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题.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137212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5.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学案例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民法学案例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民法学案例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民法学案例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民法学案例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学案例题.docx

《民法学案例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案例题.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学案例题.docx

民法学案例题

1、孙光、孙明和孙军的父母早年去世,孙光于1965年与陈芝兰结婚,1968年生一子名孙承熊。

孙光与陈芝兰于1970年离婚,其子由陈芝兰抚养,孙光按月付给15元抚养费。

后陈芝兰带子与张汝凤结婚,孙承熊改姓张,名张承熊。

孙光一直未婚,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

1995年孙光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其遗留的财产主要是十万元存款。

孙军处理完丧事后,将孙光的十万元遗产分给其兄孙明三万元,其余由孙军占有。

1996年底,张承熊得知其生父孙光去世,其叔父将遗产分光后,请求孙军将其父遗产交出。

孙军认为,张承熊已更名改姓,无权继承孙光的遗产,拒绝交出。

为此张承熊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

(1)孙光的遗产应按什么方式继承?

张承熊是否有权继承孙光的遗产?

为什么?

  

(2)孙光的遗产应怎样分割?

(1)孙光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2)孙光的法定继承人有张承熊、孙明和孙军,但张承熊是孙光的亲生子女,属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孙明、孙军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为此,孙光的遗产应由张承熊继承(3分)。

  (3)孙光的儿子虽然改姓张,但并不影响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孙军的理由是不成

(4)考虑到孙光离婚后,长期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适当分给孙军部分遗产。

2、某厂工人李生因违反厂纪被扣发当月奖金,李生便对车间主任陈军怀恨在心。

某日下班后,李生赶到陈军家中大闹并砸坏陈军家的电视等物,陈军在阻拦李生时,被李生推倒头

部受伤。

派出所民警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李生扭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以200元罚款。

陈军因伤住进医院,经医治15日后伤愈出院。

陈军出院后,要求李生赔偿因住院支付的医疗费,被砸坏的电视及家具的损失。

李生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不同意赔偿陈军的损失。

陈军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

(1)李生诉称已承担行政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2)李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为什么?

(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互相代替。

因此,不能因为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2)李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有陈军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事实,李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李生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陈军所受的损害与李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生应赔偿陈军因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收入,赔偿损坏电视和家具所造成的损失(5分)

3、张某早年丧妻,有三子:

张甲、张乙、张丙。

在张某的精心抚育下,三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

张某一直随次子张乙生活,但也经常到张甲、张丙处小住。

1986年5月20日,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谓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张丙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1989年初,经查体发现张某身患癌症,住到长子张甲处治疗。

因张甲伺候周到,张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祖传房屋,并有签名,注明时间是1990年1月15日。

1991年9月,张某病情加重,由张乙护送回老家,路上张乙对张某照顾细致,体贴入微。

张某让张乙将他抬到老家乡政府,口述遗嘱,由乡秘书作记录,并在其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内容是祖传房屋由张乙继承。

事隔不久,张某不治身亡。

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房屋。

  问:

张某的祖传房屋应由谁继承?

为什么?

本案适用遗嘱继承。

应由张丙继承,因其所持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效力可以高于任何遗嘱。

张甲的遗嘱是有效的书面遗嘱,但因前有公证遗嘱其主张继承无效。

张乙的代书遗嘱因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有2个见证人在场的见证,故根本无效。

4、方雅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为完成王老师布置的命题作文《记邻居家的一件事》,虚构了邻居王小明家虐待父母的故事。

由于文章感人,王老师推荐给《一江晚报》发表。

文章发表后,王小明受到指责,十分气愤。

王小明起诉到法院。

问:

(1)本案侵犯了王小明何种权利?

  

(2)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人是谁?

为什么?

(1)名誉权。

(2)方雅的父母。

基于监护责任;王老师。

传播侵权事实;一江晚报社。

传播侵权事实。

5、某村钱甲之子钱乙(14岁)受同村青年钱丙唆使将钱丁家的狼狗放出,咬伤同村离休干部钱戍。

钱戍在医院治疗中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两间留与长子,1万元存款留与次子,后觉得长子孝顺又立代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长子。

长子为人忠厚,考虑弟无劳动能力,劝其父亲,钱戍再立录音遗嘱,将全部财产留与次子。

临终前,钱戍又立口头遗嘱,将全部财产留与某小学。

上述遗嘱均具形式要件。

  问:

(1)钱戍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上述哪份遗嘱有效?

为什么?

钱甲和钱丙。

监护责任和共同侵权。

录音遗嘱。

(2)后遗嘱优于前遗嘱,遗嘱人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

6、199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双方约定:

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11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计算。

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为此,工商银行某支付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

  199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新型建材公司达了于199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

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议,

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

可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问:

(1)新型建材公司的担保是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方式?

  

(2)新型建材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1)新型建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诉讼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工商银行某支行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与主债务人、保证人达成协议是正确的,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的。

因此,新型建材公司应向工商银行某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

新型建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工贸公司追偿。

7、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

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犬链,将狗牵到楼门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边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致造成“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椎体压缩折”住院治疗。

支出医疗费共计12万元。

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扑人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没有过错。

因此,石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

(1)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为什么?

(1)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的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王大妈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或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王大妈出门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王大妈也不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

  (3)《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石女士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8、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

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

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

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

经查:

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问: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厅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

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不承担,因为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应当,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

  (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9、李某与王某是同事。

李某想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

刚好王某的弟弟有一台电视机想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

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商定价格为1800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1200元。

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代收,由王某转交给自己。

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以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1800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

“你如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嘛。

”王某逐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到价款1500元,比原价少300元。

李某提出该300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

  问:

(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移转?

为什么?

(2)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关系?

王某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么义务?

(3)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

寄售商店应谁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

(4)300元的差价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1)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电视机已经交付给了李某。

  

(2)王某与李某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王某负有的义务有:

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居间活动,讲诚实,守信用。

必要时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信托合同关系。

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义办理。

  (4)由李某承担。

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是李某的。

10、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

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

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

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

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

(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什么?

  

(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为什么?

(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

  

(2)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担,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了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

11、

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

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

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

(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

(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12、1997年,田某在摄影器材公司购买了一部商品标签上标明产地为日本,价格为55元的佳能牌照相机。

田某在使用该相机过程中,发现自动对焦性能差,拍摄出的照片质量不佳。

他将该相机送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结论为“该台产品产地为台湾”。

田某认为摄器材公司在经营中对消费者有误导和欺诈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摄影器材公司退货。

摄影器材公司则认为其主观上没有欺诈故意,不同意田某的要求。

问:

(1)摄影器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本案中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3)法院是否应支持田某的请求?

为什么?

(1)摄影器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摄影器材公司以错标产品原产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欺骗田某,构成欺诈。

  

(2)本案中的买卖行为可撤销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3)法院应支持田某的请求。

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撤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

因此,田某应将所购相机退还给摄影器材公司,摄影器材公司返应还田某货款。

13、199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期为两年,李某为张某的借款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2000年6月,张某还给孙某3万元。

2000年8月,张某因急需资金,又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

双方均未告知李某。

两年期满,张某无力偿还所欠7万元欠款。

因此,孙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问:

(1)李某的担保是何种担保方式?

李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李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为什么?

  (3)李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张某追偿?

(1)李某的担保是一般保证。

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

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孙某有权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2)李某应偿还2万元借款。

因为本案中,李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5元,当张某偿还孙某3万元后,李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张某的第二次借款,因李某并不知晓,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李某仅负有向孙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李某偿还借款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14、

1997年8月21日下午,某村村民赵某养的一条狗在同村屠户王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王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受伤,花去医药费3千元。

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王某赔偿,王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其才去打狗,撞伤是由狗引起的,应由养狗人赔偿。

养狗人赵某认为,直接撞伤高老太的不是狗,而是猪,应由养猪人赔。

养猪人丁某则认为,其猪被撞也是受害者,一连串事件是打狗人造成的。

高老太无奈只好诉诸法院。

  问:

(1)本案对高老太损害的赔偿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打狗人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为什么?

  (3)赵某和丁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1)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王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为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王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纯属偶然事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对此一般人无法预见到该损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

  (3)赵某和丁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且受害人高老太没有主观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应由动物饲养人赵某和丁某承担责任;其次,赵某和丁某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故狗、猪的饲养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15、刘某到商店以1085元买下一高级佳能相机,后商店发现该相机应该卖1850元,由于营业员在处理商品标签时,粗心大意,把1850元的价格错误地写成了1085元,因此造成以1085元将相机卖给刘某。

而刘某已于前几天将该相机以1285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买得该相机的第二天,不慎将该相机丢失,现在商店要求刘某补交价款775元,刘某则要求张某补交575元。

  问: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1)商店以1085元的价格将相机卖给刘某,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因为商店服务员误将1850元的照相机错标为1085元。

  

(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于以变更或撤销。

  (3)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本案中,商店与刘某的买卖行为应被撤销。

刘某只需将多卖的200元返还给商店。

张某系合法取得第三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商店所受的损失可由售货员承担。

16、公民徐某家里养了一条狗曾咬伤过人,徐某为了避免狗再咬伤人,把狗拴在院中大树下,一天邻居何某到徐家串门,看到狗在树下打盹,就悄悄地过去把栓狗的链子解开,这时徐某从屋中出来,招呼何某到屋中坐,狗被惊醒,扑上去把何某的腿咬伤。

  问:

(1)何被狗咬伤是谁的过错?

(2)何的伤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

(1)是由何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何某不解拴狗的链条,狗就不会扑上来咬伤他的腿,由于徐既不知狗已睡着,又不知拴狗的链条已被人打开,故属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何某的伤应由其自己负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7、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

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

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

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

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问:

(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

为什么?

(1)应由甲父或丙承担。

乙救助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人应补偿乙为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害。

甲父作为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

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轻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由学校、丙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乙作为无因管理人,一般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其对甲丙相撞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丙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8、

甲发现一头走失的牛,遂牵回家中饲养,并向四邻打听丢牛人。

后牛生病,甲请兽医来看,确诊患上传染病,须尽快屠宰,花去诊疗费20元。

甲将牛送至屠宰厂,花去屠宰费50元,得牛皮核算款200元。

屠宰工人在屠宰过程中发现牛黄50克,交给厂里。

后牛主乙寻至,要求甲返还牛皮款,要求屠宰厂返还牛黄。

甲饲养牛共花费20元。

  问:

(1)甲与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2)乙与屠宰厂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3)甲应返还给乙多少钱?

(1)甲将乙的牛牵回家饲养,构成不当得利,甲乙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之债。

乙有权请求甲将牛返还。

甲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请兽医为乙的牛看病,构成无因管理,甲乙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2)牛黄是牛所产生的孳息,依法应由原物(牛)的所有权人收取,故牛黄的所有权应属于乙,屠宰厂占有牛黄构成不当得利,其与乙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之债。

  (3)甲应扣除对牛支付的必要费用(饲养、诊疗费)以及屠宰厂的承揽费之后,将由牛所得收益返还给乙,共计200-20-20-50=110元

19、兴发公司向科达电脑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电脑,约定兴发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1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一个月后,兴发公司在征得科达公司同意后,将1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10万元货款的丙公司。

对此,王某曾口头表示同意。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科达公司要求丙公司偿还1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且帐户被冻结。

于是,科达公司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王某拒不承担,为此发生纠纷。

  问:

(1)王某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兴发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3)王某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1)王某与科达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

所以王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

  

(2)有效,因为兴发公司将其与科达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丙公司时,取得了债权人科达公司的同意。

  (3)王某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科达公司许可兴发公司移转债务给丙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王某的书面同意,所以王某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0、北京某装修公司与石家庄的某玻璃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玻璃厂卖给某装修公司4m×2m玻璃10块。

某装修公司全权委托王某到玻璃厂提货。

王某在返回北京的途中,突患急病住院,委托其朋友李某将玻璃运回北京,并从医院与某装修公司联系告知此事,取得了装修公司的同意。

李某在运输途中因酒后驾车与某家具厂一辆正常行使的车相撞。

李某的车倾覆,玻璃破碎,同时某家具厂的车辆也受损。

为此发生纠纷。

  问:

(1)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装修公司应向谁主张何种法律责任?

为什么?

  (3)某家具厂车辆受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1)某装修公司与玻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某装修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李某与某家具厂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

  

(2)应向王某、李某主张过错责任。

代理人、受托人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过错责任。

  (3)应由装修公司承担,因为李某是某装修公司的受托人。

21、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

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

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同时如果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