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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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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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理财,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为对象,以对外捐赠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进行账务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一月和七月将资产处置备案表报送区财政局。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相关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占有、使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区财政局审批的,占有、使用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报告(或申请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出售、置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提供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文件;
(四)出售、报损、报废等事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七)处置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还需提供相关机构证明、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等材料;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须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区财政局有权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
第十三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处置后的国有资产,以不低于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中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禁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丰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明细单
附件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申报材料明细单
一、资产无偿转让、置换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接收单位资产使用需求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出售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产报废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除有报废标准的资产外,报废事项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产损失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
4.非正常资产损失,须提供相关机构证明、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等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产对外捐赠
1.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函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盈利性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需求情况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序
资产
型号
计量
数
购入建
价值
处置
主管部门
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量
造日期
账面原值
评估价值
形式
审核意见
合计
单位法人代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科室和资产管理科室留存.
附件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序
号
所属单位
资产名称
型号
规格
计量
单位
数
量
购入建
造日期
价值
处置
形式
备注
账面原值
评估价值
合计
单位法人代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科室和资产管理科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