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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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 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 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 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 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 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 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银行和证券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38 1431 周转材料建造 承包商专用 

39 1441 贵金属 银行专用 

40 1442 抵债资产 金融共用 

41 1451 损余物资 保险专用 

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43 1501 待摊费用  

44 1511 独立账户资产 保险专用 

45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6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7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8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49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51 1531 长期应收款  

52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53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保险专用 

54 1601 固定资产  

55 1602 累计折旧  

56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7 1604 在建工程  

58 1605 工程物资  

59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60 1611 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专用 

61 1612 未担保余值租赁专用  

62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3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农业专用 

64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5 1631 油气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6 1632 累计折耗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7 1701 无形资产  

68 1702 累计摊销  

69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0 1711 商誉  

7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2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74 2001 短期借款  

75 2002 存入保证金 金融共用 

76 2003 拆入资金金融共用  

77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银行专用 

78 2011 同业存放 银行专用 

79 2012 吸收存款 银行专用 

80 2021 贴现负债 银行专用 

81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82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金融共用 

83 2201 应付票据  

84 2202 应付账款  

85 2205 预收账款  

86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87 2221 应交税费  

88 2231 应付股利  

89 2232 应付利息  

90 2241 其他应付款  

91 2251 应付保户红利 保险专用 

92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93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证券专用 

94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5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6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97 2401 预提费用  

98 2411 预计负债  

99 2501 递延收益  

100 2601 长期借款  

101 2602 长期债券  

102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保险专用 

103 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金保险专用 

104 2711 保户储金 金保险专用 

105 2721 独立账户负债 金保险专用 

106 2801 长期应付款  

107 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8 2811 专项应付款  

109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110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银行专用 

111 3002 外汇买卖 金融共用 

112 3101 衍生工具  

113 3201 套期工具  

114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5 4001 实收资本  

116 4002 资本公积  

117 4101 盈余公积  

118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金融共用 

119 4103 本年利润  

120 4104 利润分配  

121 4201 库存股  

 

 

五、成本类  

122 5001 生产成本  

123 5101 制造费用  

124 5201 劳务成本  

125 5301 研发支出  

126 5401 工程施工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7 5402 工程结算  

128 5403 机械作业  

 

 

六、损益类  

129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30 6011 利息收入 金融共用 

131 6021 手续费收入 金融共用 

132 6031 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3 6032 分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4 6041 租赁收入 租赁专用 

13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6 6061 汇兑损益 金融专用 

13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8 6111 投资收益  

139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0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41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42 6301 营业外收入  

143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44 6402 其他业务支出  

14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 6411 利息支出 金融共用 

147 6421 手续费支出 金融共用 

148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9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50 6511 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51 6521 保户红利支出 保险专用 

152 6531 退保金 保险专用 

153 6541 分出保费 保险专用 

154 6542 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55 6601 销售费用  

156 6602 管理费用  

157 6603 财务费用  

158 6604 勘探费用  

159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60 6711 营业外支出  

161 6801 所得税  

16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

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10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存出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

  1015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买入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

  1031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051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的代理承销证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331代理承销证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返售日,应按收到的返售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应按取得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112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

  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或“短期借款”科目(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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