
12
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经试验验证后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当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再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核。
13
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
14
110kV及以上的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联络变压器和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有调度机构参与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15
发电机组的高频、低频、过压、欠压、过励磁、低励磁保护定值,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批。
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厂内保护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严格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
16
远动等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的EMS调试成功,并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17
电力监控系统应能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要求,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电力调度机构核准。
18
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可用的独立通信通道。
19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交流备用电源能自动投入,当交流电源中断时,通信专用蓄电池单独供电时间应能保持1小时以上。
20
电厂升压站二次用直流系统和机组直流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的技术要求;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的技术要求。
21
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规程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分项目表
序号
评价内容与标准
查评方法
扣分内容及项目
标
准
分
扣
分
实
得
分
得
分
率
扣分原因
重点问题“√”
1
电气一次设备
1180
1.1
发电机
210
1.1.1
发电机定子、转子及其附件是否紧固良好,有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有无局部过热等问题。
护环、风扇、滑环和转子锻件等旋转部分有无裂纹、位移、腐蚀等异常问题
查阅监造、检修、缺陷记录、金属检验报告和现场查询等
有紧固不良、局部过热问题,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有裂纹、位移、腐蚀等不得分
30
1.1.2
交接或大修试验报告项目应齐全、完整、正确,结论明晰准确。
监造、大修报告、作业指导书的关键项目、结点完整,结论明晰准确;试验是否超期
对照规程、标准查阅交接试验报告、监造、大修报告作业指导书等
项目不合格、降标或结论不准确扣分20%~60%;试验漏项,每漏一项扣分10%;试验超期扣分50%;无交接试验报告或无大修报告不得分
40
1.1.3
绕组、铁心、集电环、冷却气体、内冷却水等运行温度是否正常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现场检查等
超过允许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20
1.1.4
氢冷发电机的氢压、氢纯度、氢中含氧量、氢气湿度和漏氢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密封油向发电机内泄漏的问题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密封试验记录、现场检查等
低氢压运行扣分30%;氢纯度、氢中含氧量和漏氢量不合格,每项扣分20%;氢湿度经常不合格,不得分;短时不合格,扣分20%;密封油向发电机内泄漏,扣分30%
15
1.1.5
水冷发电机内冷却水的水质、压力、流量等监测是否漏项、是否合格
查阅运行表单并现场检查等
内冷水的Ph值、电导率、含铜量、溶氧量和压力、流量,每漏一项扣分15%。
水质、压力、流量不合格,扣分50%
15
1.1.6
防止发电机非全相运行和非同期并列的反事故措施是否落实,若参与调峰运行,是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查阅运行表单并现场检查等
未制定反事故措施,扣分50%;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扣分50%
15
1.1.7
有关防止异物进入发电机内、防止内冷水路堵塞或泄漏、发电机和封闭母线、水、油等处漏氢监测、防火防爆及封母腔内防潮等技术措施是否已经全面落实
查阅检修、运行规程,检修、缺陷记录和现场检查等
有一项未落实扣分20%
15
1.1.8
轴承等各部位的振动是否合格;各轴承的运行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和现场检查等
超过允许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5
1.1.9
发电机转子是否存在接地或匝间短路,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查阅运行、检修和缺陷记录等
有接地扣分30%;有匝间短路,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发生接地或匝间短路,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不得分
15
1.1.10
有无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的措施,并得到落实
检查反事故措施,现场检查
无措施不得分,措施落实不到位视严重程度扣分20%~50%
15
1.1.11
是否有启动试运行期间和年度发电机运行的技术分析小结或总结报告,报告中至少应有水、氢、油的质量,各部的温度温差、流量、压力、压差、振动等各物理量值和各项电气量值对照标准状态的分析和变化,消缺前后或大修前后各状态、量值的微小差异与变化。
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其它隐患
查阅运行、检修和缺陷记录
无分析报告扣分60%,有报告但分析肤浅酌情扣分10%~40%。
存在隐患,视其严重程度酌情扣分30%~100%
15
1.2
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
180
1.2.1
新建或大修的变压器(电抗器)油中溶解气体色谱分析的取样周期和次数是否正确、分析结果是否超过注意值,220kV级及以上变压器油中含水量是否超过注意值,超注意值后是否按规程规定采取了防范措施
查阅出厂说明书、试验报告。
取样周期和次数不正确扣分20%~50%;分析结果超过注意值扣分20%;超过注意值后未采取防范措施扣分50%~80%;
20
1.2.2
交接或大修试验报告项目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结论明晰准确。
监造、大修报告、作业指导书的关键项目、结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晰准确;试验是否超期
对照规程、标准查阅交接试验报告、监造、大修报告、或作业指导书等
任一项超出标准而未处理不得分;项目不全扣分20%~40%;试验超周期扣分20%~40%;无交接试验报告或无大修报告不得分
20
1.2.3
变压器油的电气试验是否合格,击穿电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90℃的tgδ是否合格(新安装、大修后)
查阅试验报告。
不合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0
1.2.4
变压器上层油温是否超出规定值,温度计及远方测温装置是否准确、齐全;测温装置是否定期校验
现场检查、查阅运行报表、温度计校验报告。
油温超出规定值扣分30%~100%;未校验扣分30%;不准确扣分10%~20%;就地与远方显示值相差3℃以上扣分10%~30%
15
1.2.5
变压器高压套管及油枕的油位是否正常。
油位显示是否清晰便于观查
现场检查。
油位不正常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油位显示不清晰扣分10%
15
1.2.6
强迫油循环变压器的冷却装置的投入与退出是否按油温的变化来控制;冷却装置应有两个独立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应在控制室侧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
查运行规程,查阅产品说明书,查运行记录,现场检查
冷却装置的投入与退出未按油温的变化来控制扣分20%;没有两个独立电源扣分50%;不能自动切换扣分30%;未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扣分20%
10
1.2.7
8MVA及以上变压器油枕中是否采用胶囊、隔膜
查阅产品说明书,大修记录
任何一台未采用不得分
10
1.2.8
变压器的铁芯和夹件是否存在接地故障,在线检测铁芯和夹件接地电流的手段和规定是否健全
查阅试验记录、大修总结报告
任一缺陷未消除扣分30%;手段和规定不健全扣分20%~50%;无记录不得分
10
1.2.9
变压器的分接开关接触是否良好,有载开关及操作机构有无重要隐患,有载开关部分的油是否与变压器油之间有渗漏现象,有载开关及操作机械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
查阅试验报告、变压器油色谱分析报告、检修总结
开关接触不良扣分30%;有重要隐患扣分50%;有渗漏现象扣分40%;未按规定检修扣分20%~50%
15
1.2.10
变压器高、低压套管接头是否有发热现象
现场检查、查阅红外测温记录
视严重程度扣分50%~100%
10
1.2.11
变压器本体、散热器及套管是否有渗漏油现象;
变压器的冷却系统(潜油泵、风扇等)是否存在缺陷
查阅运行报告、缺陷记录,现场检查
高压套管漏油不得分;本体及散热片渗、漏油扣20%~50%;
有重要缺陷未消除不得分
25
1.2.12
净油器是否正常投入,呼吸器维护情况是否良好,硅胶是否及时更换
现场检查,查阅检修记录
任一台净油器不能正常投入,扣分20%~30%;呼吸器阻塞扣分20%~30%;未及时更换扣分30%
10
1.2.13
是否有变压器年度分析专业总结和专业反事故措施,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是否正确完整
查阅年度总结、运行规程、检修规程、专业反措及、检修总结报告
缺年度总结扣分50%;缺规程、反措不得分
10
1.3
外绝缘和构架
90
1.3.1
构架是否严重腐蚀、损坏
现场检查
视腐蚀、损坏情况扣分50%—100%
10
1.3.2
升压站是否开展污秽等级测量;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母线外绝缘的泄漏比距是否满足要求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未开展测量扣分50%;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20
1.3.3
220kV开关断口外绝缘不小于1.15倍相对地外绝缘,500kV不小于1.2倍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10
1.3.4
悬式绝缘子串是否按规定定期测绝缘或检测零值绝缘子
查阅试验报告
每一空白点扣分20%
20
1.3.5
隔离刀闸、支柱式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