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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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

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

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

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

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

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

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

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

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

养护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隧

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

经费用于桥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安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

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

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

责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

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

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

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

构。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一、农村公路:

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

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

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二、国省干线公路:

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

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

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三、高速公路:

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

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

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

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

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

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

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

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

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

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

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

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

务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

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

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

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

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

称。

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

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

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

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

桥梁养护管理技

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

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

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

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

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

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

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

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

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

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

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

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工人员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

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

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

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

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

(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

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

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

人员。

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业)、机电

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

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

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业)、机电

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

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业)、

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

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

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

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

隧道养护管理技

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

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

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

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

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

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

(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

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

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

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

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

养。

三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

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

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

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

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

进行复核:

 

—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

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

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

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

终复核意见。

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

定。

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

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

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

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

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

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

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

健康监测系统。

第四章隧道检查与检修

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

不同。

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

查和专项检查四项。

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检查频度

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

 

—8—

 

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

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

检查。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

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

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

测。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

其中,S类为

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

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

对策。

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

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

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

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

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

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

对策措施。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

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

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

““

““

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

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

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

“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

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

 

—9—

 

告报厅。

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

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

机电

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

急检查。

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

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

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

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

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

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

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

按1次/1~3日进行。

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

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

时进行维修更换。

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

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

行。

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

/3~5年进行。

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

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

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

月报表。

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

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

 

五五五养护工程管理

— 10 —

 

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

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

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

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

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

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

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

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对定期检查

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由监管单位负

责组织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

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

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

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

图设计。

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

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

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

— 11 —

 

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

桥梁

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J22-2008)、《公路桥梁

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

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

2004)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

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

案管理规定归档。

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

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

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

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

因抢险需要,或有

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

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

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

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

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

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

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

程的施工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

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

干扰。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

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 12 —

 

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

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

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

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自

治效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隧道技术档

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隧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

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桥梁

和隧道运营期管理的数字化系统,实现整条线路桥隧的综合管理,集成病

害信息、养护信息以及设计、施工、勘查信息,实现数据的实时查询,为运

营期的管理、病害治理以及桥隧结构的安全性评价提供服务。

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

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每年公路桥隧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后,由省公路局、高管局于年底

之前报省交通厅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桥隧隧技术档案应包括桥隧基础资料、管理资料、

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 13 —

 

(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七)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

份资料;机电设施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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