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石化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04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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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石化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0418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初稿)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XXXX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按期完工,杜绝或减少场内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项目建成后一次开车成功,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施工单位

第一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将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措施等报送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和备案。

否则,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

第二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先在我公司公用工程部指定地点将安装电表、水表等,并经我方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才可日后使用。

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干净。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20天(日历天数)内将所有的临建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等处理完毕,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处理废料时,不得将我公司提供设备的包装物、余料、边角料、工器具等作为自有财产变卖。

已经变卖的应将所卖收入全部退回我公司的财务部门,同时处以该施工单位所卖收入2倍的罚款。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或网络计划);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工程施工所须主要施工机具,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数量;

5、劳动组织与劳动力动态图;

6、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7、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组织设计不完整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其施工组织设计不予审批,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拒不停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时由此引起工期的延长不予认可。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我公司工程管理部、监理公司、设计院等单位进行工作联系,所有往来文件各单位都必须签收,并在其有效期内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遗失或损坏。

同时应按文件规定完成相关内容,对文件内容有疑意的应进行书面沟通解决。

施工单位未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工作联系的,不予认可。

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拒不签收的,自送达之日起视为已经收到,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因自身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坏)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在每周一下午5:

30以前将上周天气、停电停水、材料供应、人员投入、机械投入等情况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复核、签字、备案。

未经复核、签字确认的在发生纠纷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根据工程现场情况,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如有更好的施工措施可以在实施前先向我公司工程管理部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实施。

否则,视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月施工计划、人员(设备)投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一式三份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未按要求报送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罚款。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施工单位之间应通力协作,服从我公司工程管理部现场有关人员或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统一安排。

拒不服从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在确保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当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或监理公司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拒不接受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自行承担包括且不限于施工现场水电费、检测费、人身伤(亡)费、不合格项目返修费、按制度规定的罚款、工程验收费以及其它还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否则,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代扣,同时每项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如有事需要暂时离开工地一天(含)以上的,在安排好工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后必须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才能离开。

未经批准,上述人员擅自离开的,每次处以项目经理1000元罚款;项目总工程师500元罚款;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每人300元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图必须同现场实际完全一致。

否则,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拒不提供的每处处以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

对已经交付在使用或维修时发现的,施工单位也应承担同样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1、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90%。

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

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仍然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在延长期间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监理公司

第十八条监理公司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签署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监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

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实际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在签署意见前应查明工程部位和实物工程量、施工材料所用标准以及尺寸误差是否合格等不得简单签署“合格”、“按图纸施工”等字句。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当制止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查擅自隐蔽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在记录上签证。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公司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基础、主体工程、储罐、压力管道等分项完工时,要分别组织中间验收,汇同有关部门对质量等级作出评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照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条例等要求进行原材料的有见证送检。

送检由监理公司的送检见证人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共同按要求进行取样并送检。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公司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监理公司必须有现场监理的施工协调会记录、财务申请与拨付签证记录、质量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记录、过程记录、竣工记录等。

监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公司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

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公司必须实行巡回检查、监理旁站、单项工程中间验收、监理自检自评等制度,同时建立监理日志、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监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公司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

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公司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否则,对每个分项单独处以监理公司3000-8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周、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周报、月报中向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

否则,每次处以监理公司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巡视现场。

不得在施工单位收工前下班,如施工单位加班,现场应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值班,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监理工程师不巡视现场或提前下班的,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处以监理公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从业道德,在监理工作中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严格工程质量、严格价格审查、严格工程款申请审核等,不得损害我公司的利益。

否则,每发现一次将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委派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不得因派人不及时或所派人数不足而影响工作。

每次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5次(含)以上的我公司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监理公司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1、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85%。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公司1000-3000元罚款。

2、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公司1000-3000元罚款。

3、因监理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延长期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公司1000-3000元罚款。

第四章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如需增加料场、临设、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并报经监理公司和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公用工程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占用现场场地。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否则,监理公司或我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清除障碍。

拒不清除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后继续清除,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因清障延误的工期我公司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所领用的设备、材料必须按类别、储存要求分别堆放,实行标识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施工时所用的手推车、铁锹、铲子、焊机、焊枪、割枪、氧气瓶、乙炔瓶、砂轮切割机、弯管机、小型套丝机、管子钳、板手、夹钳、白铁剪、万用表、手拉葫芦、水平尺等施工工具应在当天下班时带回自己的库房。

拒不带回自己库房的随地乱放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最高峰日当班人数达100人以上(含)的应自建临时厕所。

厕所要有专人定期清扫.

第三十八条施工作业区、临时办公区、材料存放区、办成品加工区、危险区等应严格分开。

同时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是处在边生产、边施工要有严格的责任制,做到整个现场清洁整齐,否则,每次将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辐射,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违反下述之一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1000-5000元罚款。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厂区排水设施;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5、禁止将产品包装物、电缆盘、施工余下的边角废料、油漆刷、涂料刷、沙布、搅拌机、手推车等乱堆乱放;

6、除锈、防腐、保温、刷涂料施工中必须采取防滴漏的有效措施;

7、颜料、涂料、油料、熔融沥青等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8、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设备清洗、管道吹扫出来的残渣。

第五章施工人员

第四十一条参加施工人员进出,佩戴好、出入证和安全帽、工作服、防静电劳保用品等才可进场。

否则,不得进入,强行进入的处以本人1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在此闹事的,移交公司保安处理。

第四十二条我公司、行业、政府主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或人员进场检查指导工作的,门卫保安人员应在他们进场时发给贵宾证(只针对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安全帽,并请他们佩带好进场。

第四十三条上级领导在检查指导施工现场工作途中不得长时间(指5分钟以上)同正在施工的人员交谈,确需交谈的在取得陪同人员的同意,并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交谈。

第四十四条场内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佩带安全帽。

否则,每次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拒不接受的不得进入作业区,由此影响的工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饭后仍需进行施工监理、施工作业或指导安装的人员,不得饮酒。

饮酒后进入作业区的每次处以当事人每人200元罚款,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区.

第四十六条向保安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失效证明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强行进场的处以每人1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闹事的,移交公司保安处理。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现场损坏场内设备、设施、偷盗、聚众闹事或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人员处以每人5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的移交公司保安处理。

第四十八条人员进场后应自觉保护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等,不得损坏场内一切设施。

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人员进场后应爱护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在火灾易发地点吸烟或丢烟头;不得同他人发生争吵或打架斗殴。

场内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当事人每人5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闹事的,移交公司保安处理.

第五十条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车辆和人员,严禁车辆在行驶中伤人、损坏设备、设施。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车辆停放应遵守公司质量安全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特殊车辆是指推土机、挖掘机、装载车、手推车、设备材料送货车、叉车、吊车、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进场时仍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所有车辆出门时,必须停车检查,不得将未经批准的物资运出场外。

否则,对驾驶员运出物资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原值2倍的罚款;价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原值2倍的罚款;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按原值罚款。

并要求交回所运物资,不停车而直接冲关的,将增加2倍处罚,同时交当地公安处理。

第六章质量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规、法律、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

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返工至合格,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在领取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时,应进行必要的性能或外观检查,对存有质量问题的设备和材料不予签字领用;已经领取在使用时才发现的,应立即退回我公司,不得使用在工程上。

拒不退回而继续使用的,每次处以2000-5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在我公司所领的设备、材料等物资负有承担临时妥善保管的义务,采取必要的防雷击、防碰撞、防变形、防台风、防雨、防火、防鼠、防虫蛀、防高温、防腐蚀、防盗等措施。

不得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损失、损坏(如腐蚀、碰撞等);更不得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当损坏后还认为是产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库重新申领。

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资料给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

更不得事先将产品质量、价格、付款方式、售后服务、供货期等重要商业信息同供应商串通欺骗有关审查人员。

否则,每次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的罚款,同时不得再向该供应商采购。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在甲供所有设备、材料由公用工程部与采购部门提供所购的设备、材料清单及到货时间.施工方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要求领取。

设备、材料进场后应向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供能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的书面材料原件,严禁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用在该工程上,已经使用的也必须拆除,同时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0-2000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自购设备、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或已经完工的成品中,当我公司、设计院或监理公司等单位认为存在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施工单位又不能提供使用前正式检测报告的,应请第三方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或检查,经检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更换或修复,并承担包括检验费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

对检查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检验费应由我公司承担。

第六十条对施工设计图纸有误,而技术交底又未交清的,在施工中发现时施工单位应暂停施工,并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公司和我公司工程管理部,在最终确定后便可重新施工。

否则,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所有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就进入下道工序的,第一次处以50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10000元罚款,第三次处以20000元罚款,依次类推。

第六十二条在除锈、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中,除锈必须彻底,不得留有腐蚀斑点、油污等,除锈的锈渣(粉尘)应当清理干净;防腐漆不得少刷或漏刷;保温材料不得在实施中私自更换,保温板、保温管或聚胺脂现场发泡的厚度、容重、导热系数等指标必须保证。

违反上述之一的,要求重新清理或更换,拒不服从的每次每处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罚款在5次(含5次)以上的我公司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十三条现场条件达不到施焊条件时应停止施焊,对不能停止施焊的要在施焊部位采取升温措施达到条件后才能施焊。

否则,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现场加工的容器类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无损检测,设备的内外表面必须将药皮、焊瘤、焊渣等其它残留物清理干净。

否则,责令重新清理干净,拒不清理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焊接管道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壁有大量焊瘤、焊渣,增加管路阻力或在使用中因流体长期冲刷焊瘤脱落进入物料中,影响产品质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因施工原因导致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设备或材料在就位前应先将接口封劳,防止施工中的其它物品掉入砸伤设备或在系统清洗、吹扫时损坏设备。

未进行封口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每处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较大的金属穿线管两端应敲制成喇叭口、较小的穿线管两端应装塑料套环,防止因线管的毛刺在穿线时将电线电缆绝缘层损坏。

未按要求施工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每处处以1000-2000元罚款,造成电线电缆绝缘层损坏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我公司之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施工单位自费予以修复。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第七十条发生交叉作业或出现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时,各施工的单位之间应相互配合,确保工程整体质量。

第七十一条现场监理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我公司专业工程师、行业主管机关等有关专家如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作好返修记录(如返修部位、次数、采取的措施、返修后的质量等)报我公司工程管理部书面确认,但返修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

第七十二条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绝不留下隐患。

否则,必须立即更换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处以监理公司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搭建(焊)临时设施,以防破坏结构或影响他人施工;确需搭建(焊)的应取得我公司工程管理部书面同意,并协调好其他单位后进行。

否则,所搭建(焊)临时设施必须拆除,拒不拆除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对有同轴度、同心度、水平度、垂直度等要求的设备安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因同轴度、同心度、水平度、垂直度未能有效保证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导致其它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设备、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装或使用。

1、在外堆放已经受潮的电机,未作烘干处理的;

2、已经受潮的保温材料;

3、腐蚀严重不能保证有效厚度的材料;

4、有裂痕、砂眼的材料;

5、电线电缆绝缘层已经有破损的;

6、疲劳严重的或老化严重的材料;

7、螺栓、螺母丝牙已有破损的;

8、精度要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9、超过有效期或标号不足的水泥;

10、砼配合比达不到要求,强度等级不够的;

11、不能满足使用工况的材料、阀门、管件等;

12、其它按要求不能安装或使用的。

已经安装或使用的必须拆除,拒不执行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标准件中平垫和弹簧垫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少用、错用。

否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每处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需进行热保或保冷的设备、管道在保温前必须进行水压或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

否则,已经保温的也必须拆除,拒不拆除的每次每处处以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地下雨水管网或污水管网严禁在交付使用前有施工废水流入,堵塞管路。

否则,要求全部清理干净,拒不清理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施工,对处罚不服的我公司可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十九条与设备连接的穿线管、墙上管架、抱箍、鞍马等必须固劳。

否则,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已经防腐设备、管道、钢平台、管廊、钢架或已经防腐保温的设备、管道在施工过程中被破坏的应重新进行防腐保温,费用由损坏的一方承担,由此影响工期的,负有损坏责任的施工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

第八十一条新放置的灭火器不得超过有效期。

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箱、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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