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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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题

1、(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6、仲裁庭应该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调解。

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8、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9、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3、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15、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

16、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下面哪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8、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19、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22、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2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2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9、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3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1、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行政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3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

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33、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3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需要报请(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指定管辖。

35、情况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3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7、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按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8、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文书的规定执行。

3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0、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

41、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42、《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43、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按照我省规定,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应当进行最少不少于

(1)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44、职业中介结构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45、《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以及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46、《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

(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一致,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

47、我省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规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优惠。

48、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我省政策规定,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全省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试行见习雇员制度,见习雇员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49、《就业促进法》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0、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服务、就业登记、(人才评价服务)等项公益性就业服务。

51、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52、就业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53、高等院校应当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完善(就业实习)制度。

5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5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56、用人单位对招录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7、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规模为参保人缴费工资的(8%)。

58、社会保险作为政府举办的一项社会制度,具有强制性、共济性、(普遍性)等特征。

59、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筹资方式是(部分积累制)。

60、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

61、我省政策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财政供款事业单位,在(2006年)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62、我省社会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63、目前,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

6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时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6、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期属于(长期保管)。

67、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68、《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6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7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76、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延续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77、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78、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79、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8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8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8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8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8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6、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87、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88、自用工之日其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89、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

9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对符合举报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9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2、对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立案。

93、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94、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9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三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96、工伤职工的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97、劳动者必须年满(16)岁方可求职。

9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99、国家实行带薪休年假制度,劳动者工作连续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休年假。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10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使行政惩罚时(不能以自己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0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支(大)队,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103、《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2)次以上处罚的行政处罚。

10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5、温家宝总理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各级政府坚持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加快法制建设,加强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106、温家宝总理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依法决策,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107、《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举行听证。

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本部门(法制或者承担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108、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任期制)。

109、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说法正确的是(记过,十二个月)。

110、公务员法中规定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制度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求,请问那种辞职方式是(引咎辞职)。

111、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盈利性活动。

11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类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113、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挂职锻炼的形式是(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114、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赵六,26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115、根据公务员法,(国务院)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116、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应当由(国务院)规定。

117、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118、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2)个月。

119、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120、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定期考核)的结果。

121、对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应当服从)。

122、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事局负责主考工作。

该县人事局组织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后来上级领导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根据公务员考录的规定,你认为此次考试无效的原因应该是(地方各级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23、公务员张某受降级处分以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张某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的做法是(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124、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5、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6、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27、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128、公务员在不同职务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129、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30、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131、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

132、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133、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予以辞退)。

13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35、目前,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可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元。

136、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7、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用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3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如果该规定是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139、违法行为在

(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多项选择

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下列哪些劳动争议,除劳动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极裁决,裁决书自作出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本系统、本单位主管领导;法律工作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和经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5、公民、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对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6、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有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9、职业中介机关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身份证;收取抵押金)。

10、政府建立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对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完全失地农民;城镇低保家庭成员)。

11、《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享有以下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同工同酬)。

12、《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以下(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申报;劳动争议调解;就业援助对象调查统计)。

13、有下列情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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