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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南大港人民法庭

沧州市南大港人民法庭

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沧州市南大港人民法庭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法庭是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直属机构,设审理室、执行室及办公室三个科室;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直属单位1个。

(一)、依法审理辖区内的民事、经济纠纷一审案件;

(二)、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

(三)、依法执行行政执行部门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

(四)、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和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五)、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六)、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

(七)、开展司法建议,做好延伸服务,当好各级领导的参谋。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南大港人民法庭

行政单位

正科级

财政拨款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2017年预算收入239.39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9.39万元,基金拨款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预算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预算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沧州市南大港法庭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

2017年支出预算239.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9.3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0万元,主要为0经费;其他支出0万元,主要为0支出。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7年预算收支安排239.39万元,较2016年预算增加24.6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增加24.6万元,主要为增加人员经费和正常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减少0万元。

详见附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度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法庭机关及所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2.76万元。

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南大港人民法庭财政拨款2017年度“三公经费”预算为37.84万元,与2016年度预算37.84万元减少了0万元。

其中: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69万元,无公务车辆购置费,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4.15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三)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司法公开和审判质效考核为主线,强化队伍建设,抓好审判和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园区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既做好园区各项经济工作的急先锋,又做好解决各类矛盾隐患的强后盾,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尽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园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一是服务大局有新成效。

推进快审机制,强化司法保障机制。

强化对京津冀移转项目落地过程中各类纠纷的法律引导,加大诉外化解力度,积极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京津冀执行一体化,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是信息化建设上新台阶。

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实现无纸化办公办案,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完善掌上法院系统,提升移动办公办案水平。

继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以科技手段武装一线,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基础信息网络、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集中管理、使用和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是司法公开创新局面。

探索“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新途径,推进网络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在线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实现在线网上自助服务,立案、缴费、送达、传输资料网上完成。

强化司法公开管理,建立司法公开的常态化管理和长效工作机制。

四是司法改革有新突破。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审判去行政化,促进审判权独立。

法官履行办案职责,承担办案责任。

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繁简分流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试行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切实服务审判执行工作。

五是法官队伍树新形象。

提升队伍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建立动态科学、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提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

以优秀法院文化引领司法文明,深化阳光文化、管理文化和法官职业文化,塑造法官灵魂,凝聚队伍力量。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处司法腐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官队伍。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南大港人民法庭

单位:

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案件审判

依法审判民事、行政非诉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区工作大局,发挥服务保障职能。

案件结案率、结案时间、案件调解率

≥90%

≥80%

≥70%

<70%

案件判决执行

执行本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庭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积极推进执行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案件执结率、执行案件执结时间

≥90%

≥80%

≥70%

<70%

审判管理

规范、保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包括:

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势分析等。

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促进审判质效、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审判程序合规率

≥90%

≥80%

≥70%

<70%

司法技术辅助

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对审判工作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主要工作包括: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组织专家审核等。

为案件审判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办案质量。

工作完成率

≥90%

≥80%

≥70%

<70%

涉法涉诉

完成涉法涉诉类上访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做好“两会”、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工作,接待分流越级上访人员、协助处理到上级法院的集体访和闹访人员的稳控遣返工作。

保障信访工作正常进行,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信访受理满意度,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做好稳控工作。

信访案件结案率

≥90%

≥80%

≥70%

<70%

司法救助

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资助。

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切实保护民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以人为本,享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司法救助数量、息诉罢访率

≥90%

≥80%

≥70%

<70%

综合业务管理

加强法院系统队伍建设,加强法院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加强培训及法院文化建设;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外宣传以及舆论引导,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推进信息公开,提升审判质效,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90%

≥80%

≥70%

<70%

综合事务管理

管理法庭司法行政工作;承办其它应由人民法庭负责的工作。

高质高效完成年度各项工作。

各项保障工作完成率

≥90%

≥80%

≥70%

<70%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年,我庭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1.2万元,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万元。

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南大港人民法庭

单位:

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采购物品名称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政府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

总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其他渠道资金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合 计

41.2

41.2

41.2

41.2

1

20

庭审语音识别设备

1

20

20

20

20

2

3

档案管理设备

1

3

3

3

3

3

2

安检装备

1

2

2

2

2

4

2.5

电脑

5

0.5

2.5

2.5

2.5

5

1.5

打印机

5

0.3

1.5

1.5

1.5

6

1.2

笔记本电脑

2

0.6

1.2

1.2

1.2

7

1

扫描仪

1

1

1

1

1

8

10

远程执法记录仪

1

10

10

10

10

 

七、国有资产信息

南大港人民法庭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16.61万元,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41.2万元,主要为庭审设备等,均已列入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详见下表。

沧州市南大港人民法庭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

南大港人民法庭

截止时间:

2016年12月31日

项目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

万元)

资产总额

——

216.61

1、房屋(平方米)

其中:

办公用房(平方米)

2、车辆(台、辆)

3

52.48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

4、其他固定资产

——

164.13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机关运行费:

为保障部门(含所属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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