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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昭通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全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及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民及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行政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市、县区和乡(镇)分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权限各负其责。

第二章纪律要求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政策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应当遵守下列制度和规定:

  

(一)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年度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购机者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和补贴产品;

  (三)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及使用情况须按规定要求予以公示;

  (四)补贴机具跟踪核查制度;

  (五)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六)不得指定经销商,或者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

  (七)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八)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九)严禁向购机者、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收取推广费、服务费等费用;

(十)严禁农机部门及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营活动;

(十一)严禁与生产企业、经销商、村委会及购机者串通倒卖补贴机具,或者以虚假购机信息、一机多补、以小套大等手段套取补贴资金;

(十二)严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损害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擅自指定机具品牌、价格等。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复核补贴资料,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复核支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虚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

  

(二)严禁乱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三)严禁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提成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和垄断销售;

  (四)严禁组织或者参与倒卖补贴机具;

  (五)严禁降低补贴产品配置、或者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六)严禁以虚假购机信息、一机多票、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

  (七)严禁擅自变更产品标牌。

补贴产品的标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发动机、主机架编号必须打制明显钢印;

  (八)不得代替购机农户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九)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安全操作与维护保养等技术培训;

  (十)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十一)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补贴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购机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同一品牌型号、相同配置的补贴机具价格不得高于当年同期没有补贴机具的市场价格。

  第八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实行实名制;

  

(二)不得与经销商、乡镇经办人、村委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串通,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等形式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三)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

  第九条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严格核查到户见人见机见票,逐项核实申请补贴购机者的各项资料,严禁与购机者串通合谋虚报冒领,严禁私下代领补贴资金或私自留用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申报冒领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组织三次不同形式的检查,其中半年一次的实地检查和年终实地检查,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50%,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20%;市农机部门每月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一次电话抽查,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为100%,对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二条县区农机部门核实,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核查比例为100%,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核查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三条根据《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每年五月前组织对各县区上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同级人大、政协机关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对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举报、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受理、核查、回复。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监督检查内容逐项核查、逐级上查。

对个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产品经销商实行不予办理补贴手续警告制度。

  第十八条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核减该县区当年或下年度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给予或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三)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市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四)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五)有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三)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四)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五)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六)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七)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八)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第二十三条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管理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的;

  (四)与生产企业串通,虚抬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昭通市农业局、昭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举报与投诉电话:

昭通市农业局购机办2232673

昭通市农业局农机科2223767

昭通市财政局农业科215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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