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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问题

中共第一个土地问题决议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始终把土地革命当作一个重要任务。

对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选择,是在革命实践中边探索边确立的。

  农会和农民自卫军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提出:

“要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没收土地“归社会公有”。

1922年7月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进一步提出了“肃清军阀,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

1923年中共第三次代表大会在总结二七罢工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把组织农民参加革命作为党的中心工作之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民问题的第一个决议,即《农民问题决议案》。

  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最初几年,在广大农村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农会组织和开展减租减息斗争。

  1922年,在彭湃的领导下,广东海丰正式成立了农会。

农会替农民办学校、医院、合作社,领导农民进行反勒索斗争。

到1923年发展到陆丰等6个县,会员达20万之众。

  1924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人帮助下,中国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大会通过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主要内容的宣言,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

孙中山分别任命林伯渠、彭湃、罗绮园等共产党员为国民党农民部部长、秘书和调查委员。

  7月,在广州举办了由共产党人主持的农民运动讲习所。

  10月以后,南方的农民运动逐渐发展起来。

在广东,除陈炯明、邓本殷盘据的东江和南路外,各县的农民组织迅速建立起来,积极地开展了经济的和政治的斗争。

西江流域广宁一带农民,在共产党员周其鉴等领导下组织农民自卫军,攻打地主恶霸的武装据点水楼和旱楼,并得到共产党领导下的大元师府铁甲车队的支援。

北江流域的曲江、仁化一带农民,也在阮啸仙等领导下组织农军,开展了反苛捐和减租的斗争。

东江各县农民在革命军讨伐陈炯明时发挥了很大作用。

  到1925年4月,广东全省已有22个县建立了农会组织。

5月1日,在广州召开全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成立省农民协会,推动了广东省农民减租斗争的开展。

广东的农民运动对广东革命政权的巩固给予了极大的帮助,成了广东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支柱。

  雪耻会

  1925年春,毛泽东从上海回到湖南,领导了韶山一带的农民运动。

他创办农民夜校,调查了解农村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农民的革命要求,总结农民运动的经验。

在毛泽东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下,韶山地区20多个乡很快地建立了秘密农会和以“打倒列强,洗雪国耻”为口号的公开的群众组织“雪耻会”。

毛泽东特别注重从农民中吸收最先进的分子入党,并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韶山支部。

农会在毛泽东领导下胜利地开展了平籴、阻禁、增加雇农工资和减轻租额的斗争。

  耕地农有

  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执委会扩大会议,于11月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提出解除农民痛苦的根本办法“是要实行‘耕地农有’”。

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公开提出以“耕地农有”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目标。

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工农联合起来打倒军阀,取得政权。

同时,提出八项当时农民的最低要求,作为暂时的奋斗目标,并提出十条组织农民协会的办法,号召全国农民起来组织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解除所受的压迫和痛苦。

  《告农民书》发布后,促进了全国农民运动的迅速高涨。

  在湖南,中共湖南党组织制定了,《湖南农民运动实施纲要》,把领导农民运动作为党的“第一重大工作”。

纲要分析了农村各阶级并规定了党的策略,要求坚持不懈地在农民中发展党的组织。

在党的领导和广大党员的努力下,湖南成立了许多秘密的农会,开展了公开或秘密的斗争,于1926年3月成功地取得了驱逐军阀赵恒惕的胜利。

在北伐军进入湖南前,湖南农民协会会员已达40万,湘潭、衡山等县的农会已遍及全县。

  在广东,广大农民在五卅惨案发生后即投入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军阀的斗争,在农村举行武装示威的人数达50万以上。

到1926年4月底,农民协会已遍布全省,会员达62万余人,农民自卫军发展到5万人。

  湖北、江西等省的农民运动,在北伐前夜也开始发动起来。

  河南、陕西、山东、河北等北方省的农民,也举行了此起彼伏的暴动,以反对军阀战争,反对贪官污吏,反对苛捐杂税,预征钱粮。

1926年4月,河南成立了全省农民协会,有会员27万人,农民自卫军10万人。

  第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所长

  1926年5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特别会议决定,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民代表大会。

党的机关报《向导》周刊发表了4月20日《中国共产党致第一次全国农民大会信》。

信中为大会提出了“全国农民工人大团结”的口号,并指出农民运动必须和民族运动相结合,和工人运动相结合,并且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进行革命,才能获得真正的胜利。

  这次全国农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运动的方向,但还没有提出如何推翻封建土地制度的问题。

  就在这一天,毛泽东担任广州第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所长。

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是以国民党中央农民部的名义,在1924年7月开始举办的,其主要领导和教学均由共产党人负责。

第一届至第五届主要是培养广东的农运干部。

第六届根据毛泽东的提议,把招生范围扩大到全国,共吸收了来自20个省的327名学员,他们大多是农运积极分子和有志于农民运动的青年学生。

毛泽东给学员讲授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这篇著作,引导学员如何研究农民问题。

他还组织学员到海丰、韶关等地农民运动中去实习,并引导学员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实际斗争的经验,把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其间,周恩来、肖楚女、恽代英、李立三、彭湃等党的负责实际工作的领导人也到讲习所任过教。

毛泽东在广州主办的农民运动讲习所,成了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培养革命干部的摇篮。

学员们在1926年9月毕业后,立即返回全国各地,担任农民运动的特派员,促进了全国农民运动的高涨,有力地支援了北伐战争。

  地主体面威风,扫地以尽

  1927年初,全国农民运动已经以湖南为新的中心迅速发展起来。

到1927年3月底,农民协会的组织已遍及粤、湘、鄂、赣、皖、陕、闽、川、豫、浙、苏、直、鲁、桂、热、察、绥等17省,有组织的农民达800万人。

农民有了组织之后,便开展了以湖南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

政治上,农民协会完全剥夺了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发言权,并根据他们罪行的轻重,通过清算、罚款、捐款、小质问、大示威、游乡、关进监狱、驱逐、督促政府枪毙等方式,除掉了地主阶级的特权,扫尽了他们的体面,树立起了农民的权威。

经济上,实行了减租、减息、减押、废除苛捐,并普遍开展了平籴、阻禁和对土豪劣绅进行清算等斗争。

随着地主政权被打倒,族权、神权、夫权这些束缚农民的精神枷锁,也被打破了。

农会还兴办学校,普及文化,禁止赌博,收缴烟枪,禁止宰杀耕牛,禁止大摆酒席和用粮食煮酒,违者罚款。

同时,还办合作社,筑塘坎,修道路,发展生产,使农村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欣欣向荣的气象。

  当时的情况正如毛泽东后来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所生动叙述的:

农民攻击的形势“简直是急风暴雨,顺之者存,违之者亡。

其结果,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

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

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

连两公婆吵架的小事,也要到农民协会去解决。

一切事情,农会的人不到场,便不能解决。

农会在乡村简直独裁一切,真是‘说得出,做得到’。

外界的人只能说农会好,不能说农会坏。

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则完全被剥夺了发言权,没有人敢说半个不字。

  几种分田方式

  1927年3月30日,湘、粤、鄂、赣四省农协代表和河南武装自卫军代表,在湖北省农协办公处举行联席会议,成立了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临时执行委员会。

会上推选毛泽东、方志敏、彭湃等13人为委员。

毛泽东任常委兼组织部长,主持临时执行委员会工作。

在全国农协制定的《今后农运规划》中,对发展各地农会组织,扩大农民武装,建立农村革命政权和解决土地问题等,都作了具体部署。

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等以中央农委的名义,向会议提出了《对农民宣言》,指出农民问题的内容就是贫农问题,贫农的中心问题就是土地问题,不使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至于最后的成功。

  在全国农协的部署下,湖南农会组织由1927年1月的200万会员激增至4月底的500余万。

各地农会纷纷夺取团防局的枪支建立农民的自卫军,湘潭、平江、衡阳等10余县均成立了自卫军和自卫军常备队。

在建立自卫军的同时,各县农民又开始行动起来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林伯渠在《湖南的土地问题》中的记载,其方式有以下几种:

(1)平均佃权。

佃农在农会组织下,互相将租种的田平均耕种。

(2)清丈田亩。

地主的田计租面积往往超过实有面积,农民通过清丈,减少了纳租的数量。

(3)插标占田。

益阳、衡阳、湘乡、湘潭、长沙、醴陵等县,失业农民无田可种,便将耕种权重新分配,各人所种之地,插标为记。

(4)分田。

此举由长沙附近的霞凝乡首先实行,将全乡所有土地,按人数和劳动力平均分配,成年人每人可得田8石,未成年者可得4至6石。

在湘潭、醴陵等县也进行过类似的分配。

  湖北也在迅速发展农会组织的同时,进一步发展了农民武装,加紧向封建势力开展进攻。

如黄梅县蔡山农会烧毁地主的田契和债券,进行了清丈田亩,登记土地,黄安城关牌坊店已开始“分种良田”,没收了大地主的9石良田。

  此外,江西省西部一些县的农民也起来解决土地问题。

  《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

  1927年4月12日,国民党右派蒋介石集团在上海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遇难。

武汉革命政府获悉后,在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的主持下,向蒋介石集团进行了声讨,形成了武汉革命政府和新成立的南京反革命政府的对立。

  1927年4月27日,中国共产党在武汉举行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大会的中心议题是总结经验,讨论中国革命的发展前途和确定党的近期任务。

对于农民问题,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并将彻底解决土地问题和建立农村的革命民主政权确定为当前的主要任务。

《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对于没收地主土地问题,提出了“(甲)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

(乙)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

(丙)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等三项原则,同时提出了“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

此等没收的土地之管理,应付诸土地委员会”的主张。

  这个决议案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问题的决议案,尽管是不彻底的,但是如果能够付诸实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激发他们的革命热情。

可是,会后将它提交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讨论时,由于受到陈独秀支持的谭平山等人的退让,只是原则上得到通过,被要求暂缓执行,没有对外公布。

所以,这个关系最迫切问题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实际上被否决了。

党的“五大”对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进行了批评,但会上仍保留了陈独秀的总书记职务,使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对革命带来了更大危害。

  1927年5月,共产国际召开第八次执委会,对中国革命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

会后,共产国际即对中国共产党发出了一系列指示,其中最首要的一条就是要求在中国立即开展土地革命。

指示到中国后,陈独秀不但不考虑执行,还秘而不宣,不让党内其他同志知道。

在武汉政府汪精卫集团的动摇日益明显,中国革命的前途十分艰难的严峻局势面前,陈独秀却命令新闻记者党团在武汉《国民日报》写文章批评农运,要共产党领导的农政部出布告,中央宣传部出宣传大纲,以纠正“自由行动”的没收土地等“过火”行为。

5月25日,中央政治局决议《对于湖南工农运动的态度》竟认为“湖南工农运动所引起的纠纷,会形成全部政局上很严重的问题”,要求“乡村中的农运问题,一切非本党政府所规定的幼稚行为,立即依本党的领导力量,切实矫正。

  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严重束缚了农民群众的手脚,纵容国民党右派、新军阀、封建地主阶级对工农运动进行镇压,成了导致大革命失败的最根本的原因。

毛泽东等一些支持农民运动,力主建立革命武装的革命者,虽然同陈独秀的右倾路线作了坚决的斗争,但由于没有党内的领导权,毕竟不能从全局扭转陈独秀所造成的恶劣状况。

  另外,客观地说,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党尚处在幼年时期,马列主义水平不高,革命的实践经验还不丰富,对中国革命的性质和特点还没有明确的认识,没有树立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农民的根本问题是土地问题的意识,因此不能深刻认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关于土地的政策,有些时候是不坚决的,甚至还有前后矛盾之处。

这也是农民运动不能取胜的一个重要原因。

  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反动集团公开叛变革命,大肆屠杀共产党员,镇压工农运动。

在各种反动势力的联合夹攻下,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终于失败了,轰轰烈烈的农运陷入了低潮。

  武装割据分田地

  对土地问题的不同意见

  大革命失败的教训,不仅使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极端重要性,而且使党认识到不掌握革命武装和政权,就不能真正进行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革命。

因而,1927年7月20日,临时中央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指出中国革命已“进到一个新阶段——土地革命的阶段。

”其后的“八七”会议决定,在湘、鄂、赣、粤4省举行武装起义。

并指出,“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中心问题”,要求没收大地主、中地主的土地分给佃农和无地农民。

  “八七”会议后,湘、鄂、粤、赣四省的秋收起义和全国其他地方几年中相继举行的武装起义大小有200余起。

到1930年,武装起义地区包括江西、湖北、湖南、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河南、安徽、甘肃、陕西以及四川、江苏等省的300余个县,建立起13个军、约10万人的正规红军,创建了大小15个革命根据地。

根据地的建立,红色政权的形成,使土地改革成为可能。

  “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方针,大的方向是对的。

但是,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怎么搞法?

这还需要全党在实践中去摸索,去创造。

各支红军和各个革命根据地各有自己的做法,争论比较多。

在1928年党的“六大”以前,从土地斗争来说,主要在四个问题上有不同意见:

(一)是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还是没收一切土地?

(二)对待富农的策略是不是应当同对待地主有所区别,怎样加以区别?

(三)没收土地以后,如何进行分配?

是按人口平均分配,还是按劳动力分配?

或者是按人口和劳动力兼顾的原则去分配?

(四)土地归谁所有,是归农民私有,还是归政府公有?

  毛泽东和《井冈山土地法》

  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如井冈山、闽西、赣东北、湘鄂西、湘鄂赣、鄂豫皖等)都有自己的创造,积累了经验。

总的来看,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开展得比较好。

它是有步骤进行的,不是一下子铺开,而是开展打土豪的游击暴动,恢复和建立地方党的组织,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和农民组织,同时进行社会调查。

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毛泽东写了《宁冈调查》和《永新调查》,初步掌握和分析了湘赣边区的土地占有状况和农村阶级关系,使土地革命运动的开展和土地政策的制定有了事实的依据。

  随着游击战争的胜利,土地革命运动逐步全面展开,县、区、乡都普遍组织了土地革命委员会,发动农民群众实行分田。

当时,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土地,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

  当然,井冈山根据地土地革命,和其他根据地一样,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有曲折,有来自敌人的破坏,也有来自党中央和湖南省委过“左”政策的干扰。

  1928年12月,在井冈山根据地一年来土地革命运动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14款,它对于没收范围、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和区域标准、土地所有权、手工业工人及红军官兵、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分配土地的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

这个土地法,由于经验不足和受党中央过“左”政策的影响,存在着三条原则错误:

(一)主张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二)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三)禁止土地买卖。

这些原则错误,后来逐步改正了。

尽管存在这些错误,但它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土地法,在土地革命史上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

  此后的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法,大都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而成的。

  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

这次大会,对于农民土地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讨论,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就有关土地政策和斗争策略等六个问题作了决定:

  第一,明确指出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

改正了过去“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规定为“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

  第二,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是贫农”,贫农和雇农“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

  第三,明确指“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贫农、雇农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与中农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

并且明确规定“在中农和小农私有制占农民人口多数的地方,‘平分土地’必将触犯广大的中农的利益,尤其不能强硬施行”。

  第四,对于富农要根据它对革命的态度不同加以区别对待:

在富农因军阀官僚的压迫而继续斗争的时候,应争取富农参加一般农民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当富农动摇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时期,在不妨碍贫农雇农斗争范围之内,党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使其更快地转入反革命方面去,而变为革命的积极的仇敌。

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在富农已成了反动力量的地方,“那么反富农的斗争,应与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同时进行”。

  第五,在多数农民群众拥护“平分土地”时,“共产党应加以赞助,因为这是彻底肃清一切封建余孽的口号,并且是直接动摇私有制度的”。

同时,党对农民要进行教育,使他们了解“平分土地”,“决没有真正平等之可能,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能够走上真正社会主义的建设”。

  第六,保护商业,反对均分小资产阶级财产的倾向(如均分小商业小手工业等等的财产),因为这种办法可以加重经济破坏而动摇苏维埃政权,店东、小资产阶级的怠工是可能的,应当加以预防,应当有正当的经济政策。

大会之后,8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表了《告小商人学生自由职业者及国民党中的革命分子》一书,提出“保障小商人营业”的口号。

  上述六条是正确的土地政策和理论,对于统一全党的认识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当然,“六大”时党仅仅有一年的土地革命运动经验,加上共产国际“左”倾指导的影响及受外国经验的束缚,还存在着不足:

  第一,仍然主张土地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

并且过早地规定:

“在重要省份中已经建立了坚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土地变为社会的公有财产。

因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的最彻底的方法。

  第二,在土地革命中,强调单独组织雇农工会(即“农村无产阶级独立的阶级组织”)的重要,以便和富农(“农村资产阶级”)作斗争。

还要教育雇农“不受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所蒙蔽,认清商品存在一天,农民群众还是穷苦一天的”。

  第三,由于中国土地大半可以买卖,就说“资产阶级式的土地所有制度日益占有主要地位”,因而得出农民私有土地观念不浓厚的错误结论。

  第四,在政治上,对富农采取区别对待政策,这是对的;但在经济上如何对待富农,没有明确规定。

  第五,认为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极大部分是和封建的土地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已经由动摇而“投降到地主资产阶级底反动营垒里去”了。

  这些不足,对以后土地革命运动的指导上出现“左”的错误是有影响的。

  尽管如此,“六大”关于土地革命的理论和政策,在许多重要问题上比以前的决定是前进了一大步。

“六大”的决议传达到各个根据地的时间,大体是1928年底到1929年初。

从此,全党基本上有了统一的和比较正确的认识,推动了土地革命运动更广泛地更健康地开展起来。

  闽西土地法和邓子恢的贡献

  “六大”的决议案下达到井冈山,是1929年1月初,即在红四军下山的前夕。

此后,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军向赣南、闽西进军途中,散发了“六大”的决议案,还发布了《共产党宣言》等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田地,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

4月,在毛泽东主持下又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内容有一点重要变更,就是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

  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

邓子恢等人根据党的“六大”关于土地政策及《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的基本精神,主持起草了《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还领导制订了《土地问题决议案》等文件。

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中提出了把地主、富农区别对待的土地政策。

闽西土地法完善了党的土地法规,其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提出区别对待大小地主与富农,只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不过重打击富农。

同时规定:

“惟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

”第二,土地的分配办法,应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

第三,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账簿和废除账目。

第四,明确规定对在乡地主将酌量分与田地。

  闽西土地法是在党的六大土地政纲的基础上发展的,并使之更为系统,解决了过去土地革命打击面过大等问题,从而使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及其政策更为完备,把党的土地革命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这一时期,对土地改革进行科学探索,做出显著贡献的是邓子恢。

  1930年初,邓子恢在中共闽西第二次扩大会议上,主持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在分田办法上增加了“分田方法以抽多补少的原则,抽出之田以肥瘠均匀为度,好田多者抽好田,坏田多者抽坏田”这条重要内容。

邓子恢希望通过平田法案使农村各阶级在土地占有上保持相对平衡,使贫雇农、中农、富农和地主都拥有发展生产和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从而保持农村根据地社会的稳定。

在不久之后召开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发布的《土地法令》中,这条重要补充被更明确地肯定下来。

之后不久,邓子恢领导龙岩县土地调整工作,进一步把这一经验归纳成八个字:

“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闽西土地改革经验被整个红色根据地所接受,成为闽西苏区和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指导性原则。

毛泽东于1930年5月进行了寻乌调查。

他在吸收闽西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指出了解决富农问题的办法,即“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这样才能使富农、中农、贫农、雇农都过活下去”。

  王明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1931年1月,经过六届四中全会,王明等人在共产国际支持下,夺取了党中央的领导权,推行一条更“左”的教条主义路线。

2月,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商议为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起草了5个文件,其中之一就是《土地法草案》,共14条。

3月初,在《红旗周报》上发表。

这个草案主张平分一切土地(包括中农的土地也在平分之列),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规定这种过左政策,在老区、新区以及非苏维埃区域,都要一律“立即施行”。

随后,党中央向各苏区发出指示信,派“钦差大臣”贯彻执行。

如有违抗或发表不同意见的,就给扣上“右倾机会主义”和“富农路线”等大帽子,进行“无情的斗争”。

  8月,共产国际批准了这条错误路线。

  11月,赣南党代表大会和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这个土地法。

该法规定,在已经分了田的地区,“如不合本法令者必须重新分配”。

从此,逐步开展起查田运动来,一直搞到1934年10月长征开始时为止。

  1932年的查田运动,主要是贯彻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的土地法,要求各个苏区按照这个土地法去检查土地的没收与分配的情况,否定正确的土地政策,贯彻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

最早作出开展查田运动决定的文件,是1932年2月8日苏区中央局《关于在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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