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环巢湖生态工程变更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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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环巢湖生态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庐江县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程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庐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庐江县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9日
庐江县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程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庐江县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2013年第2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以及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庐江县实施的合肥市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和审查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庐江县实施的合肥市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
对庐江县实施的市级投资的市政、房建、水利、交通、园林绿化及环境改善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参照本细则。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的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内容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错、漏、缺设计内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县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工程变更由县审计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招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后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八条 工程变更会审实行每周一次的例会制度,各部门应实行AB岗参会制度,安排专人参加,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第九条 例会会审的主要内容为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
工程量变更的具体量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
变更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同意后,向县审计局申请会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会审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2.《工程变更审批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部门签字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
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单项变更在1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及造价单位(或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6.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预算;
7.试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对于县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的变更,不再申报变更会审审批程序。
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会审和报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审计局在例会前受理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当场指出,并要求在例会前补齐。
(二)县审计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招管局、城投公司和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
(三)对于各部门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资料不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资料。
县审计局在变更资料齐全的基础上,3日内签发变更会审纪要,并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审批。
(四)会审例会审查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
会审例会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
(五)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累计变更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为不影响工期,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5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100万元以下的,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
(六)为全面掌握项目工程变更的整体情况,在整个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含政府批示同意子项和第十条第四款所述子项)及其处罚情况报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进行处罚。
第四章 工程变更工作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县招管局,县招管局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审查确认;漏错项较多、变更额度超过50万元的,应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 因征地拆迁或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报县规划局审批。
经县规划局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变更设计后,按照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报县审计局,县审计局按本细则规定组织变更会审。
第十四条 因设计文件漏缺、勘察深度不足、现场设计优化、加快施工进度和保证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变更设计后,按照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报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按本细则规定组织变更会审。
对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及造价单位(或专家)论证,确保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涉及项目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由县发改委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未经审查和未按审批程序擅自变更的一律不予认可;最终决算超出合同价,则需将变更情况整体报县政府审批,严禁拆分变更。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及造价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中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并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造价审核时,因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不准确造成的费用增减审核确认由招管局负责,其他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确认由县审计局负责。
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违法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县住建局、监察局责令限期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县财政局、城投公司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不准确,造成变更数额超过合同价3%的,扣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30%的项目咨询费。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变更累计量超过合同价5%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10%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合同价10%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合同价30%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50%的设计费。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因监理单位责任,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减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20%的,扣减监理单位50%的监理费用。
建设单位应将前款内容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必备条款,在与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合肥市大建办,合肥市审计局,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人民政府。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