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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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
目录
1.编制说明………………………………………………………5
2.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12
3.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48
4.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80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编制说明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起草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就制定《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逐步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相继实施了教育综合督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规范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工程”、“普实”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甚大,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薄弱学校。
不少学校教学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陈旧、配备数量不足,微机配备较少,学生食宿条件较差,学校功能用房不足,班额过大、教室拥挤不堪。
一部分农村学校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
同时,有些地方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之机,花费重金建设超大规模、超豪华学校,降低了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剧了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平衡。
这些差距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开展。
多年来,由于缺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我省中小学的规划建设与设备配置一直沿用“两基”的规定,设置水平低,学校分类管理,标准不一。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要求缩小并逐步消除学校之间差距,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以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学校的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艺术教育器材、师资配备等提出的新要求严重不相适应。
制订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明确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对学校设置与规划、用地与校舍、设施与设备、师资与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的量化要求和具体的发展标准,使每一所中小学在发展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进一步促进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提高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起草《标准》的依据
《标准》依据的主要法律、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要求“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
《标准》制定参照的标准、规范和文件: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印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印发)、《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印发)、《小学、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1号印发)、《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教体艺司〔2007〕32号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7号印发)、《初、中等学校校园网建设规范》(教基司〔1999〕15号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与配备标准》(鲁教基字〔2006〕14号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配置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7〕15号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54号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07〕71号)等。
参考的外省市办学标准:
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浙江省九年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中学建设标准》(DB33/1025-2006)、《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准备标准》、《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福建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暂行)》、《宁夏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深圳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配置标准(试行)》、《长沙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河北省中小学教育信息资源配备标准(试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等外省市的有关标准。
三、《标准》的制定过程
从2007年8月开始到2008年3月,《标准》起草小组在广泛搜集资料、调研和学习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标准》初稿,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市教育局、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征求意见。
省、市教育部门,基教、基建、财务、人事、师范、体卫艺、教研室、电教馆、仪器站等处(科)室和单位分工负责,分别到所属单位、学校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际测算等方式,对有关指标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起草小组将反馈意见研究汇总,对《标准》进一步作了修订。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本着“依法、规范、适用、简明”的原则,先后召开几十次研讨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经过十几次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本《标准》。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标准》的组成框架。
《标准》分为总则、学校设置与规划、学校建设用地标准、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装备条件标准、师资配备标准、公用经费标准七部分。
(一)学校设置与规划、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印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印发)制定,并要求学校留有发展空间,注重节约、提倡可持续发展。
学校建设用地中建筑用地根据学校校舍总使用面积,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规定,取建筑平面利用系数K值0.6计算出校舍总建筑面积,再按照建筑容积率小学0.7、初中0.8、高中0.9计算出用地面积;体育用地标准依据《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绿化用地(含自然科技园)参照浙江省标准(DB33/1018-2005)确定,小学不少于3平方米/生,中学不少于4平方米/生。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规定,学校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的用地面积,完小不宜小于1.5平方米/生,初中不宜小于2平方米/生。
1999年山东省教育厅、建设厅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的《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54号印发)规定,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
考虑到以上两种标准差距较大,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出台时间较早,故根据我省实际,参照浙江省标准确定。
(二)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中小学普通教室、体育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基本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
为适应新课改需要,理科实验室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新出台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制定,国家新规范未涉及到的其他专用教室建筑面积,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与配备标准》(鲁教基字〔2006〕14号印发)制定。
(三)学校装备条件标准中理科实验室器材,初中、小学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配备,高中通用技术和理科实验器材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音乐、美术、体育与卫生保健、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参考兄弟省市相关指标在实际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
学校图书馆(室)配备标准参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印发)制定,参考北京市标准对藏书分类比例作了适当调整。
(四)师资配备和公用经费标准,考虑到中小学实施新课程改革以后,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教师编制标准,义务教育段学校公用经费正在不断调整、提高,高中公用经费标准尚未出台,故两标准未确定具体数额,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
1.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山东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3.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4.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山东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6.山东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
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在校学生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学校适宜办学规模为24至4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高级中学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三)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4、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以形成优美、人文、和谐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学校水、电、暖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
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8、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9、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
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1、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应按相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按建筑容积率(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0.9计算。
2、体育用地
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场、篮(排)球场、乒乓球场、体育器械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田径场内应设置1至2个沙坑,篮球场和排球场比例宜为2:
1,不应在田径场内建设。
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游泳池、网球场及其它类别体育场地。
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见表3-1:
表3-1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场地类别
学校规模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田径场
(含足球场)
(㎡/片)
≧3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场长60-90宽45-60)10152
≧3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场长60-90宽45-60)10152
400米环形、
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
16089
400米环形、
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
16089
400米环形、
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
16089
篮球场
(片×㎡/片)
4×608
4×608
6×608
8×608
10×608
排球场
(片×㎡/片)
2×286
3×286
3×286
4×286
5×286
室外乒乓球区(台)
8
10
12
16
20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3156
13442
20595
22097
23599
3、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化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普通高级中学校园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平均每生4平方米,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见表3-2。
表3-2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单位:
平方米
学校规模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建筑用地
12733
16194
19331
24461
29656
体育用地
13156
13442
20595
22097
23599
绿化用地
4800
6000
7200
9600
12000
用地合计
30689
35636
47126
56158
65255
生均占地
25.57
23.76
26.18
23.40
21.75
说明:
1、本表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校园四周代征土地面积。
2、本表校园占地面积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自行车存放地等建筑占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
专用教室包括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书法)教室、史地教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及辅助用房等。
公共教学用房包括综合电教室、图书馆(室)、网络中心、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体育馆)及辅助用房等。
2、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文印室、档案室、卫生保健室、仓库等。
3、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配电房、车库、浴室、厕所等。
(二)校舍建筑面积
普通高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标准见表4-1:
表4-1普通高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
平方米
规模
项目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教学及辅助用房
5455
7115
8564
10827
13157
办公用房
856
970
1104
1372
1616
生活服务用房
565
660
771
1010
1241
校舍总使用面积
6876
8745
10439
13209
16014
生均使用面积
5.73
5.83
5.80
5.50
5.34
校舍总建筑面积
11460
14575
17398
22015
26690
生均建筑面积
9.55
9.72
9.67
9.17
8.90
说明:
1、本指标不含选配用房、自行车存放及寄宿生的食堂餐厅、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等建筑面积。
2、平面利用系数K=0.6
(三)校舍用房面积
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1。
(四)校舍建筑标准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执行,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五、装备条件标准
学校教学、办公和生活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以及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安全、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资料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学生使用的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高中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标准。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办公、生活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合理配置。
各学科专用设备配备目录中标明选配或在配备数量上加括号的器材设备为选配器材设备,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
理科实验室的固定设施设备,按《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配备;其他学科专用教室以及公共教学用房中需要的固定设施设备,按《山东省高级中学实验室建设与配备标准》(鲁教基字〔2006〕14号)要求配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应能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