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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条例

煤矿安全管理奖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生安全,特制订《山西楼俊集团担炭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发》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矿各科队不同用工制度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是各级领导遵章指挥的准绳,是各类“三违”、事故分析处理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以现金兑现否则工资中扣除加倍处罚。

第五条本《条例》没有纳入的一般“三违”和一般事故的处罚,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章 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七条各生产及辅助队组每班必须由正副队长组织召开好班前会并做好班前会记录,发现一次未开且无班前会记录罚责任队长50元。

第八条矿级领导每月参加所有队组班前会不得低于15次否则缺一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每个生产以及辅助队组每旬必须组织本队组带班长、安全员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总结会并对本旬本队组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便改进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十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作业规程会审、审批,并组织对采掘工作面现行作业规程每月进行检查和修订一次,作业规程由矿技术科负责组织各生产队组贯彻学习,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矿总工程师及通风矿长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安全矿长每月组织三次安全大检查否则缺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矿技术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变化,及时修改、补充、有关规程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矿机电矿长每月组织一次机电隐患排检查,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各科队对矿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必须积极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的遗留问题每有一条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六条上级和公司对矿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罚款,由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负责,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款由所在队组负责人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对上级和公司检查发现存在的原则性问题,除对施工单位罚款外,矿对分管领导处以不低于罚款金额120%罚款。

第十八条不按本《条例》处罚,擅自减轻处罚的,对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

 

第3章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第十九条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调度员、安检员、跟班科队长、脱岗、漏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谩骂、殴打制止“三违”人员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采、掘头面安全设施不到位,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入井者处罚当事人50元。

第二十三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队组必须服从调度室统一指挥,对不听调度室指挥盲目瞎干的队组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四条擅自破坏井下安全措施者,处罚当事人100元。

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严禁扒、蹬、跳,乘坐不允许运人的运输器具,否则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井下睡觉否则发现一人次处罚当事人50元。

第二十七条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上岗作业的,对责任队组队长罚款100元,新工人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合乎要求的自救器和矿灯,否则每少一项罚款50元。

第三十条井下发生事故当班带班长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处罚当班带班长2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酒后入井,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对不负责任的井口检查人员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井口检身员、灯房值班员、调度考勤员对当班入井人员必须要做到三对口,否则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地面各场所值班人员在上班期间不得随意串岗、脱岗、睡觉否则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井口检身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清点制度和出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每人每天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员及安检员现场失查、漏检,重大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不执行入井宣誓制度的罚井口检身员50元。

第三十八条入井人员下井乘坐罐笼不按秩序乘坐罐笼而拥挤的罚当事人50元。

第三十九条井下各类司机上岗睡觉罚款100元。

因司机睡觉造成事故者,严肃责任追究并加重处分。

第四十条井上、下信号工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各掘头面、作业场所必须有《避灾路线图》及避灾路线指示牌,现场检查没有图牌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井口信号工、地面车间工作人员以及各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否则每人次罚款50元。

第四章采煤处罚标准

第四十三条材料码放规范整齐否则罚责任队组队长100元。

第四十四条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作面缺梁、柱(包括卸载柱、坏柱)每根罚款50元;超过十根每根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工作面支架排距及迎山有连续3棚不合格,每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内空顶高度超过0.3M,面积超过1M

,每处罚款100元;空顶高度超过0.5M,面积超过2M

,每处罚款500元。

第四十八条最大控顶面积超过10M

又未采取措施,一处罚款不低于1000元。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伞檐超过300mm未及时处理的,每棚(架)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煤壁片帮,未采取措施维护,每处处罚100元。

第五十一条炮采工作面支柱成直线,支柱间、排距偏差超过±100mm,每处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每根罚款50元,抽查超过10根,每根罚款100元,并立即整改。

第五十四条泵站压力低于18Mpa,罚责任人100元。

乳化液配比仪不正确使用,乳化液浓度不够,液压系统严重漏液,每项罚款乳化泵司机50元,带班长100元。

第五十五条工作面支柱不编号管理,每架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地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钻底量超过0.2米,又不穿鞋,发现一根罚款50元。

第五十七条单体柱不按规定全部承载或倒放、平放、不承载、无防倒链,每根罚款50元。

第五十八条工作面注液枪不准随地乱扔,必须挂到柱子手把上,否则一次罚款5元。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必须有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备用梁柱,未按要求备用的每根罚款5元。

第六十条工作面两顺槽机尾必须与工作面支柱回齐、机头可滞后一排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一条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工作面支柱超高,又未采取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回采工作面不得有三根以上的漏液支柱,否则对当班班队长每人每根罚款50元。

第六十四条工作面刮板机头和机尾必须打设双压柱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工作面不准丢底煤、顶煤,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六条工作面铺网、连网必须按规程要求搭接连网,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六十七条工作面梁头接顶必须要实,发现有连续三根接顶不实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工作面根据作业规程要求不得缺梁短柱,否则对责任人每缺一根罚款50元。

第六十九条工作面两端头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否则有一处未按要求支护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工作面放跑崩倒或崩歪的支柱不及时支护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一条工作面浮煤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清理干净,否则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七十二条各转载点自动喷雾齐全,安装合理并能保持使用,两顺槽全断面喷雾安装符合规程要求并坚持使用,否则有一处不合格以及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工作面两顺槽煤尘清理不及时发现一处积尘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井下油脂按要求存放和分类挂牌,确保油脂安全清洁,否则对队长罚款200。

第七十五条运输巷各个转载点以及巷道内落煤清理要及时、巷道内卫生清理干净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工作面两顺槽内不得有淤泥积水,否则发现一处对队长罚款100元。

第5章煤(岩)巷掘进处罚标准

第七十七条每个掘进头在开口前必须在接到技术科发放开口通知单后,各种安全设施到位后方可开口作业,未按要求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

第七十八条每个掘进队必须要组织所有职工认真贯彻学习本掘进面作业规程,使每个工人熟知作业标准,有一人不熟知对当事人罚款50元,当班队长罚款100元,并责令进行学习培训。

第七十九条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严格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未按要求进行作业的处罚当班队长100元。

第八十条巷道掘进严格按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标准化要求作业,巷道断面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否则有一处不合格处罚当班带班长200元,队长100元。

第八十一条掘进巷道帮锚、顶锚间、排距严格按作业规程设计要求施工偏差不得超过100mm否则有一处不合格对当班带班长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掘进帮锚、顶锚、锚索当班必须按要求达到预紧力,当场抽查有不合格的每根罚款带班长50元。

第八十三条掘进巷道中线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的对带班长罚款10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八十四条每个掘进队每班必须认真做好班评估记录,否则缺一班班评估记录处罚责任队组带班长50元,队长100元。

第八十五条每个掘进巷道必须要实行双前探梁和临时支柱支护方式进行临时支护,并且备足足够的临时支护材料,临时支柱6根、背板10块、木楔20块,前探梁3根,否则不使用前探梁或临时支柱处罚当班带班长100元,队长50元;临时支护备用数量不够处罚队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掘进头放炮后,不进行敲帮问顶冒险作业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罚队组200元,伞檐超过规定一处对跟班队长及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第八十八条掘进巷道铺网连网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连网,否则有一处不合格对带班长、队长各罚款50元。

第八十九条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要洒水降尘,否则发现一次未洒水降尘的处罚带班长50元。

第九十条掘进巷道锚索外露长度不得超过35cm也不得小于15cm,帮锚、顶锚外露长度不得超过5cm,每发现一根不合格的对带班长、队长各处罚50元。

第九十一条掘进巷道严禁伤帮伤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作业,否则每有一处伤帮伤顶现象对队组带班长,队长各处罚100元。

第九十二条炮掘巷道严禁煤粉充填炮眼,否则,发现一次对所在队组当班带班长罚款200元,爆破工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炮掘巷道火工品存放必须在警戒线以外并挂牌管理,雷管箱与炸药箱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0m并上锁,否则,每发现一次不规范存放管理,对责任队组带班长罚50元、爆破员罚100元、队长罚100元。

第九十四条炮掘巷道爆破后及时回收爆破母线,并且发炮器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否则,对当班爆破员罚款50元。

第九十五条综掘巷道当掘进机停止作业时刨头必须落地停放并拉开隔离器,否则,发现一次未按此执行的对当班综掘司机罚款100元,带班长100元

第九十六条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冒险作业,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100元。

第九十七条锚杆角度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打设,否则,发现一根不合格的对当班带班长罚款50元,锚杆工罚款50元。

第九十八条掘进巷道要求卫生清洁干净,材料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积水,否则每发现一处不规范处罚队长100元。

第九十九条失效锚杆必须及时补打且托板紧贴煤(岩)面,否则每根对当班带班长罚款50元。

第一百条掘进巷道按要求及时按设全断面喷雾并坚持使用,各转载点必须按设自动喷雾且使用灵活,否则对责任队组队长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掘进巷道防尘洒水管路不按要求按设三通的有一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综掘机无照明灯、无急停按钮的,每项处罚责任队组队长200元。

第六章《一通三防》处罚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的,未执行撤人制度,对当班瓦斯员、安全员罚款各50元,带班长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擅自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聚积,对责任人处罚100元,队长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罚款100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追究责任,加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责任者,处罚当事人100元,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对瓦斯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故意破坏以及盗窃瓦斯监测装置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队长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损坏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敞开风门不关罚责任人100元,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未按规定安设防尘水幕、隔爆水袋,每处罚款200元。

少一道(一个)或不合格,每个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断电仪、探头不齐全、不灵敏可靠,悬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款队组100元。

未按规定安设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井下巷道内及采掘工作面上、下槽煤尘堆积超过规定一处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严禁在无风、微风巷道内作业和在无支护巷道内作业,否则对班组长罚款200元,擅自进入盲巷和无支护巷道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风筒滞后超过规定,风机安设距离、高度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运输机、皮带头无喷雾装置,每处罚款队组200元。

不灵敏且煤尘大又不使用,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风筒未按规定吊挂整齐、编号,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巷道内水幕、喷雾、洒水降尘设施不坚持使用,每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不进行备用风机转换试验,一次罚责任机电工50元;不在管理牌上签字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风筒破口、脱节、落地、变向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井下采区通风巷道风速超限,一处罚款通风队长5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损坏通风设施者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井下通风设置构筑不符合规定,未定期检查或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一次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主要风门未实现连锁,一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主要风门未实现地面监控,一次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串联通风无措施,一次对责任人罚款不低于5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风量配备不符合规程规定,一次罚责任人不低于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局扇安装地点距回风流小于10米(压入式局扇)或风机循环风,一次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条临时停工停风地点,不及时设置栅栏、警标和不按规定处理盲巷者罚责任队组3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不立即停工撤人的,一次对带班长、瓦斯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未设“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转换,或不能正常使用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瓦斯检查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风筒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不用过渡节、花接,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局扇不安装消音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掘进工作面因操作不当损坏风筒的,罚款责任人100元,带班长50。

第一百三十七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头不坚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头面回风流瓦斯达到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仍不停电、停工、撤人者一次罚责任者不低于500元,并追究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或瓦斯牌、记录本和循环图表不对口,一次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一百四十条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汇报填写报表、记录牌、牌板填写字体不清晰、牌板巷道名称填写错误的,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不能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断电,每次罚责任者5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瓦斯超限不在监测曲线图上标注超限原因,或超限原因不真实,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打钻现场必须有打钻记录,无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瓦斯钻孔打好后必须及时封孔或临时堵孔,否者少封一个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库管员必须认真查领料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次罚库管员5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爆破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违反规定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专人运送。

否则罚爆破工和运送人员各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携带爆炸材料与其它人员同上下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井下作业地点无火药箱或炸药不入箱、不上锁乱扔乱放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条放跑母线长度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罚放炮员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入箱上锁,未按规定的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药后、放炮前雷管脚线必须短接悬吊,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

第一百五十三条瞎炮、残炮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放炮不吹警哨或连喊三声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采掘工作面装药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时,其间距不小于5米,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侧,或固定悬挂多班使用,罚放炮员1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井下放炮不使用炮泥土的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一次罚放炮员5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采掘工作面无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反向起爆,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条背送火药人员不使用药包(箱),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罚三方责任人各1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放炮后在未解除放炮命令进入炮区者,罚带班长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发生炸药雷管丢失,一次罚爆破员100元。

一卷药罚爆破员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火药雷管私藏或夹带上井一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通风队不按时清洗图表,发现未清洗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回风巷、采空区密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和发火征兆,否则罚分管矿长500元,队长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密闭构筑要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密闭墙外设置栅栏、警标、严禁人员入内,并挂说明牌,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未按规定的每处罚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井下各用风地点测风站记录必须齐全,风量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瓦斯监测信号不连续,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瓦斯日报表必须做到每日一报并由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批,未签字、签批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章机电、运输处罚标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主扇风机、压风机以及2米以上绞车发现一项保护缺少或失效,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锅炉综合报警装置、安全阀及双色水位计等,缺少或不起作用,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检修无计划、无措施,一次罚款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主副井绞车司机无人监护罚当班人员5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绞车司机要专心操作。

否则,对造成蹲罐、过放的,罚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另作严肃处理。

二、供电

第一百七十七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风电闭锁,罚机电队长(或队长)机电班长50元/处。

第一百七十九条井下防爆开关保险丝使用不合格,用铅丝、铜丝代替,罚机电班长、电工50元。

井下开关保护装置(如:

继电器JR-9)整定不合格,罚机电班长及责任者50元/处。

第一百八十条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不合格罚机电班长、专职维修工50元/处。

第一百八十一条矿井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都要按照矿有关规定认真追查、处理、上报,对责任者不少于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井下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失爆一处罚机电班长及专职责任人员各5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全队机电设备完好率达不到90%,罚机电队长、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电缆悬挂要整齐(包括瓦斯监控、信号小线、通讯线路)。

凡不整齐、落地、用铁丝悬挂罚机电班长、专责维修工或责任人50元/处。

第一百八十五条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设检漏保护装置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防爆电器设备及小型电器无防爆检查合格证每台罚款50元。

检查日期超过一月每台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供电系统或电器设备接地极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带电作业或移动电器设备罚责任者500元/次。

第一百八十九条掘进头停送电必须瓦斯检查员在场,瓦斯员不在场进行停送电的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条不合格失爆设备下井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三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牌板或上牌板不合格每处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低压电机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电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缺一项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在验放电前不检查环境内瓦斯浓度一次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机房硐室灭火器材过期或数量不足者,罚款通风队负责人100元;缺少绝缘保护用具或保护用具失效者罚责任人50元。

三、溜子、皮带运输

第一百九十五条溜子、皮带机的减速器油量不符合要求,液压联轴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液体者,罚机电队长、班长、专责维修工各1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皮带巷必须按规定安装防灭火装置,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清除浮煤、杂物堆积,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井下皮带运输机各种保护运行或有保护不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队长200元,不按期限整改的罚机电队长200元/处。

第一百九十八条易熔塞,防爆片,联轴节注油盖板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溜子、皮带和轨道运输,声、光信号齐全,缺一项,罚队长100元,如果有而不用,罚责任者各50元/次。

第二百条刮板运输机机头和机尾不打压柱(或地锚)、地锚或压柱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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