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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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宁德市蕉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12月印发
宁德市蕉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施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31日起施行)、《宁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2017﹞96号)、《蕉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蕉城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
蕉城区行政区域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宁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9.1。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蕉城区环境应急预案、区环保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环境应急预案组成。
1.6.1蕉城区环境应急预案是蕉城区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制度安排,由区环保局牵头制定,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1.6.2区环保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环保局根据蕉城区环境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设计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环保局制定,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
1.6.3乡镇(街道)环境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的原则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并实施。
1.6.4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参照市、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环境应急预案。
1.6.5大型活动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重大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而编制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在活动开始前编制并报送区环保局备案。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与相邻、相近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负责全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及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经区环保局建议或提出请求,区政府决定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
2.1.1.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含交警直属一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商务局、区广电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科技局(地震办)、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国网宁德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各乡镇(街道)、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环保局:
负责区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3)区监察局:
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区发改局:
负责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5)区经信局:
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帮助协调调度企业储备的相关应急物资;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
(6)公安分局(含交警直属一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负责划定现场警戒线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指导人员疏散,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7)区民政局:
负责管理和分配救灾应急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报送转移安置信息;开展灾害救助,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的善后工作。
(8)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9)区国土分局:
与区气象局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山开发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区住建局:
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对接市住建局落实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和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及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11)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公路、水路运输,为环境应急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负责对船舶污染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12)区农业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开展生态修复;负责督促指导无害化处理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死亡的动物尸体。
(13)区林业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4)区水利局:
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5)区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调查,对接市海洋监测部门开展监测工作;参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牵头调查处理渔业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16)区商务局:
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7)区广电局:
负责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18)区卫计局:
负责组织现场急救、伤员转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统计住院治疗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协助统计中毒(或受伤)及死亡人数;参与因环境污染导致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19)区安监局: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
(20)区科技局(地震办):
对接省市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防范和应对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1)区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并适时对接市级主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区消防大队:
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受伤人员,清理事故现场。
(23)国网宁德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用电保障;负责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24)通信运营企业:
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环境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畅通。
(2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指挥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置、转移和救济,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2.1.1.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
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海洋渔业局、安监局、交警直属一大队、消防大队、国网宁德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所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消防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所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交警直属一大队、民政局、环保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
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交警直属一大队、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所站、村(社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协调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区广电局、区环保局、通信运营企业、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经信局、交通运输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乡镇行政派出所、边防派出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区环保局、监察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安监局、科技局(地震办)、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主要依托宁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接和组织应急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
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对跨县(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
对需要市里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或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市里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职责。
2.1.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区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先期处置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环保局和区委、区政府、区环保局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指导;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汇总、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对策建议;负责与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控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向区环保局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已建立相关应急联动机制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保局。
3.1.2信息处理
区环保局通过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
(1)环保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4)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生物物种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5)海洋渔业部门负责赤潮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6)安监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7)国土部门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8)水利部门负责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2.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
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定期进行环境安全隐患自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3.2.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掌握全区环境风险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等信息,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积极防范环境风险。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对全区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
(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制定和完善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区环保局部门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4)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积极与周边相邻县(市、区)建立县际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3.2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发布区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乡镇(街道):
(1)通过区委宣传部联系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信息;
(2)三都澳广播电台(FM95.7)、蕉城区广播电视台;(3)区政府门户网站(
3.3.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根据预警级别,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应立即向区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区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蕉城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见附件9.3)。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区环保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速报。
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市政府速报。
突发事件信息从区级速报到省级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区环保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正式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