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100 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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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100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100条

总论:

【无效的法律行为】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

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权代理】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仲裁协议】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效力】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管辖】

8.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9.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0.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

1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2.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1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登记事项】

1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股东出资】

1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6.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8.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组织机构】

20.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1.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根据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权转让】

23.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7.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8.一人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29.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3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3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4.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

35.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8.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积金】

39.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40.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4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执行】

4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44.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46.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业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7.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入伙与退伙】

48.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9.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5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5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7.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8.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

59.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0.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票据法:

【票据行为】

6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权利与抗辩】

6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保证】

63.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6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

65.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支票】

66.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67.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合同法:

【合同成立的时间】

68.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不安抗辩权】

69.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代位权】

70.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7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撤销权】

7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担保】

74.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75.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6.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77.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8.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79.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80.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合同的转让】

8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8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买卖合同】

8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赠与合同】

84.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借款合同】

85.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8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

87.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88.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0.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增值税:

9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将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92.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

9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

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法定税率为20%。

【不征税收入】

94.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9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7.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

99.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0.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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