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青”工作手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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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XX市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1

二、XX市重点青少年摸底排查工作细则.....................10

三、XX市“推广试点经验的县级地区名单及时间表、路线图”.12

四、相关文件汇编

1.《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终期评估指标体系》..........................................14

2.《关于成立XX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的通知》(XX综治委[2012]18号)...............26

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工作意见》

(XX预青违组[2013]1号)................................28

18

XX市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

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以下简称“预青”)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统筹、乡镇(街道)级铺开的要求,自2013年8月起,用两年半的时间,将试点探索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分三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行,努力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实现青少年犯罪重要数据指标逐年下降。

二、工作内容

(一)基础建设

1、机构健全。

市级、区级有人事变动的,必须及时调整充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构。

乡镇(街道)层面应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构。

各级预青办应及时收集人员变更信息,每年更新一次通讯录。

2、发挥作用。

市级、区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全体会议,做好总结部署、研究推动工作。

制定预青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中有研究推动、年底有总结检查。

3、政策支持。

各区级“预青”专项组要将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规划或总体方案,并积极推动党政出台针对解决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问题的文件或政策。

4、固定经费。

将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工作经费,需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划拨单和依据性文件。

5、专职人员。

为区级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长期负责该项工作,需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性文件。

(二)实现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汇总和动态监测

1、按照省综治办《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XX综治办〔2012〕21号)要求,XX市预青办制定《XX市重点青少年摸底排查工作细则》,市各系统单位、区预青办参照执行。

2、探索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青少年社区工作站、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维权岗等基层工作载体,积极发挥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实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接触联系。

(三)结对帮扶

1、单位挂钩社区(村)。

每年市县两级预青专项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预青机构,要分别挂钩一个重点青少年群体较多的社区(村),结对帮扶该社区(村)内所有重点青少年群体,推动社区(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原则上不同单位挂钩不同的社区(村)。

2、干部结对帮扶。

各级综治、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干部应采取“一对一”结对方式,跟踪帮助有需要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六个一”行动,即:

打一次关爱电话、赠送一本书(或一份礼物)、组织一次家访(谈一次心)、开展一次教育引导(法制、自护、学业、心理教育等)、组织一次慰问活动、帮助实现一个小梦想。

区级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资源,制定更可操作、更加详细、更为有效的结对工作方案。

同时,乡镇(街道)综治、预防工作机构要组织社区(村)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综治协管员等分别结对帮扶1名重点青少年。

3、志愿者结对帮扶。

全市各级志愿者组织以及“五老人员”、教师队伍等,要积极参与结对帮扶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为有需要的重点青少年提供结对服务,扎实开展“六个一”行动。

按照《XX省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XX综治委预青领字[2013]2号)要求,我市各级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开展单位挂钩、干部结对工作,填报单位挂钩社区(村)结对帮扶重点青少年群体登记表(见XX综治委预青领字[2013]2号附件1)和挂钩社区(村)结对帮扶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联系卡(见XX综治委预青领字[2013]2号附件2),于每年年底逐级上报所有材料,并录入、建立结对帮扶信息库。

(四)重点青少年服务管理

1、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

一是针对青少年不良行为转化的边界抓好临界预防。

各级政法、教育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组织要重视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点关注青少年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二是引入专门力量开展教育矫治。

公安机关通过案件侦查阶段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社会调查环节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通过当事人和解、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强化法制教育效果;法院在庭审环节通过法庭教育的方式将教育、感化、挽救有机结合,增强效果。

组织政法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教育志愿者,对学校、社区(村)中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以及特殊场所内的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是积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组织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设高素质的专门从事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和青少年事务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让社工进驻学校、社区、企业、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司法所,利用中立身份和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展教育帮扶。

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对已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在诉讼期间进行帮教、考察和评估,为司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刑事判决等处置后,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跟进帮教、矫治;对解除拘留、看守的未成年人,要做好场所内外的衔接工作。

民政、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支持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来开展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

四是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专门教育工作。

各设区市新建或改建一所满足当地需要的专门学校。

各级政府、学校、家长加强协助配合,尽可能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送到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专门学校的课程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帮扶矫治水平。

2、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服务管理

一是组织社会正面力量接触联系。

各级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组织党政干部、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确保每个月至少接触一次,使闲散青少年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二是根据闲散青少年的需求和特点开展分类管理和服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开展社会救助;对缺少谋生技能的,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创业扶持;对存在社会融入障碍的,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服务,搭建参与公益活动等有利于逐步适应和融入社会的平台。

三是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学问题。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流失,确保适龄青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综治、政法、教育、民政、人社部门和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实现家庭、学校、社区等单位间的有效衔接,建立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跟踪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闲散青少年的产生。

四是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业问题。

对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闲散青少年,提供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机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就业意愿的闲散青少年,积极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政策扶持。

对有能力创业的闲散青少年,帮助其争取小额贷款等扶持。

对闲散青少年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要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一是加大主动救助和打击整治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救助保护机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

二是积极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回归安置。

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民政、教育、公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

4、加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

一是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

监所及其管理部门要完善服刑在教人员入监、入所信息统计制度,增加其未成年子女信息内容,通过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

乡镇(街道)安置帮教组织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确定帮教联系人,在保护隐私前提下定期保持电话联系或进行家庭走访,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失学、监护人缺失等家庭重大变故情况,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同时利用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通报。

二是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救助和心理抚慰。

各级综治、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有需求的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

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关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况,探索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导,共青团干部、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及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的心理干预队伍,引导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司法行政部门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来成年子女探视和联系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巩固完善亲子关系。

5、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一是发挥学校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要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加强家校联动组织工作,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

家长委员会要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协助学校加强留守儿童教育。

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实行普查登记制度,建立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

二是整合党政与社会资源开展关爱。

各级教育、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妇联和关工委组织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开展法制、自护、心理健康教育、学业辅导、困难帮扶和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留守儿童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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