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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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25
编号: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反担保人/出质人):
(一)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保证权人/质权人):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债务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丙方与(以下称债权人/受益人)之间发生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主债务(主债务形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信用证、票据承兑、保证函等)的实现,乙方与丙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编号),并为丙方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具了保证合同或保证函。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保证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且乙方接受甲方为丙方提供的反担保。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反担保方式
一.动产质押反担保。
(质物为可以移交给乙方占有的动产,质物清单见附件一。
)
二.权利质押反担保。
(质押权利及凭证为: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收费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质押权利清单见附件二。
)
第二条反担保范围
一.乙方为丙方提供保证担保而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利息损失、罚息、复息、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债权人/受益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如因利率变化或计算利息等原因,造成丙方对债权人/受益人所负主债务金额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金额时,对超过的部分,甲方一并以质物或质押权利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根据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违约金、其他费用等。
四.乙方因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承担的费用等。
五.乙方因实现反担保权利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产权过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六.乙方因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而承担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产权过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七.甲方同意上述费用以乙方的请求为准,并免除乙方的举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期间
丙方与债权人/受益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的债务未履行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质押登记
一.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则质押登记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质押登记机关递交符合质押登记机关要求的申请办理质押登记的文件。
三.甲方取得质押登记生效的文件或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或凭证的原件交乙方。
四.法律、法规规定乙、丙方对办理质押登记应尽配合或协助义务的,乙、丙方应当依法配合或协助甲方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五.办理质押登记,不免除甲方向乙方交付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的义务。
第五条质物、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占有及保管
一.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质物、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给乙方占有并保管。
二.甲方移交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乙方应当确保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完好,不得以非正常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使用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而致使其处于可能被损毁、灭失等危险状况。
三.甲方移交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如非乙方原因引起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等情形时,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损毁、灭失情形的发生或防止损毁、灭失情形的扩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告知甲方,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反担保。
四.甲方移交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如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可能致使其损毁、灭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提前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而返还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
五.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甲方继续使用、出租(租赁)或准备出租(租赁)质物或质押权利的全部或部分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六.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继续使用、出租(租赁)质物或质押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对乙方经检查后所发现的问题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执行。
七.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甲方转让质物或质押权利应当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当立即向乙方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
转让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反担保;如甲方不按乙方要求提供的,不得转让质物或质押权利。
八.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因质物或质押权利损毁、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应立即向乙方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
九.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质物或质押权利发生或可能发生价值减损等情形时,甲方应首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价值减损情形的发生或防止价值减损情形的扩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告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反担保。
第六条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保险
一.甲方应当为质物或质押权利办理财产基本险及附加险的投保手续,并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次日零时使上述保险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关保险凭证。
二.甲方应在上述保险的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注明,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且乙方的受益权不受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制。
三.上述保险的期限应在乙方为丙方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上延长6个月,且上述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
四.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甲方应当使上述保险持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五.办理上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质物或质押权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部作为质押财产立即向乙方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用于恢复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
七.如甲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保险事宜,乙方有权直接代为办理上述保险事宜,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且不需甲方另行授权或委托。
第七条甲方承诺
一.签订本合同之前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保前调查、保中审查和保后检查,并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资料:
1.与丙方及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及变动情况。
2.面临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况及变动情况。
3.质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情况及变动情况。
4.违法、违规等情况及变动情况。
5.如甲方为自然人时应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情况及变动情况。
6.如甲方为企事业法人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情况及变动情况。
7.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及变动情况。
二.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凡发生下列事项时,甲方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继承人)应当在发生前或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发生情形过程中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确保反担保能力不低于本合同签订时的水平。
1.涉及质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争议等。
2.涉及本合同履行事项的变更等。
3.涉及本合同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等。
4.涉及质物或质押权利丧失、降低或可能丧失、降低反担保能力等。
5.涉及甲方违法、违规等;
6.涉及甲方和其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法人出现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产权转让、产权赠与、合资、合作、行政划拨、减少注册资本、被取消或吊销或降低经营(从业)资格(资质)、停业、整顿、解散、申请破产、关闭、事故、灾难、自身形式或体制变化、迁址、股权变更(转让、赠与、继承、分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
7.如甲方为自然人时涉及应通知的事项:
姓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等法定登记事项的变更等。
失踪、死亡、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状况改变、出入境等事项的变更。
8.如甲方为企事业法人时涉及应通知的事项:
①工商、税务、金融、质量技术监督、不动产、动产、经营(从业)资格(资质)、海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入境等法定登记事项的变更。
9.涉及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事项的变更。
三.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因国家需要征用质物或质押权利时,所获征用补偿金应立即向乙方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
四.当丙方未按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乙方开始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时,无论乙方是否拥有其他形式的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反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或其他反担保人在约定的反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甲方不以乙方是否拥有其他形式的反担保而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甲方承认乙方有优先选择任何一种或同时选择几种反担保权利实现自身债权的权利。
五.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因甲方原因造成质物或质押权利灭失、损毁或价值减少的,因灭失、损毁或价值减少所得赔偿金、补偿金等应当全部作为质押财产立即向乙方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
如赔偿金、补偿金不足以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则甲方对所反担保的债务余额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如甲方对质物或质押权利灭失、损毁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得赔偿的范围内立即向乙方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质物或质押权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质押财产。
六.签订本合同之前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甲方对质物或质押权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本次反担保及质押登记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质物或质押权利如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部分或全部出租(租赁),甲方将把设立反担保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七.依法可能影响本合同生效的,甲方自身的审批、审查、决议、决定、财产共有人认可均已履行完毕,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甲方将督促丙方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乙方保证担保的资金,如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无论系何等原因所致,甲方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除反担保责任。
九.如甲方为自然人,甲方及配偶共同承诺:
1.签署本合同之时,甲方已经征得配偶及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所反担保的债务未得到全部清偿之前,因承担反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如发生婚姻状况改变,则应当以质物或质押权利立即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
2.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项已经明确告知可能成为甲方或配偶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现有的近亲属及继承人等。
3.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如发生质物或质押权利被继承时,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应立即用质物或质押权利优先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
4.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如发生甲方或配偶失踪、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甲方或配偶的财产管理人、监护人等应立即用质物或质押权利优先清偿所反担保的债务。
5.签订本合同之前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甲方及配偶不得立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冲突或违背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如立了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冲突或违背的遗嘱,则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十.本合同中凡涉及选择的事项,由乙方行使选择权。
十一.如乙方将反担保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
十二.甲方违反上述承诺的,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1.要求甲方纠正。
2.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承诺。
3.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或变更反担保方式。
4.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有义务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晓的甲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得到全部清偿或反担保权利实现后,及时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
第九条反担保权利的实现及消灭
一.丙方未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本合同约定的实现反担保权利的条件成熟时,乙方可以行使反担保权利。
乙方行使反担保权利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质物或质押权利进行拍卖、变卖或协商折价抵偿质物或质押权利所反担保的债务。
甲方不应设置障碍或拒绝乙方行使反担保权利。
二.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声明,乙方行使反担保权利时,乙方可以用其自身名义代甲方办理各项委托拍卖、变卖质物或质押权利的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或直接变卖质物或质押权利,无需甲方另行委托或授权,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此无异议。
三.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权利因所反担保的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四.本合同项下质物或质押权利灭失的,反担保权利消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或保证函及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丙方与债权人对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或保证函及主合同条款的变更,视为已经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甲方的反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十一条提前履行反担保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反担保权利消灭之日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反担保责任:
1.根据保证合同或保证函、主合同的约定,债权人要求乙方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提前收回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时。
2.甲方或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犯罪嫌疑人或成为刑事案件被告时。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时。
4.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二.如乙方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反担保责任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履行反担保责任并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履约反担保责任
一.当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乙方开始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之日起3日内,甲方无条件向乙方履行反担保责任并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反担保责任时,则每逾期1日,甲方须按未履行反担保责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支付,否则每逾期1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五.甲方在反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的全部款项,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划收,划收外币的,以银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现汇买入价折算。
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一.甲、乙、丙三方已经充分认识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或保证函、主合同及本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丙方还款能力风险等。
二.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测量费、契税、印花税、拍卖费、执行费、产权过户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三.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送达对方。
2.任何通知或送达只要按照联系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①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②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甲、乙、丙三方共同以书面形式作出。
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在没有三方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情形下,不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五.对本合同是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办理。
2.不办理。
六.甲方与乙方的其他约定(不得与本合同其它条款相冲突或违背或构成变更,否则为无效):
。
七.本合同共18页,一式份,各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因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商解决争议或诉讼、仲裁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约定中未涉及争议的事项或条款应得到甲、乙、丙三方的完全、充分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或保证函、主合同及其它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或保证函、主合同及其它反担保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或保证函、主合同及其它反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于丙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及所应承担的费用而形成的全部债务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本合同经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加盖公章(按指模)之日起生效,至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从特别约定。
三.本合同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及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甲方、甲方的配偶(甲方为自然人时)、乙方、丙方在此声明:
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进行了充分协商。
附件一:
质物清单
质物名称
数量
型号(种类)
价值(万元)
权属证或其它证明号
最高债权额
(万元)
注:
该清单所指价值及债权额并不作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的最高限额,也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反担保权的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反担保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
质押权利名称
数量
型号(种类)
价值(万元)
权属证或其它证明号
最高债权额
(万元)
注:
该清单所指价值及债权额并不作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的最高限额,也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对质押权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反担保权的任何限制,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反担保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指模):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签章、指模):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地点:
乙方办公室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