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标准定稿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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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标准定稿汇总
爆破安全标准
1.总则
1.1为加强项目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整体爆破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2.一般规定
2.1爆破工程须编制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安全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危险源辨识及分析、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爆破设计、爆破工艺、安全管理措施、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措施、安全事故报告。
2.2爆破物品的管理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爆破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现场搬运和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禁止穿戴化纤服饰。
2.3作业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周边环境(附近建筑物、管线、人员等)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图2.3-1所示。
图2.3-1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实例图
2.4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现场巡查、指挥。
2.5爆破作业现场须按照最小爆破安全距离(如表2.5-1所示)划定警戒区,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戒标志和警戒岗哨,警戒岗哨须处于通视范围,并在警戒点竖旗予以警示。
起爆前应进行清场,确定安全后,按爆破信号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须经15分钟后(隧道爆破后须进行通风)才可接近现场检查;发现盲炮,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定安全后方可解除爆破警戒。
表2.5-1最小爆破(抛掷爆破除外)安全距离表
注: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比表内数值增大50%。
3.安全防护措施
3.1路基土石方爆破
3.1.1在确定的危险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带,在人流和交通进出口设置爆破告知牌,如下图3.1.1-1所示。
图3.1.1-1爆破现场安全警戒实例图
3.1.2爆破作业时宜采用手摇式警报器作为预告、起爆、解除警戒信号设施,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装置。
3.1.3飞石防护宜采用篱笆、胶管帘、草袋装土等材料进行防护。
3.1.4爆破作业时宜采用手摇式警报器作为预告、起爆、解除警戒信号设施,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装置。
3.2桥梁施工爆破
3.2.1挖孔桩的孔口防护宜采用炮被,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3.2.2扩大基础爆破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3.3隧道爆破
3.3.1明洞及边仰坡爆破施工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3.3.2隧道洞内爆破洞口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牌,如图3.3.2-1所示。
图3.3.2-1隧道爆破安全警戒实例图
3.3.3瓦斯隧道应采用防爆器材。
4.安全管理要点
4.1路基土石方爆破
4.1.1爆破作业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第一次警报(预告信号),第二次警报(起爆信号),第三次警报(解除警报信号)。
4.1.2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起爆器、检测仪表和爆破主线进行检测,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同一起爆网路中,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4.1.3露天爆破遇到能见度不超过100米大雾、雷电、暴风雪、风力大于六级(含六级)以上恶劣大气,禁止爆破作业。
4.1.4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以处理,严禁在残眼上打孔,如图4.1.4-1所示。
4.1.5装药前要认真复核孔距、排距、孔深、最小抵抗线等。
如有不符合要求者,应根据实测资料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装药量,严禁超装药。
装药须遵守下列规定:
4.1.5.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
4.1.5.2应用木质炮眼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如图4.1.5.2-1所示。
4.1.5.3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重击。
图4.1.4-1凿打炮眼实例图图4.1.5.2-1炮眼装药实例图
4.1.5.4炮孔堵塞宜采用细砂土、粘土或凿岩石的岩粉,堵塞过程中,不得破坏起爆网络。
4.1.5.5己装药的炮孔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4.1.5.6解除爆破警戒后,须清理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
清理时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橇棍的高度不得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橇棍紧抵腹部,也不得将橇棍放在肩上施力。
确定安全后,施工人员、机械方可进入现场。
4.2桥梁施工爆破
4.2.1挖孔桩内岩石爆破时,应采用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
4.2.2爆破后须进行通风,检查孔内有害气体含量及孔内围岩的松动情况,并对孔口、孔壁的浮石进行清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4.2.3其他要求参照路基爆破安全管理要点执行。
4.3隧道爆破
4.3.1洞内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4.3.1.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米;
4.3.1.2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米;
4.3.1.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米;
4.3.1.4双线上半段面开挖时不小于400米;
4.3.1.5双线全断面开挖或深孔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4.3.2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起爆:
4.3.2.1照明不足;
4.3.2.2开挖面围岩破碎未支护;
4.3.2.3出现流沙、突泥未经处理;
4.3.2.4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未治理;
4.3.2.5警戒措施未到位的。
4.3.3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
4.3.4
爆破后须检查隧道顶板及两侧围岩有无松动下沉、支撑有无变形、损坏,如图4.3.4-1所示。
图4.3.4-1隧道洞口沉降观测实例图
4.3.5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工作面接近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和统一指挥,当工作面距离剩下15~30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作业,另一端应停止施工,撤走人员和机具,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4.3.6瓦斯隧道炮孔堵塞长度须不小于炮孔深度的一半。
4.3.7其他参照路基爆破安全管理要点执行。
5.爆破器材的管理
5.1爆破器材的库管与领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5.1.1领用爆破器材时,应按当日用量填写“爆破作业工区(点)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经施工现场负责人、质安科、材料机务科(物资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开具“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
库房发料后,要分品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登记薄”,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1.2领用人员入库前,保管员须核对爆破器材领取人员身份,检查是否有携带火种、易燃物及穿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入库人员填写“出入火工品库人员登记表”。
5.1.3保管员按照签署齐全的“爆破作业工区(点)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进行发料,并做好编号、帐务登记如数发放。
5.1.4发料时保管员要根据由材料部门开出的“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及“爆破作业工区(点)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核对上一次领、用、退情况,然后如数发放,双方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登记薄”上签字。
严禁随意更改数据,确须更改则须由审批人更改数据并签字。
5.1.5所有雷管编号在收料、发料、退料时都须按要求进行登记并签名。
5.1.6保管员每天要查库、清点、对帐一次,填写爆破器材盘点表,须时时做到帐物相符。
5.2从民爆库房运至施工点的运输车辆应经过公安机关审批,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5.2.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或区域运输;
5.2.3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注意避让。
5.3装卸爆破器材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5.3.1应有爆破安全员在场监督;
5.3.2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5.3.3须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杂物;
5.3.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3.5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
5.3.6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
5.3.7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子上去装上一层;
5.3.8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5.3.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携带发火物品,手机等易产生静电的通讯器材必须进行关机。
5.4爆破器材在运送至现场后,现场爆破负责人负责监督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存放和使用。
5.5人工搬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在夜间或隧道中,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电筒;
5.5.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5.5.3雷管应放在专用的防爆箱里;
5.5.4搬运爆破器材时,应直接送至爆破地点,中途不应随意丢放;
5.5.5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6人工运输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5.6.1雷管:
5000发;
5.6.2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5.6.3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
5.6.4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
5.6.5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7退库
5.7.1爆破作业完成后,爆破员与施工负责人在现场共同核实爆炸物品的实际消耗情况,填写当日的“涉爆工区(点)爆破作业登记薄”,签字确认后剩余的爆炸物品交由原领用人或爆破员带到库房办理退库手续。
5.7.2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由爆破负责人及时清点、退库,严禁带回住地和随意存放,严禁私藏、转让、丢弃、买卖。
管库员根据现场填写的“涉爆工区(点)爆破作业登记薄”与实际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核对、清点,登记入库,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薄”,并经退库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附则
6.1本标准由技术总监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技术总监应监督本标准的执行,定期评估执行情况,如果发现标准本身存在问题,应及时组织予以修订。
6.3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爆破作业工区(点)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
编号:
使用单位
工区(点)名称
使用时间
序号
品名
规格号段
单位
计划使用数量
备注
爆破员签名
时间
安质部意见
签字:
时间:
领料员签名
时间
爆破现场作业
工区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时间
机务材料部意见
签字:
时间:
爆破工区(点)
现场质检员意见
签字:
时间
说明:
1、此表所涉及人员签字齐全后,交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其出具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
2、此表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
保管员
兹有工区(点)同志前往领取以下爆破器材
序号
品名
规格(号段)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一联:
存根联
批准人:
经办人:
领料人:
年月日
制作与使用说明:
项目安质部门根据《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开具《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会计记账联,第三联保管员记账联,保管员凭《爆破作业工区(点)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发料,并作为记账凭证。
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
保管员
兹有工区(点)同志前往领取以下爆破器材
序号
品名
规格(号段)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联:
会计记账联
批准人:
经办人:
领料人:
年月日
制作与使用说明:
项目安质部门根据《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开具《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会计记账联,第三联保管员记账联,保管员凭《爆破作业工区(点)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发料,并作为记账凭证。
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
保管员
兹有工区(点)同志前往领取以下爆破器材
序号
品名
规格(号段)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三联:
保管员记账联
批准人:
经办人:
领料人:
年月日
制作与使用说明:
项目安质部门根据《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开具《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会计记账联,第三联保管员记账联,保管员凭《爆破作业工区(点)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发料,并作为记账凭证。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登记薄
日期
进库情况
出库情况
库存量
领料员
签名
保管员
签名
炸药
(公斤)
雷管(枚)
炸药
(公斤)
雷管(枚)
炸药
(公斤)
雷管数量(枚)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小计
注:
出库材料登记时应分类登记,如硝胺炸药(箱)、硝胺炸药(散装)、乳化炸药、电雷管、毫秒雷管共五类登记簿。
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薄
领用
日期
领用情况
清退
日期
清退情况
炸药
(公斤)
雷管(枚)
领取人
签名
炸药
(公斤)
雷管(枚)
清退人
签名
保管员
签名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出入火工品库人员登记表
火工品库单位名称:
序号
入库时间
出库时间
姓名
单位
事由
备注
年月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日时分
涉爆工区(点)爆破作业登记薄
工区(点)名称
使用地点
爆破时间
爆炸物品领取
爆炸物品使用
签字
剩余爆炸物品
退库人签字
(领料或保管员)
年月
炸药
(kg)
毫秒雷管(发)
电雷管(发)
炸药
(kg)
毫秒雷管(发)
电雷管(发)
爆破员
安全员
炸药
(kg)
毫秒雷管(发)
电雷管(发)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日
时
1、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现场,排除安全隐患;要认真清理爆炸物品、登记清楚,实行严格的清退制度。
2、爆破作业完成后爆破员、安全员和现场领料员(保管员)认真核对登记内容,并亲自鉴定。
3、本登记表填写责任人为领料(保管)员,由各涉爆工区(点)记录留存,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