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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资料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从下面几点进行分析:

1、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这样会导致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竟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竟争力。

2、依据税法理论,税收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习惯上把税负直接由纳税者本人承担的税收(如所得税)称为直接税,把纳税者缴纳的税款,通过价格等手段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税收称为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

间接税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形式,价内税指税金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对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对不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

不论是价内税价外税,均可以实行税负转嫁。

所以间接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

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间接税无法按照国内的转嫁规律转嫁出去,因此,在实行间接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间接税。

现举例说明:

某一文具生产企业生产水笔出口,它使用的塑料是向塑料公司购入,每吨10000元。

现购入塑料10吨,塑料公司开给文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样的:

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价税合计117000元。

文具企业付出的资金是价税合计117000元。

税额17000元是塑料公司的销项税额,它依法进行申报纳税,但税金是由文具企业购买塑料时支付给塑料公司,也就是说,塑料是文具公司消费的,增值税也转嫁给文具公司,由文具公司负担。

现文具公司将水笔出口,无法按前面所说的办法把增值税转嫁出去,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就把文具公司已承担的增值税给退还。

3、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因此,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51号文)明确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这段话包含下面五层意思:

(一)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等;财税〔2003〕222号第三条规定的货物(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纸、纸浆、纸板等)在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税;财税〔2005〕57号规定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出口退税,都属“另有规定”,不予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出口退(免)税货物的经营者是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代理出口业务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办理出口,包括开拓国际市场、代办出口成交及向银行交单结汇,或者同时也代办制单、出口发运等工作。

主要特点为:

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销售货款及出口退税收入归生产企业,与商品存销有关的基本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外贸企业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承担相应的服务责任,负担一般管理费用开支。

代理出口业务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成立。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四)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结汇、已销售、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外贸企业还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一)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

1、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2、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退”办法。

适用于已出口12个月以上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甬国税发〔2003〕211号转发国税发〔2003〕139号中规定: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新成立的预见内外销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占内外销总额比例超过50%(含)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核实其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确实符合总局规定要求的,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3、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即“免、抵”税办法。

适用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

4、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有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退税三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3、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作用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总体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政策框架的确立离不开总体税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财政原则、法制原则。

但是,出口退税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侧重性,它又有自身固有的遵循原则:

(一)国际惯例原则,也即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征多少、退多少原则。

(四)宏观调控原则。

二、进出口税收的作用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鼓励本国货物参与国际竟争的有力措施。

(二)进出口税收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配合外贸体制改革,促进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五)实行进出口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

第三节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出口企业退(免)税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退(免)税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退(免)税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八项内容,其中:

范围、退税率、计税依据是构成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指出口商,具体有:

(1)对外贸易经营者;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3)特准退税(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本地区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只能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退税款就没有不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

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退(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必须报关离境的货物。

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不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

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另外,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

所谓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也实行“免、抵、退”税。

这里所说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指(国税函〔2002〕1170号):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特别规定可以退免税货物)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如: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包括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财税〔2005〕105号2005年7月1日起取消);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11、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的国产品;

1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具鱼网、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国税函〔2005〕248号2005年4月1日起取消)、山羊板皮、纸制品(财税〔2003〕222号2004年1月1日起取消)等十二种货物特准予退税;

13、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5、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

16、进入海关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17、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18、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9、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

2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及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国税发〔1999〕171号、财税[2004]116号):

(1)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总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2)2002年4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2002年4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采购的国产设备。

(3)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不予退税。

(4)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5)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6)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①非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凭此协议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交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采购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在2004年6月1日后开具的,免于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只免不退)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如: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部分免税农药;

6、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出口实行免税。

7、2005年5月1日起,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既使出口也不能享受)

国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特别规定一些货物不予退(免)税,如:

1、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

3、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的出口货物;

“四自”为中间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为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4、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试点企业除外)。

出口企业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虽然已征了增值税、消费税,但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且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

补充:

加工贸易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统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包括: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要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其主要特点:

(1)自进原料。

由经营单位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

经营单位自行决定复出口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

经营单位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

经营单位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经营单位承担。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

料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

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料件进口是由外商提供而不是我方购买;进料加工则是由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其货物所有权均属于外商,我方只是按其要求加工,对货物无处置权;进料加工业务由我方经营单位购买进口料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进口和出口体现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买卖合同。

(4)来料加工贸易的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其交易的经济效果由外商承担盈亏风险责任,我方只按合同要求进行加工,收取工缴费,不负责盈亏;进料加工则是自购料件、自销产品、自负盈亏,经营单位要承担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税率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着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竟争力。

2003年底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

17%、15%、13%、6%、5%等几种。

2004年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2号文件《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退税率有17%、13%、11%、8%、6%、5%等几种,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退税率具体可根据报关单上的商品编号(即商品代码,或称税则号、HS编码)在现行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申报系统、审核系统的退税率文库中查询,也可在纸质退税率速查手册查询。

退税率文库共分22类,98章,包含一万四千多条商品代码,每条商品代码对应着若干项目。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须按“基本商品代码”(商品码库中最细的商品分类)进行申报。

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多个退税率调整的文件,其中有三个文件关于退税率调低的,具体为:

1、国税函〔2005〕248号从2005年4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指按4%退税)。

2、财税〔2005〕73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

3、财税〔2005〕75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

有九个文件关于取消、暂停出口退税的,具体为:

1、财税明电〔2004〕4号2005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

对原已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但未标明出口价格的,200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出口退税。

2、财税〔2004〕21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税则号为:

76011000、76012000、72021100、72021900、72022100、72022900、72023000、72024100、72024900、72025000、72026000、72027000、72028010、72028020、72029100、72029200、72029300、72029900、28047010、28047090、28491000。

3、财税〔2004〕22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税。

4、财税〔2005〕51号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

5、财税〔2005〕57号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6、财税〔2005〕67号财税〔2004〕214号文中的“钒铁”7202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的项上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7、财税〔2005〕75号自2005年5月1日起,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

8、财税〔2005〕105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9、财税〔2005〕133号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有三个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

1、财税〔2005〕74号

(1)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自2005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海关商品码为05040011、05040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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