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标准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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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定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及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年度达到晋升最低年限。
四、身心健康。
第三条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及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五、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较出色地完成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六、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县(市、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在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教师标准工作量的,校级领导有条件的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
第四条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正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任教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次,效果较好;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在自治区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三、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四、参加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地(州、市)级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以上次,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一等奖次。
六、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次,效果较好;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地(州、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三、参加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或主编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并在县(市、区)级范围内正式出版或推广使用。
四、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一等奖。
五、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一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八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次并获得好评。
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次并获得好评。
二、参加乡镇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
三、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篇。
四、参加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并在本县(市、区)级范围内正式使用。
五、参及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相关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六、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七、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八、能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九、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县(市、区)级以上奖励。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
高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具备博士学位。
.具备硕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
在城镇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原则上要有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三类及三类以上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年以上的人员,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年以上。
一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具备硕士学位,任教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岗位任教年以上。
二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
三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破格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者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
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全国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二)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入选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国家级指导教师奖。
(四)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国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个人独著学术专著部并公开出版。
(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人社等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次以上。
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上,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
破格评审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获自治区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级入选者。
(二)地(州、市)重大人才工作入选专家,地(州、市)拔尖人才。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自治区级以上指导教师奖次以上。
(四)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区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个人独著学术专著部并公开出版。
(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地(州、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次以上。
第七条附则
一、申报中小学各级教师职称者,须提交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对从区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区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准予申报。
三、及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四、对不任课也没有听评课等工作的其它参加评聘人员,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量:
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学校聘委会有针对性地逐一认定、计算工作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需提交的所有参评材料,如:
教师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反映教育教学业绩成果的证书、证明材料;论文或著作等,严格按自治区现行职称评审规定要求提供。
二、若干问题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
“省级及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或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刊号或刊号);“地(州、市)级论文”一般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地(州、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
(二)论文:
申报人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须及申报人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三)论著:
指公开出版及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四)课题:
一般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
(五)申报人员的年龄:
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
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六)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七)任职年限计算方法:
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八)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九)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
表彰奖励的内容应及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