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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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救援列车是铁路交通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为加强救援列车的管理工作,满足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实现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主席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2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强化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救援与兼职救援相结合,日常训练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做到“训练有素、快速出动、处置得当、保障救援”。
第3条救援工作总的要求:
现场信息正确、信息传递快捷、救援出动快速、救援装备精良、组织指挥严谨、救援方案有效、分工配合密切、线路开通迅速。
第4条铁路各部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把救援工作纳入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实行逐级负责。
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
第5条铁路各部门应结合铁路运输设备和救援机具更新,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救援技术、救援机具、指挥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第二章救援列车设置
第6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救援列车。
救援列车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到达事故地点快捷的原则。
各铁路局所在地的救援列车设为救援列车基地(需另选址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批准)。
逐步形成以全路18个救援列车基地为中心,辐射各救援列车的全路救援网络。
救援列车的增设、撤除和地点迁移由铁路局提报方案,报铁道部批准。
第7条铁路局机务处应设救援列车专职管理人员。
救援列车的日常管理由机务段(合资、地方铁路公司由公司指定机构)负责,实行段长(合资、地方铁路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制。
第8条配属救援列车的机务段设救援车间,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1.救援车间设主任(兼任本地救援列车主任)、副主任(兼任异地救援列车主任,数目按所辖异地救援列车确定),工程技术人员2人。
2.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1人。
各工种实行三班倒班制,定员按附表一配备。
救援列车基地培训工作人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救援列车主任和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新调入人员,必须是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及以上,年龄不得超过40岁(除特殊需要者),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不适应救援列车工作岗位的职工应及时予以调整。
4.救援列车专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1次体检,患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伤残、深度近视等人员不得从事救援列车工作,如已在救援列车工作的,必须尽快调离救援列车岗位另安排工作。
5.救援列车主任的调整,须报经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9条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铁路局应组织有关站(段)专业人员,组成不脱产的事故救援队。
日常管理、救援机具配备、培训演练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救援队长应由铁路局指定与行车有关的车务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
救援队由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等人员组成,并编制人员名册,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及时通知队员及所属单位。
人员名册、联系办法及设备配置情况等资料应提交给所在区段的救援列车备案。
本单位救援队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告知救援队长,保证救援队伍相对稳定。
2.救援队长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日常联系、召集和出动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救援队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挥,积极主动地参加救援工作。
第三章救援列车职责要求
第10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由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根据需要分别向救援列车、接触网工区和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或接触网抢修列车发布出动命令和行车命令,向救援队发布出动命令。
同时简要说明事故概况(事故车辆种类、辆数、地点、线路条件等情况)。
需救援列车跨铁路局出动时,由铁道部机车调度发布出动命令。
第11条列车调度员下达救援出动命令后:
1.救援队确保20分钟内出动。
2.接触网工区和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或接触网抢修列车接到出动命令后,确保做到白天15分钟、夜间20分钟内出动,列车调度员组织开行。
3.救援列车接到出动命令后,确保30分钟内出动。
第12条救援指挥原则
1.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3.优先开通线路,后清理现场。
电气化铁路遵循“先通后复”的原则。
4.尽快组织救援队、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抢修列车)和救援列车进入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起复工作。
5.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任务要求,联劳协作、平行作业、交叉作业、争分夺秒,迅速组织起复作业。
第13条救援队接到出动行车调度命令后,由救援队长负责迅速召集有关单位救援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勘察现场并组织实施人员救助及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救援列车到达后,救援队长应向救援列车主任报告现场情况及已实施的救援工作,转由救援列车主任负责指挥救援。
第14条救援队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按专业完成以下工作:
1.安装电话和信息传输设备,保证事故现场及时接通通信系统。
通讯联络电话要在一个小时内完成。
事故现场图像要在两个小时内向铁路局和铁道部传送。
2.协助医护人员救护或转运伤员。
3.根据需要接通照明、给水设备,保证事故救援作业和救援人员的饮食用水。
4.电气化区段的接触网工区,要根据需要拆除或拨移影响救援作业的接触网,清除影响作业的障碍物。
第15条救援列车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列车主任应做到:
1.勘察事故现场,迅速拟定救援起复方案。
2.救援起复方案经现场救援总指挥批准后,立即部署事故救援工作,明确分工,并迅速组织起复作业。
3.在电气化区段需要停电作业时,必须申请停电,接到停电命令,做好轨道起重机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作业。
4.对动车组及安装密接式车钩的车辆救援时,车辆的分离、连接及端头管线的处理,事故现场有车辆专业人员时,由其负责完成。
第16条事故现场的起复工作由救援列车主任指挥。
但其无权擅自更改救援方案。
事故救援现场任何人不得干扰救援工作,并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救援方案的实施。
第17条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列车主任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救援列车凭调度命令开往就近车站,迅速恢复行车。
如线路虽已修复,而仍有破损和颠覆的机车车辆需要起复时,应由工务部门铺设临时便线,继续起复工作;此时救援列车的作业要加强防护和联系,无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不得越出临时线路。
救援列车作业完毕后,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应及时组织恢复救援列车的原编组顺位,组织救援列车迅速回送驻地。
第18条救援列车返回驻地后,应组织全体人员总结救援工作,并于返回驻地后三日内,将事故救援工作报告(格式由各铁路局自定)上报铁路局。
第四章救援列车设施设备
第19条新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和动车组,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及使用液压起复设备的条件。
在新型机车车辆和动车组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和救援部门。
第20条各铁路局应逐步淘汰固定臂式轨道起重机,配置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轨道起重机的购置(新线除外)、调拨和报废按铁道部相关文件办理,由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第21条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按附件四组成。
救援列车的指挥、宿营、餐车、发电车辆应有防暑、防寒设备。
救援列车的餐车,应装备冷冻冷藏和开水供应设备,并且储备满足本列车全员食用三至五天的食品,费用由救援列车所属单位纳入年度预算,在成本中列支。
各车辆应配置灭火器材。
第22条救援列车驻地的设施按附件二规定执行。
特种物品的配备按附件三执行。
工具配备按附件五执行。
救援列车驻地应设有救援列车停留线、轨道起重机停放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地面建筑及必要的生活设施,救援人员演练及体能训练场地,并应具备防暑、取暖、给、排水条件。
第23条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站)管线上,具备轨道起重机回转条件。
救援列车的停留线应设置外接电源、照明设施、轨道起重机检查坑和检查台架等。
昼间气温达30℃以上的地区,应设遮阳防雨棚。
汽油、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油脂存放地点应有加热保暖设备,并应符合安全、防火的规定。
第24条救援列车基地除具备救援列车驻地的设备设施外,还应配备高强度迪尼玛吊装带、挖掘机、汽车起重机、液压起复设备、液压破拆工具、小型专用复轨器、等离子切割机和气袋等。
第25条救援列车基地应具备完善的救援演练培训功能,应有模拟教学设备、教室及学员宿舍;演练用机车车辆及场地;具备轨道起重机全回转、吊重自力走行、双吊机作业、起重机全负荷吊重演练条件的线路;具备模拟隧道、桥梁、接触网下作业条件。
第五章救援列车运用维修
第26条救援列车停留线上方不准挂接触网。
救援列车的编组顺位,应根据出动迅速、作业方便的原则,由铁路局确定,并纳入细则。
1.平时应编组成出动时不需要改编的完整车列(轨道起重机置于停放库的允许连挂一次)。
2.轨道起重机应置于救援列车的一端,不得连挂于中部(特殊情况除外)。
并在出动前调整好臂架平车的方向。
3.各车辆及轨道起重机的制动软管应连结,制动机和基础制动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
第27条轨道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轨道起重机司机负责,铁路局机务处应结合实际制定轨道起重机日常保养办法。
第28条轨道起重机小修和临时故障的检修,由配属段负责;中修、大修由生产工厂或铁路局指定的承修单位负责,并按铁道部颁布的段修及大修规程进行验交。
机务段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轨道起重机配件及易损件。
轨道起重机的主、副钩和吊索具应定期探伤,对使用频繁的轨道起重机,要适当缩短探伤周期。
轨道起重机专用臂架平车与轨道起重机为一体,其检修周期与轨道起重机同步。
专用臂架平车段修、厂修由配属段或铁路局指定承修单位施修。
轨道起重机回送时,按《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规定,比照铁路机车无动力回送办法办理。
各铁路局调度所应积极组织放行。
第29条救援列车应配备新造专用车辆,使用淘汰型车辆改造的,应逐步更新。
选择配备的车辆技术质量状态必须良好,其速度等级应与轨道起重机回送速度等级相匹配。
救援列车专用车辆的调配,由铁路局按照《路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办理;检修周期依据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结合实际运用情况,由铁路局规定;厂、段修时,应以同类型的备用车辆替换。
第30条发电机组、液压起复破拆等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救援专业人员按规定的周期和范围进行。
救援发电机组检修由机务段负责,大修计划及施修由铁路局统一安排。
发生规定范围以外的修程和无法处理的临时故障,由机务段委托的承修单位负责,按承修合同签订的质量要求和规定进行验交。
第31条救援列车装备和使用的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信息传输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由救援列车负责;定期检修按轨道起重机检修周期,由铁通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32条救援列车在救援、技术演练和日常维护工作中所消耗和损坏的机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应及时补充和修复。
材料和物资部门根据救援列车提报的计划,优先供应。
第33条救援队及各单位必备机具、备品、器材由铁路局负责购置;应存放在固定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除事故救援需要外,禁止动用。
第34条救援列车人员应配备用于出动招集的通讯设备。
铁道部、铁路局机务处主管救援工作人员,救援车间主任、副主任应装设住宅固定电话和配备移动通讯设备。
第35条救援列车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车辆、设备的小修、中修以及大修,按照检修规程,由救援列车配属单位提报支出预算建议,所属铁路局纳入年度支出预算,救援列车的正常消耗、备品补充等费用,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属于预算外的支出内容,经过预算调整决策程序,调整相应的支出预算。
第六章救援技术培训及技术竞赛
第36条事故救援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输生产和设备情况,以及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救援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铁道部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的组织救援列车主任和铁路局救援专职干部的技术培训及知识更新。
2.铁路局每年应组织救援列车主任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每二年应对行车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救援队长和救援列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
救援列车各级管理部门,应组织救援列车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应强化救援人员实作演练和体能训练,铁路局应安排实作演练专项经费。
3.铁路局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局综合性救援演练;救援车间每半年进行一次担当区段主型机车车辆救援演练;救援列车每季度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救援实作演练,每月进行一次全体人员的综合体能训练,每周进行一次单项体能训练。
体能训练内容及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第37条轨道起重机司机提职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经铁道部授权单位培训、理论和实作考试合格后方可核发驾驶证,提升司机职务。
轨道起重机司机每年进行一次理论、实作考试和审核,考试成绩、年审结果记入驾驶证副证。
救援列车其他专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其它管理要求
第38条铁道部每年组织一次对铁路局救援工作和救援列车管理工作情况专项检查。
铁路局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管内救援车间、救援列车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并对管内救援队进行重点抽查。
每季度由救援车间对救援列车、车务站段对救援队按照工作标准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39条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是事故救援的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准挪用。
路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短期使用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布命令,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和返回,原则上应全列车出动。
(需跨局出动由铁道部机车调度发令)
遇有事故救援任务时,救援列车必须立即停止其他起重作业,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救援。
轨道起重机进行救援以外的作业,一律按租赁办理,但必须取得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租赁管理办法及租赁费用按有关规定由铁路局自定。
第40条救援列车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经发生事故的铁路局救援管理部门审核、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签认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由铁路安全监管办负责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事故无具体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个人)无力负担时,由铁路局负担。
救援列车跨铁路局执行事故救援任务时,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经双方铁路安全监管办相互确认后,由救援列车所属铁路局的财务部门予以垫付,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相互间清算。
借用地方救援资源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应当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费用的数额,由借用单位和被借用的单位协商解决。
第41条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专用车辆,应按国家标准喷刷规定的工程抢险救援颜色和图形。
救援列车专业人员的着装应统一,配发救援服,服装颜色为国际通用的救援抢险色,臂章应有明显的抢险标志,并标明职名。
第42条各合资、地方、专用铁路公司配置救援列车的管理比照本办法。
第43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运输局。
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救援列车人员配备
救援列车
每增加一台轨道起重机增加人员
主任
1
管理员
1
工程技术人员
1
救援工长
1
汽车司机
1
挖掘机操作工
1
钳工
(每班)2
起重机司机
(每班)1
(每班)1
熔接工
(每班)1
发电工
(每班)1
起复工
(每班)6
(每班)2
合计
39
9
附件二
救援列车驻地主要设施配置表
顺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列车停留线
M
250
2
练功线
M
80
3
检查坑
M
20
每台救援起重机
4
遮阳防雨棚
M
50
每台救援起重机
5
工作平台
每台救援起重机两侧
6
房屋
㎡
600
以上
设备.健身.钳工.办公.学习.值班.浴室.锅炉.危险品.油脂.配件.备品用
7
台式电脑
台
1
含打印机
8
砂轮机
台
1
9
台钻
直径32㎜
台
1
10
手提钻
直径18㎜
台
1
11
切割机
台
1
12
电焊机
380V
台
1
13
充电器
380/220V
台
2
14
氧气乙炔切割器
套
1
15
通用维修工具
套
2
16
五金工具
套
2
17
生活锅炉
台
1
18
空压机
台
1
附件三
救援列车特种物品配置表
顺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防毒呼吸器
背包式
套
5
带面具、氧气罐
2
无线调度电话
带录音
台
1
安装在指挥车上
3
车载移动电话
带录音
台
1
安装在指挥车上
4
无线对讲机
台
8
可无线转有线
5
移动电话
只
每人
出动召集用(自购)
6
摄像机
台
1
事故救援现场拍摄
7
照相机
台
1
事故救援现场拍照
8
投影仪
台
1
教育培训用
9
影碟机
DVD、VCD
台
1
教育培训用
10
秒表
只
3
演练、体能测试用
11
手提式扩音器
只
2
事故救援现场指挥用
12
笔记本电脑
台
1
快速救援处置预案应用系统
13
动静态图象设备
套
1
接受事故现场图象
附件四
救援列车专用车辆配置表
顺号
名称
数量
说明及改造要求
1
宿营车
1
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
2
指挥车
1
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
3
餐车
1
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
4
发电车
1
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
5
工具车2
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
6
工具车1
1
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
7
吊臂平车
1
8
轨道起重机
1
附件五
救援列车主要设备机具配置表
顺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液压起复机具
100t
套
2
含横移装置
2
液压起复机具
50t
套
1
含横移装置
3
液压破拆设备
套
1
剪、撑
4
人字型复轨器
普通型、98型
套
各1
5
海参型复轨器
套
1
6
逼轨器
组
2
7
千斤顶
8t.15t.32t.50t
只
各3以上
液压、螺旋
8
合成纤维吊带
各机车、车辆
套
9
吊具
各机车、车辆
套
采用铝压套结构
10
索具
各机车、车辆
套
包括台车加固器
11
钢丝绳
各机车、车辆
套
采用铝压套结构
12
简易台车
组
1
13
动力锯
台
2
14
发电机组
台
2
15
电焊机
台
1
16
氧气乙炔切割器
套
2
17
潜水泵
台
1
18
汽油机照明灯具
台
1
19
便携式照明灯具
套
10
20
起重机应急配件
套
1
21
起重机支腿垫块
套
1
22
高强度尼龙吊带
套
23
等离子束发生器(切割机)
套
1
24
DFZ-6型便携式复轨器
套
1
25
气袋
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