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类标准合同固定总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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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类标准合同固定总价

合同编号:

ZY-XXXXXXXXXXXX

xxxxxxxxxx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具体时间以现场项目经理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_

  (小写)¥:

______

六、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协议书②招标文件③施工图纸④询标纪要、答疑纪要及招标文件补充⑤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⑥工作联系单及有关会议纪要⑦投标书及其附件。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及风险范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_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1.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成本的变动(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法律法规变化、政府政策性调整等费用风险。

在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2、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

3、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2日前,将当月(指上月22日至本月21日)已完工程量的统计报表、造价计算书一式三份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审定承包人已完成工作量。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4.1XXXXXXXXXXXXXXXXXX(参照公司印发的《合同付款作业指引》执行)。

4.2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提供正规等额发票。

4.3完成工程结算后,承包人应提供至与工程结算值等额的发票,未能按要求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八、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1除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外,其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1.2需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XX天提报采购计划。

因承包人不及时提报计划影响工期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1.3指定材料设备品牌: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1

2

3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认质认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

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按施工图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备案证等材料,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材料设备进场前应先通知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确认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场后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3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九、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1.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并进行书面确认。

未经发包人同意确认而擅自更改或换用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变更价款确定

2.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2.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3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于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后XX日内提交符合XX市档案馆备案要求的图纸XX套。

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1.3竣工日期以本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取得备案证之日为准。

2、竣工结算

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结算方式

3.1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均不允许调整总价。

3.2合同总价款已包含了完成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所有费用,若无变更发生,结算时不予调整。

3.3合同总价款已包括为通过本工程验收所发生的检测费、试验费、施工垃圾清理及外运费等一切费用,并充分考虑了风险因素。

3.4若图纸发生变更时,变更部分依据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签证,原有图纸内容未施工的部分在签证及结算时一并扣除。

3.5所有签证、材料认质认价单据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4、质量保修

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2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双方代表

1、发包人代表: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现场施工进度、质量管理和施工协调。

2、承包人代表: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签收本合同履行、变更的相关文件。

十二、发包人责任

1、在承包人进场前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

接电和装表由承包人自行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发包人予以协调配合,水电费用承包人自理。

2、向承包人进行现场技术、安全交底,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协调各施工单位配合承包人做好工程成品和半成品保管保护工作,提供材料或半成品存放场地。

4、负责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与施工场地的其他承包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

十三、承包人责任

1、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障措施、进度计划报表等。

2、施工前承包人提供材料样品或邀请发包人实地考察,经专业工程师封样批准后开始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严格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材料采购施工,执行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制作安装。

4、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负责该工程技术、质量、进度等协调工作,按规定及时参加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统一组织的现场会议。

5、负责办理完成相关工程范围内检验检测事宜。

6、施工期间服从总包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的统一管理。

7、承包人进场七日内提交书面的成品保护措施,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发生费用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承担因自身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用电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造成损失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11、承包人应按照青岛市要求进行规范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12、负责该工程整体验收所需的检验、试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发生费用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报审、验收等相关手续,确保顺利通过;完善图纸设计及补充设计工作。

14、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5、承包人不得因工期紧张加快施工进度而要求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16、承包人需在工程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固定1名专业工程师进行运转跟踪,随时解决使用中的问题。

17、遵守《承建商入场指引》、《施工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

18、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就顺延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本工程施工中涉及的所有工期顺延事项,承包人都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提出工期顺延要求,凡是没有按照程序提出工期顺延要求以及没有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视为工期不需顺延。

19、承包人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文件及合同附件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

十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与索赔

(1)工程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成或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2)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延误超过五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承包人项目经理无故缺勤的,发包人查实后按5000元/天扣罚违约金。

(4)承包人必须按照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实施施工现场管理,若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未达到要求,受到停工整改处罚,视为违约。

违约事件发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

(5)承包人在现场管理中接到2次严重警告通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按已完成工作量的80%进行结算。

(6)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票问题使发包人补交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损失。

(7)在工程施工或保修过程中,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名誉造成损失,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

(8)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内容因承包人原因被第三人知晓,承包人将承担本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

并且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9)本协议书中约定的以上

(1)-(8)项违约责任,承包人超过三次违约的(含三次),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10)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1)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项违约责任的处罚方式,如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发包人在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仍不足抵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2)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上访讨薪事件的,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使用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的部分,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

1、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五、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在所能

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十六、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1.2承包人投保内容:

职工意外伤害险。

_

十七、承包人承诺

本合同签订之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X%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X%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取整数约计人民币(大写)XXXXXX元整,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且未发生本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提供无违约事项的书面承诺后三十日内,无息返还。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八、发包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九、合同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XX份。

其中发包人XX份、承包人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XXXXXXXXXXX

  本合同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次日起计算。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修金

经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值的_5%,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三十日内无息支付。

六、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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