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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讲义

XX法院YYY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予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有428条。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2009年5月13日颁布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各有30条条款,2012年3月31日又就买卖合同颁布了司法解释三,共有46条。

整个合同法内容比较广泛,由于时间关系,不可能将所有内容与大家学习,而且有很多内容与大家实际工作关系也不大,因此我今天挑了一些主要内容并结合一些案件与大家进行交流。

其中有部分是我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当之处,尽请批评指正。

 

(一)合同的订立

主要讲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三个方面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当然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合同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是指双方没有书面、口头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供水、供电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购销合同都是非要式合同,不一定非要书面合同。

2、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抗辩双方是口头约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以书面合同为主,但也存在许多口头合同。

对于口头合同,如果相关事实能够固定,法院对其效力也是予以确认的。

举一案例: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履行,将向法院起诉。

该案中,双方钢材购销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且双方对供货的事实没有争议,因此该口头协议是生效的买卖合同,乙方如果不供货构成违约。

当然我们建议:

应当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考虑口头约定,否则会有很多矛盾出现。

在司法解释三中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13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有两点要求,1是应当内容具体确定,2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两种情形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己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承诺为例外),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承诺同样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一般认定原要约失效,承诺为新的要约。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就不叫承诺,而叫新的要约。

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的变更均属实质性变更。

这里还要解释一个概念,就是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果大家对要约、承诺、要约邀请三个概念还无法分清。

我举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担心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己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己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关健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区分,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竞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应当认为,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本案中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备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2)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贩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1000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己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做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

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两种要约不得撤销:

1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己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己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另一方面,就周某而言,他己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己经成立。

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当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赔,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八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果双方有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61条、62条也作了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上述八项内容都是相关重要的,缺少任何一项,均有可能引发矛盾。

尤其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易出现问题,如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中对装修用料都有约定,但都不明确,(如地砖、涂料,对何种品牌不约定,极易引起纠纷),我们最近刚刚驳回一个案件就是这样,业主向法院起诉,理由所购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但与合同约定相符。

开发商没有违约,最终业主撤诉。

在买卖合同及购销合同中也是一样,比较容易引起纠纷并诉至法院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产品质量,在合同中对质量标准一定要有明确,有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样品,同时又有文字说明,但样品与文字说明不一致如发生纠纷,我们处理原则是如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应当以样品为准,如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2、检验方式及期限,根据司法解释三,主要注意一、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己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二、如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查的,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对于隐蔽瑕疵,根据根据交易性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三、无论是否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发现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通知出卖人,如怠于通知,视为合格,当然如果有质保期限的,适用质保期,如果出卖人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不受此约定。

3、履行方式和地点,这点之所以重要,主要因为适及合同是否履行及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以前法院对于当事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己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是否支持做法不一,现在司法解释三明确如果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比如送货单、合同等。

合同履行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之所有重要,关系到诉讼管辖问题,因此发生纠纷,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注意、一、什么叫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是无效合同,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二.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

介绍一下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默示毁约)。

3免责事由,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注意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不得免责。

如果双方约定免责事由,一般法院认定有效,但有两种情况无效,一、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减轻损害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责任形式;主要介绍三种,即强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在强制履行中:

如果债务发生履行不能,以及债务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金钱债务不存在这些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

针对不适当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或增加(一般以超出实际损失30%为界)。

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和实际履行并用。

但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本条的"定金条款"指的是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4)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

但不得超过违约人缔约时可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违约金能否与赔偿损失同时适用?

合同法未作规定,但违约金可以理解为事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如果所约定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那么再赔偿损失,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2、定金是否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立法思想,答案是否定的。

从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来看,第116条的目的是避免因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并且,认为一方只能就他方的违约行为要求补偿,而不得从他方的违约行为中获取利益。

而如果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当事人很轻松就可以规避第116条的规定,从对方的违约行为中获取利益。

但适用定金不能赔偿损失时,可以选择损害赔偿。

5、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约定提交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这里有一个协议管辖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但选择法院要具体明确,如发生纠纷由苏州市法院管辖,这样太笼统,无效。

选择仲裁也是一样。

(二)合同的效力

主要讲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撤销权两方面内容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这叫无权代理。

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但如果合同签订后,被代理人没有明确追认,但己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叫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否成立关健两点:

一是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二是被代理人有过错。

这里关系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举一案例分析

某矿泉水厂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业务,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矿泉水厂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

不久,某机关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矿泉水厂以某机关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机关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试方析:

矿泉水厂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

评析

矿泉水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本案中朱某虽然是某机关干部,但他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某机关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某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

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某机关与矿泉水厂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某机关事后又不予追认。

因此,朱某以某机关名义与矿泉水厂签订的合同,对某机关不发生法律效力,矿泉水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支持。

其损失应由朱某自行承担。

二、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举一案例: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实际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板,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100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如果拍卖,超过100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论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己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李某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失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己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当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己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当得到支持。

3)、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三)、合同履行

主要讲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两方面内容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就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比较简单。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明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务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需要举证证实,否则中止履行后要承担违约责任。

举一案例: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货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有什么条件?

评析:

我们认为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该情形完全符合合同法68条的约定。

甲公司作为先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限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等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等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担保。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己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举案例如下: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11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款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的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己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己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甲公司行为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要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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