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办业务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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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办业务政策问答

采矿权申办业务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09-10-20

来源: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1、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和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均对省、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采矿权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

我省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政策依据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等。

2、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8日发布了省政府第125号令,即《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中规定:

“原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1月17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规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原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分别委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收到批准转让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我厅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

取得采矿权有三种方式:

一是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三是根据国家规定,某些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4、国家和省对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下发后,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9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

“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凡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家指令性地质勘查项目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第十条及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凡能通过市场配置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到期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的,经价款评估后可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

凡探矿权、采矿权已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的,其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家收回,经储量核实和矿权评估后应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6年,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对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

答:

12号文实行的是分类管理,将矿产资源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第二类是可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第三类是可按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类矿产。

不设探矿权而以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有三种情形:

一是第三类矿产,主要是作为建筑材料的砂石土;二是第一、二类矿产,探矿权已灭失,但勘查程度已达详查以上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三是一、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者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简而言之,一般砂石土或者一、二类矿产中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或原有采矿权灭失或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的矿产地都应直接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不再设探矿权。

12号文还规定了4种经批准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12号文规定了应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情形:

1、环境敏感地区或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号文中还规定了两个原则:

一是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果同一区域同时受理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只要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则以采矿权优先。

6、对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有什么要求?

答:

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采矿权。

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等)的,由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

7、对于省厅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程序是什么?

答:

对于省厅发证权限的,先由市局向省厅申请委托出让,经批准后由市局组织具体出让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等,完成这三项工作后由市局制定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方案,报省厅集体会审同意后再由市局组织具体的招拍挂出让工作。

确定竞得人后由竞得人直接向省厅按规定材料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申请委托出让,要介绍拟出让矿区的资源情况,目前已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详查以上),是否采矿权灭失地或是有前人采矿活动,以证实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还要明确准备采用的出让方式,是招标拍卖还是挂牌?

最后还要拟定出让的矿区范围,以便查询是否与已设矿权重叠。

第二步:

编制出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拍挂的具体形式、步骤和程序;

②拟出让矿区的名称、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围、地质和矿产资源概况、出让年限等;

③投标、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④开采技术条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等;

⑤拟出让底价;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程序如何?

答:

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应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所有采矿登记需要的申请材料后再申请采矿登记。

从2007年4月1日起,涉及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转让和出租、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等申请事项,统一由申请人备齐有关申请材料,直接向有审批登记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9、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

采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包括: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3)取得的采矿权依法、有效;(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5)采矿权受让人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6)国有矿山企业已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7)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0、采矿权新立登记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条件包括: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6)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7)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8)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9)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10)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1、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

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审批条件包括: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3)采矿权属无争议;(4)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2、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

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审批条件包括: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2)变更理由充分,符合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3、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

采矿权注销的审批条件包括:

(1)在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

(2)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14、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供: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

(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矿区范围图(1:

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指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

(7)招拍挂出让取得采矿权的证明(指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于矿泉水、地热水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需提供:

(1)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

(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图(1:

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指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

(7)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证明(指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技术鉴定书(指矿泉水);

(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1)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划定矿区范围,要求地质报告其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要求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需与探矿权人严格对应。

矿区范围图要求以1:

10000地形图为底图,以1980坐标系为依据的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包含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勘查范围的叠合图)。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要求由具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核查,并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就有关问题加具意见。

16、采矿权新立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采矿权新立登记需提供:

(1)采矿权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下同);

(7)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9)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0)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11)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13)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

(14)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

(15)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或审批决议书);

(16)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17)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18)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9)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没有按1980坐标系统提供或与划定矿区范围有变动的);

(20)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7、采矿权新立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采矿权新立登记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材料要规范,该提供原件的都要提供原件。

(2)有关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等都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要求提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即资金由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地质、采矿、选矿类的技术人员聘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设备由申请人提供设备清单。

(4)属省厅发证的,其查明和占用储量登记书需由市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具意见。

18、采矿权延续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延续登记需提供: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采掘工程平面图;

(6)井上井下对照图(地下开采);

(7)缴费证明;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

(10)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11)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2)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1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6)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指原未编制及审查备案或发生变动的);

(17)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指原未编制及评审或发生变动的);

(1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指原未编制及审查备案或发生变动的);

(1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于矿泉水、地热水资源,需提供: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当年水质全分析报告书;

(6)水源动态监测资料;

(7)缴费证明;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0)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2)取水许可证;

(13)储量备案证明(审批决议书、认定书);

(14)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指原未编制及审查备案或发生变动的);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指原未编制及评审备案或发生变动的);

(16)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9、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采矿权延续登记需特别注意要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是由采矿权人对此前持证期间的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矿泉水、地热水要求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与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量相适应。

20、采矿权延续登记如果不能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备齐申请材料,怎么办?

答:

采矿权延续登记如果确实不能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备齐申请材料,可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材料,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至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之前,矿山企业应停止开采行为。

21、哪些情况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答: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令)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有:

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抵押实现的。

另外,矿山企业如果存在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也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22、变更矿区范围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变更矿区范围需提供: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5)井上井下对照图(指地下开采矿山);

(6)补充勘查报告(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评审备案证明;

(10)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2)占用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3)缴费证明;

(1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5)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16)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3、变更开采方式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变更开采方式需提供: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缴费证明;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评审备案证明;

(8)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9)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1)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4、变更开采主矿种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变更开采主矿种需提供: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

(7)缴费证明;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0)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5、变更矿山企业名称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需提供: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

(6)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集体企业);

(7)缴费证明;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6、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需提供: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转让批复书;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占用储量登记书(原未办理占用储量登记或占用储量发生变化的,一式六份);

(7)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7、变更生产规模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变更生产规模需提供: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8、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

对于变更矿区范围(扩大)和变更开采主矿种及变更生产规模涉及重大变更(如非金属变更为金属)则参照采矿权新立登记提供申请材料。

29、采矿权注销登记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采矿权注销登记需提供: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闭坑报告批准书(关闭);

(4)闭坑报告储量评审和备案证明;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6)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集体企业);

(7)土地复垦、环保、安全等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8)缴费证明;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0)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30、采矿权出租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采矿权出租需提供:

(1)采矿权出租申请报告;

(2)采矿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

(3)主管部门同意出租的批准文件(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等);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5)采矿权人及承租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7)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

(8)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1、采矿权抵押备案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

采矿权抵押备案需提供:

(1)抵押双方提出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

(2)采矿权抵押合同;

(3)抵押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采矿权评估报告(指国家出资勘查的矿山);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2、矿山企业申请扩大开采标高范围应怎么办?

答:

采矿权人应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扩大开采标高申请,附上需扩大开采标高的依据(包括地质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经批准后,再进行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照变更矿区范围的要求备齐有关申请材料后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矿区范围并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后,才可在扩大的开采标高范围开采。

33、矿山企业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平面范围)应怎么办?

答:

采矿权人应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扩大矿区范围申请,附上需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包括地质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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