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民生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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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民生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指南

 

关于印发中宁县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相关配套制度及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中宁县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相关配套制度及办理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宁县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相关配套制度及办理指南(试行)

 

中宁县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相关配套制度

及办理指南(试行)

中宁县乡镇民生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

为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增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群众和单位提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全县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本办法所称首问负责人,指到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或电话咨询事项的服务对象接触或询问到第一位工作人员。

三、首问负责人的服务规范要求:

(一)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事项或联系其它工作,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民生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和首问负责人岗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

四、首问负责制要求民生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中心各项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了解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业务技能操作水平和快捷办事的工作效率。

五、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要纳入中心日常考核,对模范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人员,给予表彰鼓励;对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罚。

有下列情节者,一经查实,要视情况给予教育,批评和通报等处理。

(一)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二)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拖延处理时间或以其它借口拒绝,搪塞服务对象的;

(三)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服务忌语的;

(六)其它违反首问负责制服务规范要求的。

七、各乡镇要设立投诉电话。

对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首问负责职要求的,服务对象可通过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中宁县民生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为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内容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事项,实行审批时限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二)严格按照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行政相对人、接听咨询电话,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手续,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事,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

(四)对行政相对人反映的困难与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二、服务承诺措施

(一)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介,实行政务公开;

(二)根据业务需要,编印各项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三)设立监督投诉电话。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中宁县民生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各岗位在受理申请人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本制度中申请人是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有关事项者,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为正式受理,期限从正式受理之日算起,以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凭。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分类处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咨询件:

对于申请人的咨询,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一次性解释清楚,至申请人满意为止。

(二)补充件:

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手续不全的项目属于补充件。

应当场一次性详细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手续及资料,需要填写告知书的,要将详细填写的告知书交申请人。

(三)退回件:

对于申请人申请项目不合法或申报资料缺少主件的,属于退回件,应当详细告知申请人退回的原因。

需要填写退回告知书的,将详细填写的退回告知书交申请人。

(四)受理件:

一是即办件:

程序简便,申请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结的为即办件。

即办件要即收即办,现场30分钟内办结;二是承诺件:

手续齐全,请求合法,但需要审核、踏勘后方能办理的项目,属于承诺件。

承诺件要明确承诺的办结时限,须在承诺期内办结。

三是上报件:

指需要到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

由受理岗协助服务对象在上级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宁县民生服务中心AB岗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AB岗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故需要离开本职岗位时,必须将本职工作交代或移交给同岗或相关业务的另一人,由另一人替代其行使职权、处理相关业务的制度。

二、AB岗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中心范围内直接对外服务的窗口性岗位。

三、AB岗工作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上班时间工作人员(A岗)因公外出、请假两天(含二天)以内不能到岗的,要向同岗的另一位工作人员(B岗)交代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由B岗自然顶岗。

B岗无法顶岗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领导指定其他人顶岗。

(二)工作人员因工外出、请假等离岗三天(含三天)以上不能上岗的,应和中心领导指定顶岗的工作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由顶岗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

(三)B岗工作人员在替代A岗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遇有不便处理或无法处理的事项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诚恳、耐心地向服务对象解释,同时将该事项详细记录在册,待A岗工作人员复岗时认真移交。

(四)中心负责人因故不在岗的,参照上述规定,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中宁县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服务对象到中心申请办理或咨询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待申请人提供补齐材料后进行补办。

二、工作人员在接受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推诿搪塞服务对象;如果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属于本岗位业务,应主动将服务对象指引到相关岗位或告知有关岗位所在的位置。

三、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对服务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服务对象更正。

凡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服务对象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

四、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要把办理事项的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材料目录等按项目分类印成《办事指南》,置于窗口上,便于服务对象查阅。

五、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本岗位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动态,若出现事项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发生改变,要及时调整修订《办事指南》的相关内容。

六、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完整,使办事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中心相关制度考核执行。

中宁县民生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违反有关制度,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的时限内按时完成工作的;

(二)对不能办理或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否定报备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不服从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四)不正确履行首问人的责任,推诱扯皮的;

(五)违反AB岗工作制,没有认真交岗、顶岗的;

(六)不接受群众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

(七)其它被认定为失职行为的。

三、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包庇、放任的;

(二)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制的负责人责任,造成本单位在效能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凡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并造成不良影响(如被举报、投诉)或严重后果的,或同一工作人员在同年度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给予行政告诫。

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行政告诫两次的,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参加离岗培训;被行政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民政救济救灾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1〕38号)。

二、申报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2、救助申请;3、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因灾或突发重特大事件造成的家庭困难证明;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三、申请条件:

家庭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后一个工作日。

农村五保户供养待遇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3、村委会出具的当事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

三、计算标准及依据: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目前我县散居五保户供养标,川区分散供养每月185元,山区分散供养每月135元,集中供养每月270元。

四、办理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公示5-7天。

摩托车下乡补贴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

二、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6、农行存折。

三、实施时间:

摩托车下乡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四、补贴对象:

具有中宁县农业户口的农户。

五、补贴的范围:

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六、补贴比例及金额:

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七、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内。

家电下乡补贴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

二、申报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有相片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没有的则提供农村信用社存折。

三、实施时间:

2009年2月1日到2013年1月31日。

四、补贴对象:

在全区范围内户籍住址在农村的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均可享受家电下乡财政资金补贴。

五、补贴范围:

凡是在宁夏区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包括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

六、补贴标准:

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其中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四类家电,第一台给予销售价格15%的财政资金补贴,第二台给予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补贴。

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五类家电,不分第一台第二台均给予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补贴。

七、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农村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一、参保缴费指南

1、办理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9〕99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永政发〔2010〕92号《关于印发西吉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2、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3、1寸黑白照片3张。

3、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2、具有本县农业户籍;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缴费标准:

1、一年100元;2、一年200元;3、一年300元;4、一年400元;5、一年500元。

5、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二、待遇领取指南

1、办理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9〕99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永政发〔2010〕92号《关于印发西吉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2、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3、1寸黑白照片3张;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

3、办理条件:

年满60周岁。

4、计算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3)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二、申报材料:

1、低保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3、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4、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5、有劳动能力但无业的,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6、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7、申请人为遗属的,应当提交遗属证明。

三、计算标准及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民发〔2009〕146号),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230元,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30元的城市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

四、申请条件:

⑴具有本地城市户口;⑵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⑶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⑷其他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期限: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低保待遇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将有关材料和填有审核意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二、申报材料:

1、低保申请书;2、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家庭收入情况,包括种植、养殖、劳务、加工、财产性收入及赡养费和其他收入;4、家庭中的残疾人或者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残疾证或优待抚恤证;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如重大疾病住院诊断证明、重大意外事件等)。

三、申请条件:

⑴具有本县农业户口;⑵在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一年;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⑷无超生现象;⑸无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⑹其他规定的条件。

四、计算标准及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民发〔2009〕146号),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900元,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00元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

五、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粮食补贴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

二、申报材料:

1、种粮农户调田、新增面积土地流转协议;2、行政村汇总土地变更明细表。

三、发放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种植粮食作物的种植户。

四、发放标准:

财政厅当年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五、办理期限:

2个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合作医疗证。

三、办理条件:

中宁县农业户口。

四、交纳标准:

每年个人缴费和国家配套都不同。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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