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法条必备13道分析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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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法条必备13道分析题汇总

法律硕士考研:

民法法条必备13道分析题汇总

法律硕士考研:

民法法条必备13道分析题汇总

  法条分析题是法律硕士试题类型之一,其思路和论述题相差不远,如,法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为何这样规定(法理依据)、法律的实效(包括漏洞)如何等,下面分享给各位考生们的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法条分析题。

  1.《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义。

  

(2)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价值。

  (3)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条件。

  (4)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2.《合同法》第10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4.《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5.《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请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6.《物权法》第179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该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和“优先受偿”?

  (3)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抵押权合同的效力?

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7.《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本人“追认”的效力?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善意”?

  8.《合同法》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对于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2)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本条第1款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

  9.《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债务移转的概念及其种类。

  

(2)债务移转的构成要件。

  (3)债务移转的法律效力。

  10.《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法定抵消的含义和成立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之规定?

  (3)法定抵消的效力。

  11.《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2)试举例说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3)试说明发生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12.《合同法结实

(二)》第26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成立条件如何?

  

(2)本条中规定的“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与不可抗力、固有的商业风险有何区别?

  (3)青回答本条规定的制度的法律效力。

  13.《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组织者”的含义?

  

(2)根据本条规定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根据本条规定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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