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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合理性分析

第9章项目建设合理性分析

9.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第一类,鼓励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5、“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拟建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9.2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9.2.1城市规划符合性分析

1、拟建项目位于成武化工园区内,成武化工园位于成武县城规划区北部6km处,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不违背成武县城市总体规划。

成武县城市总体规划详见1.5-1。

2、拟建项目位于成武化工园区的三类工业工地范围内,位于现有厂区内,项目建设符合成武化工园区用地规划和产业定位。

成武化工园区规划见图1.5-2。

3、拟建项目废水在厂内进行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符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要求。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总体布置图见图1.5-3。

4、拟建项目位于东鱼河北4.3km,不在东鱼河-胜利河-东舜河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菏泽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见图1.5-4。

9.2.2与《“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危险废物调查、积极探索危险废物源头减量、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科学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和服务行业、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推动非工业源和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升运营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等内容。

其中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中规定如下:

“各省(区、市)应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污染防治基础保障设施,统筹建设;要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完成《设施建设规划》内相关项目建设任务。

各省(区、市)应当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填埋设施建设用地。

鼓励跨区域合作,集中焚烧和填埋危险废物。

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鼓励使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拟建项目为现有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工程,主要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铁粉,项目建设不违背“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9.2.3与《山东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目标:

“一是有关市环保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内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邹平)项目2013年底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临沂危险废物处置项目2014年底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二是各市环保局要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和经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辖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建设规划和布点要求,并加快推进集中处置项目的建设,原则上2015年各市至少建成1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扭转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局面。

三是逐步要求有条件的大型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年产生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的化工园区和大型石化产业基地建设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并鼓励其提供对外经营服务,有效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四是进一步推广我省危险废物跨区域合作、集中处置,并基于我省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情况,推广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

拟建项目的不违背《山东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9.3选址合理性分析

对照《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拟建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见表9.3-1。

由表9.3-1可知,拟建项目选址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选址较为合理。

表9.3-1拟建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序号

选址要求

拟建项目选址情况

是否符合

《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GB18484-2001)

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厂址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为二类功能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Ⅲ功能区,厂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不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和商业区、文化区,因此拟建项目厂址符合该项要求。

符合

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拟建项目位于城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符合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

拟建项目选址位于成武化工园区内,符合成武化工园区规划。

符合

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拟建项目服务于现有工程,选址位于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

符合

3

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厂址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为二类功能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Ⅲ功能区,厂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不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和商业区、文化区,因此拟建项目厂址符合该项要求。

符合

4

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拟建项目装置区环境防护距离为400m,与拟建项目最近的村庄为570m(刘海村),拟建项目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400m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及医院等敏感点

符合

5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由拟建项目的地质条件可知,拟建项目厂址拟建场地无不良地质影响,地貌变化不大,无特殊地质现象,场地地层分布稳定,适宜工程建设

符合

6

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炉渣委托金属冶炼厂(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用于金属冶炼,飞灰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符合

7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拟建项目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符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得区域内

拟建项目地区地震烈度为7度,拟建项目所在区域无断裂通过,稳定性较好,适宜开发建设。

符合

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拟建项目地面标高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符合

3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拟建项目装置区环境防护距离为400m,与拟建项目最近的村庄为570m,则拟建项目满足上述距离要求。

符合

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拟建项目厂址区不属于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符合

5

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拟建项目厂址附近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防护区域

符合

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拟建项目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符合

7

基础层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符合

9.4行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9.4.1与《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与《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符合性分析见表9.4-1。

由表9.4-1可知,拟建项目符合《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相关要求。

9.4.1焚烧系统合理性分析

对照《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对该项目危险废物焚烧系统的建设、管理规范性和污染物达标性进行分析,详见表9.4-2。

由表9.4-2可知,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

9.4.2与《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与《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符合性分析见表9.4-3。

由表9.4-3可知,拟建项目基本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内容要求。

9.4.3与《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与《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90号)符合性分析见表9.4-4。

由表9.4-4可知,拟建项目符合《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90号)相关要求。

 

表9.4-1拟建项目与《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符合性分析

序号

要求

拟建项目情况

是否符合

处置技术适用性及选择

1

焚烧技术适用于处置有机成分多、热值高的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可为固态、液态和气态,但含汞废物不适宜采用焚烧技术进行处置,爆炸性废物必须经过合适的预处理技术消除其反应性后再进行焚烧处置,或者采用专门设计的焚烧炉进行处置。

拟建项目焚烧现有工艺产生的废铁粉,利用焚烧技术除去铁粉中有机污染物

符合

3

回转窑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高浓度有机废液液态有机废物、粒状均匀废物、非均匀的松散废物、低熔点废物、含易燃组分的有机废物、未经处理的粗大而散装的废物、含氯化芳烃废物、有机污泥等。

拟建项目采用回转窑技术,焚烧的铁粉粒状均匀

符合

总体要求

1

危险废物处置规模应根据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可处置废物量、废物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拟建项目属于企业配套固废处置设施,建设规模综合考虑企业后期发展需求。

符合

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和公众意见等因素,最终选定的厂址还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确定。

项目选址的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水资源保护要求、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公众意见以及环境承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了厂址选择的合理性,经分析,拟建项目厂址基本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厂址选择基本合理。

符合

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GB18484或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

项目排放废气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建成后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符合

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或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达到GB50335中废水回用要求的再生废水应尽量回用。

项目生产废水经现有污水站处理达到成武县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成武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乐成河。

符合

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界噪声应符合GB3096和GB12348的要求

经预测,拟建项目投产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各厂界区域声环境质量也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

符合

6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GB14554中的相关规定。

装置采用微负压设计,上料和出灰渣过程中均采用密闭设计,贮存场所全封闭;项目有效减少粉尘、臭气等无组织废气排放。

符合

系统总体设计

1

危险废物处置厂处置区包括废物接收贮存区、废物处置区附属功能区,其中废物接收贮存区应设置废物接收、贮存分析鉴别、预处理等单元;废物处置区设置废物处置区、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等单元。

拟建焚烧处置工程包括了焚烧装置以及废气治理系统,其他工程依托厂区现有。

符合

2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应按转运车辆数建设转运车停车场和车辆清洗系统,停车场和清洗系统尽量靠近危险废物处置功能区。

拟建项目在处理厂内自产危废,不需要对车辆冲洗。

符合

3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主体设施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理系统、污染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和应急系统等。

拟建项目焚烧处置工程包括了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应急系统、在线监测系统。

符合

4

附属设施应包括电气系统、能源供应、气体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容器冲洗设施、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设施等。

拟建项目附属工程包括了电气系统、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事故水池等

符合

5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

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并不低于处置设施15日的处置量。

拟建项目现有一座危废库,总面积36m2,可满足20天的废物存储需要。

符合

6

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入炉前应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配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拟建项目在焚烧前对废物进行配伍,废物配伍计算机管理系统。

符合

7

焚烧处置设施宜采取连续焚烧方式,并保证焚烧处理量在额定处理量的60~110%内波动时能稳定运行

拟建项目日工作时间为24h,采用连续焚烧的方式;拟建项目设计运行负荷范围的60~110%内

符合

8

焚烧处置系统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置,烟气温度在1s内下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防止二恶英产生或二次生成

拟建项目处置的危险废物中氯元素未检出,二噁英产生浓度很低,不设置急冷装置

符合

9

烟气净化系统可根据不同的废物类型及其组分含量选择采用湿法烟气净化、半干法烟气净化以及干法烟气净化三种方式。

拟建项目烟气净化系统采取“SNCR脱硝(20%氨水)+旋风除尘+活性炭喷入+袋式除尘”,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符合

10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须设置必要的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工况参数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其他必要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指标

拟建项目固废焚烧装置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监测O2、CO、CO2、HCl、NOx、SO2、烟尘;流量、压力、温度、湿度等参数

符合

表9.4-2拟建项目焚烧系统合规性分析

序号

标准要求

该项目情况

是否符合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执行Ⅲ类标准,环境空气执行二级标准。

厂址位于山东省成武县化工园区,不属于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处于城市建成区北侧,不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符合

2

对于焚烧量在≤300kg/h的焚烧炉,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25m,并高于周围200m内最高建筑物5m以上。

排气筒应按GB/T16157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和测量设施。

焚烧炉烟囱高度为35m,并高于周围200m内最高建筑物5m以上。

排气筒按GB/T16157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和测量设施。

符合

3

焚烧炉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s,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根据企业提供设计资料,焚烧炉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s,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符合

4

焚烧炉出口烟气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根据企业提供设计资料,焚烧炉出口烟气的氧气含量为6%-10%(干气)。

符合

5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根据企业提供设计资料,回转窑、二燃室微负压设计

符合

6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焚烧炉设有尾气净化系统。

焚烧炉自动控制系统设多个自动报警装置。

二燃室顶部装有释放阀,事故状态时,释放阀开启。

符合

7

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储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示,具有耐腐蚀性、耐压、密封和不与所储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储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有给排水和防渗漏措施,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危险废物仓库张贴有GB15562.2的专用标志;储存容器有明显标示,具有耐腐蚀性、耐压、密封和不与所储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仓库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有给排水和防渗漏措施,距离危废焚烧装置区290m,符合消防要求。

落实后

符合

8

废气排放符合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本次污染源监测,废气排放满足表3焚烧量300~2500kg/h的限值要求

符合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1

焚烧厂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

建设危险废物计量设施

符合

2

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检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检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符合

3

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建设厂区建设有消防设施,独立服务于危险废物焚烧系统。

符合

4

危险废物入炉前应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减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仅处理1种危险废物,成分热值较为稳定,能够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减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符合

5

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

焚烧炉设置防爆门;二燃室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紧急排放阀与压力联锁,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

符合

6

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状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

设有自动控制系统,可对炉内温度、压力、烟气量、含氧量等进行控制,烟囱设有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颗粒物、NOX、SO2、CO、CO2等含量。

符合

7

二噁英控制措施:

1.危险废物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动工况;2.焚烧废物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措施,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至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区的滞留时间;3.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直接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也可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吸收塔。

项目采用控制焚烧条件来减少炉内形成和后处理控制二噁英类的排放相结合,二噁英类控制措施:

①为了控制二噁英类物质的产生,达到完全燃烧的目标,采用3T控制燃烧过程(3T控制:

控制二燃室温度在1100℃以上,不超过1200℃以上,1200℃以上NOX会大量产生;控制充足的停留时间在2s以上;控制涡流度,即燃烧气体有效混合),不仅能分解破坏废物中二噁英,也可避免氯苯及氯酚等前驱物质的产生。

②系统能保持燃烧段与后燃烧段不同燃烧空气量的要求,二次空气量充足等条件,另在操作上,确保废气中有适当的过氧浓度(在6-10%间)(因为过氧浓度过高,会造成炉温不足,太低则燃烧需氧量不足);控制二噁英类物质的产生。

③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在启炉、停炉与炉温不足时,确保启动助燃器达到即定的炉温。

④后处理烟气采用加喷活性炭及布袋除尘相结合,能有效吸附二噁英类物质,减少排放。

⑤处置的危险废物中不含氯元素。

符合

8

残渣处理系统:

1.焚烧炉渣应进行特性鉴别,经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废物进行处置。

产生的炉渣由处置厂进行特性鉴别分析至少1次/天,并保留渣样。

由环境管理部门委托监测部门进行抽查鉴别分析1次/月。

焚烧飞灰、吸附二恶英和其他有害成分的活性炭等残余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应送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炉渣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39号)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要求,收集后出售给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用于金属冶炼;飞灰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处置。

符合

9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的温度等工艺指标进行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烟气黑度、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

二噁英采样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

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SO2、NOx、含氧量、CO、CO2、回转窑和二燃室的温度等工艺指标进行在线监测。

符合

10

应对焚烧工艺过程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

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

拟建项目采取“SNCR脱硝(20%氨水)+旋风除尘+活性炭喷入+袋式除尘”,烟气中污染物排放符合GB18484-2001中规定的要求。

符合

11

焚烧厂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

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

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拟建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成武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基本

符合

12

焚烧厂噪声控制应优先采取噪声源控制措施。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音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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