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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热点难点问题剖析

营改增政策热点难点问题

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

(一)新增税目与适用税率。

  本次试点主要增加了以下税目。

  税目                      税率

   建筑服务                        11%

    金融服务                         6%

   生活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                       6%

其中:

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销售不动产                         11%

 不动产租赁                         11%

  

(二)部分应税行为的税目调整。

  部分应税行为,在本次全面试点中进行了税目调整。

  1.税目调整后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1)“融资性售后回租”并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税率调整为6%。

  

(2)新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等归并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由“货物运输代理”调整至“交通运输服务”,税率调整为11%。

  2.税目调整后适用税率仍保持不变的。

如:

各类代理服务(除广告代理),包括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知识产权代理、代理记账、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代理等,由原税目一并归入“经纪代理服务”;各类咨询服务,包括软件咨询、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由原税目一并归入“鉴证咨询服务”;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商标著作权转让业务,由原税目一并归入“销售无形资产”征税;金融支付服务原属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现按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税目的定义表述发生变化。

  ☆以上新增税目以及税目调整变化,请具体查阅《试点通知》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进项抵扣政策的有关变化

  

(1)增加的可抵扣范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购进此次试点其他新增税目,除列明不得抵扣外,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其中,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四类不可抵扣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3)明确用途改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在进项税额计算转出的基础上,增加了进项税额计算转回允许继续抵扣的规定。

  (四)明确原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情形下,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超50万元(工业)/80万元(商贸),或者其累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超500万元,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五)重新定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计算纳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服务计算纳税。

  (六)补充了三十四项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惠及民生项目。

包括:

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住房、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免税、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介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

 (七)部分原试点优惠政策调整。

对经商务部授权部门批准的的“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及差额扣除政策的,实收资本须达1.7亿元。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扣除限额;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从免税调整为限额扣减。

  (八)明确存款利息、保险获赔、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不征增值税。

  (九)明确以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跨境服务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内未设机构的,不再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新增试点纳税人部分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

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

如何缴?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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