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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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中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办法,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四十七团中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下简称违规违纪),适用本实施细则。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学生成长中心。

第三条 学生违规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惩戒或者处分:

一、惩戒方式

(一)一般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二)较重教育惩戒

6.由学校学生成长中心负责人予以训导;

7.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8.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9.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三)严重教育惩戒(只适用于五年级以上学生)

10.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或要求家长进行不超过5天的陪同矫正;

11.由德育副校长予以训诫;

12.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学生成长中心、心理教师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超过第五条(含第五条)教育惩戒措施后,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二、纪律处分

1.全校公开批评教育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7.勒令转学(适用于在我校就读无本团户口的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纪律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办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系统。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学生成长中心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一个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后仍不改正或在受处分期间又违纪的从严从重处分。

九年级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第二章教育惩戒及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全校公开批评教育:

1.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期中或期末考试;

2.男生留长发、染发、蓄长须;女生烫发,戴金银首饰、染发、涂指甲,穿奇装异服,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园、教室和宿舍随便泼倒水或在洗水池内乱倒脏物,经教育不改;

4.在校园内私接电线、插座、点蜡烛等燃烧物或将易燃物品带入学校;

5.上课和老师顶撞,影响课堂秩序,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悔改的;

6.拾到钱物不交公而占为己有或数人私自占有的;

7.私配教室钥匙或者电子白板钥匙的;

8.上课不专心听讲,随意讲话、吵闹、睡觉经教育惩戒后不改的;

9.作业不按时完成,或有抄袭作业现象,经教育惩戒后不改者;

10.在食堂就餐浪费粮食或者擅自将食品带出食堂,随意乱扔的;

11.在校园内破坏卫生,随意乱扔果皮、纸屑或其他杂物等;

12.未经班主任许可将食品水果等带入校园或为他人私带食品水果等进入校园的;

13.在楼道或教室内使用体育用品或滑楼梯扶手等行为的。

14.随意涂改抹学校校舍围墙和各种公示的内容等;

15.未经报备并经班主任同意,擅自将手机带入学校者;

16.在校未向老师反映,回家后说谎并诬陷老师者。

第六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保留学籍、勒令转学处分。

1.在校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以大欺小、以多欺少的,翻爬学校围墙、滑楼梯防护栏等不遵守学校安全办法,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影响,一次警告,两次记过,三次记大过;  

2.与社会人员来往密切,并引诱社会人员恐吓、殴打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停学处理,非本团户籍学生劝其转学;  

3.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罢课的,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携带匕首、三角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理;如果动用刀具伤害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记大过或停学处理;如果造成严重伤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故意损毁门窗、玻璃、桌凳、黑板、电路,门锁、水龙头,消防栓等公共设施,或破坏学校绿化设施、树木、花草,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停学处理;

6.观看宣传色情、迷信的书刊、音视频,唱不健康的歌曲,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停学处理。

7.在实验室、微机室学习时,不听教导,不按规程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理;    

8.有敲诈行为的或在校内高价售卖物品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停学处理;  

9.有偷窃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停学处理,并视偷窃金额移送公安机关;

10.在校期间故意不带学习书籍(学习用品),导致学习无法正常进行,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11.未经报备并经班主任同意,擅自将手机带入学校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七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保留学籍、勒令转学处分。

1.不尊重教职工,如:

在公共场所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辱骂教职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2.殴打教职工,给予保留学籍处分,非本团户籍学生劝其转学;

3.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给同学起外号,开不正当玩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男女同学交往超过必要限度,或使用语言、行为纠缠异性同学,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就餐、演出、就寝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他人容许,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学习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在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乱倒饭菜,随地大小便,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吸烟、酗酒、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染发、佩戴首饰、涂指甲、穿奇装异服,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停学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保留学籍、勒令转学处分。

     

1.上课看与学习无关的书刊,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读物至学期结束,经常抄袭作业或经常不交作业,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或替别人答卷,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作弊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窃取试卷或窃取试题标准答案,考试作弊两次(含同一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故意扰乱课堂或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课时达到:

(1)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3)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4)40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5)5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非本团户籍学生劝其转学

学生无故旷课(逃学、逃课、故意迟到)要及时告知家长,同一学期因旷课(逃学、逃课、故意迟到)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保留学籍、勒令转学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夜不归宿、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等情况,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学校安排在指定寝室住宿;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住宿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如采取谎报瞒报等方式致使校外人员留宿或让非住宿学生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私自在宿舍使用电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因使用电器、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相关金额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纸张、衣物、信件等易燃品,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按时就寝,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随意向寝室走廊泼水或在走廊(在窗口)向外乱泼水或乱扔杂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毕业离校时有打、砸损害公物者,对损坏物品先进行赔偿,并从重处理;

    9.在学生宿舍楼内有其他被禁止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如:

学生过生日、旅游、野炊等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家长带回家醒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拨打骚扰电话,如:

学生家庭电话、警用110、急救120、火警119电话,影响社会及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2.违反网络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网络散发不实言论、故意造谣者,违规上网者;

   3.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升国旗、课间操以及公益劳动者;

   4.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学生为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开学校,经教育不改者;     

 6.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十三条教育惩戒及纪律处分的应用原则,学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后,本着教育的目的,首先使用教育惩戒方式进行教育,教育惩戒方式可单独使用;如在进行了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可使用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在违规违纪中属于胁从,并能主动揭发学校没有掌握的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十五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1.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2.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3.申请入团的延缓办理,已经是团员的,计入相关档案。

4.非本团住校生取消住校生资格,非本团学生劝其转学。

5.在参加内初班、内高班考试时,学校如实在思想鉴定表上填写表现情况,直至内初班、内高班考试资格丧失。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组长要及时向学校学生成长中心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班主任、年级组长应于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学校学生成长中心按办法处理。

   2.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班、年级的学生时,由学校学生成长中心组织调查,需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来校协助教育者,由学生成长中心签发《家长协助教育学生通知单》。

    (三)核备程序   

1.凡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由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学生成长中心、年级组、班主任讨论决定,由德育副校长签发,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学生成长中心备案。

   2.凡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成长中心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成长中心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学生成长中心、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正本装入学生档案。

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

除对涉及法律法规不应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办法,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

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办法予以追究。

   3.被勒令转学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3天内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师发展中心监督执行,勒令转学学生一律不得再次在我校就读。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重在教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施行中,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成长中心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四十七团中学3月8日行政会议讨论通过,从3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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