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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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

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21试行)

  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21试行)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附件:

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21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我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

  附件:

  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2021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我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业管理条例?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那么?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第三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管理规约?

、?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本条上述条款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及时回复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及时书面回复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

建设单位假设不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必须是业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自然人的,必须是业主本人,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核查报名业主的条件,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具体推荐方法以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公告为准。

  第十条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根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前款资料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保管或由筹备组组长指定筹备组其他成员保管,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泄露或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后,筹备组组长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拟订?

管理规约?

(草案)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那么;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及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

(一)至(六)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上述公告内容应符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有关规定。

业主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向筹备组提出意见,如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告;如异议不成立或公告期满后,筹备组应当按照公告内容执行。

业主与筹备组对异议协调不成的,应由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

管理规约?

(草案)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草案)有关规定相抵触和有冲突。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来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人数、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具体人数【515人(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

确定上述事项不能与拟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草案)、?

管理规约?

(草案)有关规定相抵触或有冲突。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效劳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效劳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是自然人的,必须是业主本人,夫妻之间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有效房产证明)无名的一方不能认定为业主,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

  参与候选的业主应当填写候选人报名表,并将自身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予以说明,以及提供业主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验原件。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报名业主资格,并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那么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继续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足额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并重新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民委员会指导、协助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

管理规约?

(草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草案)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及弃权三种形式,并应由业主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物业座落。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以及提供业主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

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专有局部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局部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局部,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局部的,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三)一个专有局部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局部面积。

  第二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采用投票形式表决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投票表决)的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征求意见书(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集体讨论后进行表决或者选举。

  3、回收征求意见书(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5、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征求意见书(选票)

  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民委员会对征求意见书(选票)发放进行指导、协助、监督。

筹备组可将征求意见书(选票)送达给业主,业主也可自行领取征求意见书(选票)。

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可通过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征求意见书(选票)。

  2、组织投票

  设置固定投票箱并用封条进行封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求意见书(选票)填好并投入票箱。

  3、回收统计意见

  投票结束后,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并经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确认,在公告期内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的条件;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得票数到达法定票数(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得票数顺序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五至十五人单数委员组成,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中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到达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得票顺序中选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约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选举投票统计表;

  (四)投票表决通过的?

管理规约?

、?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需经中选的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册,包括职务及、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联系、简历;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复印件和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七)其他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决议内容;

  (八)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相关公示和大会现场相片假设干。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工程,先期开发局部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方法。

  第三章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

管理规约?

、?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效劳合同的效劳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效劳收费方案等;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局部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局部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天。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七)催促业主交纳物业效劳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2)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效劳企业减免物业效劳费;

  (4)违反物业效劳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5)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6)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任职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6)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抄送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递补后仍缺乏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缺乏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缺乏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缺乏法定最低人数5人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暂由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保管。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指引实施前我局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end--

中山市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示范文本(2021版)

  (物业名称)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

  (2021年)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凡本市物业工程(包含住宅小区、非住宅工程、大厦)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均应参考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内容原那么上不做修改,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的,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本物业工程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增补或删减,拟订出本物业工程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该草案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并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的条款、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应予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应向业主作出解释说明和书面回复。

  3、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成为本物业工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是标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有关事项,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标准,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根底性文件。

  4、制定或需要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以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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