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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个法律问题解答

企业常见个法律问题解答

 

 

————————————————————————————————作者:

————————————————————————————————日期:

 

 

1.关于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关于社保的问题

目前按规定社保要求强制,都有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不希望缴纳,公司这边让其用书面形式说明签字确认,并按公司应缴纳金额发补偿金给员工。

后来发生纠纷,员工以未上社保要求公司赔偿。

如何处理?

书面的自愿放弃说明,能否作为证据?

单位和个人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缴纳社保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下的协议排除法定义务和责任。

原因是,自愿放弃社保产生两个后果,一个是国家没有收到社保,二是相当于个人放弃了追究单位过错的权利。

对国家负有的法定义务,不能自己约定排除,而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自愿放弃,因为这种对个人经济补偿金的放弃,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想开除考勤异常的员工,对方要求赔偿合理吗

一员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在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企业也仍然在每月为该员工发放岗位工资,同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但近期该员工经常出现出勤异常(有出勤记录为证),按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予以开除(前期出现考勤异常,其直接主管已经找其谈话并提出口头警告,但未见明显改善),公司按流程向该员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该员工以“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认为公司在遵守劳动合同法方面有缺失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请问:

该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继续用工的,视为双方又建立了新的实际用工关系。

与初次用工时法律给与一个月的订约宽限期不同,在本案例中,自上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次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个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署书面合同,不等于员工有违章的合法理由,如果员工的违章行为达到开除程度的,可以开除;但是,你所说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订立,且告知了员工。

你还需要掌握确凿的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开除员工与不签署书面合同是两个无关的问题。

即使可以开除该员工,公司也应该赔偿未签署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如果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开除员工之前应当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这个程序必须履行,当时未履行的,事后补也可以。

4.孕妇不愿意换岗该怎么处理

对于孕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因为不胜任岗位而辞退她,但是单位有权利因为孕妇不胜任岗位而调岗。

作为孕妇,服从正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工作的义务没有改变。

以为怀孕了就可以为所欲为是法盲的表现。

你的目的也不是非开除她不可,让她老实点就行。

但是需要注意,第一,考核指标和方法要让她事先书面签字,第二、考核不合格或者她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要留下客观证据,第三、即使给她调岗,也建议不要降薪,除非她本人同意。

5.内退返聘人员,签订合同该注意什么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两位员工,您应与他们签署劳务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您只能与他们建立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即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但虽然是劳务关系,贵司应为他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方面的商业保险,因为劳务工作者因工作负伤的,公司仍有比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退休的员工,贵司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保。

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决定签署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有没有内退材料已经不重要了。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提供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劳务派遣用工要注意什么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7.公司债务该如何有效追讨?

1、电话催讨2、通知书催讨3、登门催讨4、发出律师函 5、诉讼讨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每次的催帐都要留下证据,比如,外地的客户,要保存好传真或邮递凭证,本地的客户尽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这对于某些欠款数额不明或有争议的欠款,都是一种间接的证据,如果对方对之前发出的催帐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的,超过一定期限都会被视为默认。

8、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9、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如使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10.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也是有效的。

 但易引发纠纷,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11.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12.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

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14.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15.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

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6.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

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7.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有哪些部分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8.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9.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20.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21.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22.企业规模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规模以上裁剪人员的法定程序: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规模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

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23.企业个别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个别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等同于规模裁减人员为:

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24.公司裁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5.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依据

  企业裁员不符合裁员法定条件或者没有履行法定裁员程序,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或者补偿金额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双方协商确定经济补偿方案的考虑因素主要为:

  1、法律规定的裁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最主要的参考依据;

  2、对于没有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剩余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3、对于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者法律规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裁员,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应当格外慎重,或给予额外经济补偿;

  4、对于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结合劳动者工作性质、收入水平、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的难度确定经济补偿方案;

  5、对于已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处于劳动争议程序的劳动者,结合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劳动争议双方胜算合理确定补偿比例;

  6、对于工资水平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协商时需要考虑实际工资与法定工资上限的差额;

  7、对于与公司签定过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方案和裁员经济补偿需要综合考虑。

26.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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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8.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9.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金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0.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31.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2.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

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3.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4.用人单位只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劳动报酬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劳动报酬的,只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可。

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务操作中,虽然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克扣的工资报酬。

但是用人单位只对两年内的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两年前的工资发放情况,由劳动者举证,举证不能,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

35.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加班工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仅从立法表述上看,劳动合同法提高了赔偿金(补偿金)的比例,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合同支付工资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但是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劳动者要依据前述条文实际主张赔偿金(补偿金),却非常困难!

因为劳动者往往无法出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书面文件。

只要没有书面文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会支持这项请求。

劳动者如果要主张赔偿金(补偿金),就必须在仲裁前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36.什么是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实务中,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是认定该规章制度效力的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曾将规章制度发放给员工签字确认;或者劳动者承认,用人单位曾将规章制度以张贴、口头等方式告知劳动者,那么该规章制度便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7.什么是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不可直接起诉至法院,需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则上,如果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终局裁决属于特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两类劳动争议的裁决属于终局裁决。

一类为: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各项金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另一类为: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其他裁决自十五天起诉期满后生效)

劳动者对前述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并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也已受理的。

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异议,法院审查后,会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终局裁决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定后的十五天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8.公司实行每季度进行全体员工的考评、打分,然后按最终分数进行大排名,各部门排名最末尾的一名员工被辞退的“末位淘汰制”制度,请问合法吗?

答: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的,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无法定或约定原因单方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排在末位的劳动者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企业有量化的明确的标准,末位淘汰的标准显然不符合要求.

39.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员工不准谈恋爱,请问合法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不准谈恋爱,这样的规定不合法,是无效的。

谈恋爱是当事人双方自由的民事权利,公司无权干涉员工谈恋爱的自由。

40.公司的规章制度能规定每月只发70%的工资,其余部分年底一次发放吗?

答: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1.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随时提出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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