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之欧阳物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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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之欧阳物创编

附件1: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印制

二0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类管理规定

第三章工作时间考核

第四章迟到、早退

第五章旷工

第六章病假及停工医疗期

第七章事假

第八章探亲假

第九章计划生育假和献血假

第十章丧假

第十一章工勤假

第十二章年休假

第十三章相关假期待遇

第十四章对生产值班岗位的劳动纪律考核

第十五章考勤管理

第十六章工作时间在岗位上瞌睡现象的处理

第十七章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劳动纪律考核

第十八章对各级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考核

第十九章对各单位劳动纪律管理考核

第二十章对劳动纪律管理部门的考核

第二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章附则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各项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约束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使其尽到劳动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引导每个劳动者珍惜工作岗位,自觉地为企业的盛衰兴亡尽职尽责,认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内在要求。

每个劳动者都必须认同并认真践行公司的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和五粮液传统作风,争当“外树形象、内强管理”的模范,积极为实现公司“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员工富、企业强、社会贡献大的世界名牌公司”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第三条企业要求每个劳动者必须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务实地工作,自觉做到在岗1分钟,尽职60秒。

第四条企业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经济组织。

在分配上,提倡奉献精神,并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坚决反对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每个劳动者都应该为企业实现质量最优化、成本最小化而诚实劳动,努力奉献。

第二章工作类管理规定

第五条对拒不执行企业决定、命令、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影响生产经营和企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对拒不执行组织或人事分配、调动决定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七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领导及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生活秩序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八条公司员工一律不准参与和支持闹事;一律不准组织、煽动、参与未经批准的罢工、游行、示威;一律不准参与和支持一切非法组织的非法活动,违者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三章工作时间考核

第九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周5天,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

如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全体员工必须配合。

第十一条五粮液股份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的工作时间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各生产车间内所属的行政后勤岗位工作时间,按公司办公室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各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生产岗位工作时间由各子公司确定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行政后勤岗位的工作时间按公司办公室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五粮液集团公司、五粮液股份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时间,按公司办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含5分钟),第一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50元至100元;第二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100元至200元;第三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分;第四次发生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分;当年第五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十五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者,第一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100元至200元;第二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分;第三次发生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分;当年第四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十六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者,第一次发生对当事人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分;第二次发生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分;当年第三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十七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并同时给予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分;当年第二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对迟到、早退界限的认定。

(一)车间行政后勤岗位以车间办公所在地值班室为界,以车间响铃时间为准;

(二)机关以行政楼大门为界,以响铃为准;

(三)对各子公司也严格按此规定执行考核。

(四)早退时间的确认一律以劳动纪律检查考核人员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旷工

第十九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和无故连续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至200元,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按旷工半天进行处理;当年累计发生四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的。

(二)在岗精神不振,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在工作时间看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或杂志、资料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结伙吹牛聊天。

(五)电话聊天。

(六)带小孩上班。

(七)未按规定佩挂《上岗证》上岗。

(八)车间行政后勤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

(九)穿拖鞋上岗(特定工作场所除外)。

(十)玩耍手机等电子产品的。

(十一)凡请假手续未完善、不规范的。

第二十一条其他条款中规定为旷工情形的。

第六章病假及停工医疗期

第二十二条职工病假及停工医疗期按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职工病假及停工医疗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确认。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停工治疗,需经本单位初审签批意见后,报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停工治疗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治疗和停工休养的规定时间。

企业为了保护每个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停工医疗期的具体规定为:

(一)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

(二)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6个月。

(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12个月。

(四)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内,停工医疗期为18个月。

(五)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停工医疗期为24个月。

第二十七条停工医疗期的计算办法:

当年或跨年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时间达3个月者,按3个月计算;在12个月内累计时间达6个月者,按6个月计算;在15个月内累计时间达9个月者,按9个月计算;在18个月内累计时间达12个月者,按12个月计算;在24个月内累计时间达18个月者,按18个月计算;在30个月内累计时间达24个月者,按24个月计算。

第二十八条停工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待遇为:

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者,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20年以下者,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在20年(含20年)以上30年以下者,按本人基本工资9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在30年以上,按本人在岗基本工资95%计发工资。

病假超过半年的员工,病假工资下调5%。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事假

第三十条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非特殊情况请事假,各单位应严格控制。

第八章探亲假

第三十三条探望配偶假:

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符合探望配偶的在岗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

在岗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第三十四条探望父母假:

需提供父母关系证明。

(1)未婚在岗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已婚在岗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三十五条往返路费报销待遇。

(1)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性收入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2)已婚在岗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性收入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审批标准参照探亲假路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探亲范围。

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十七条请假程序。

在岗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尽量安排其休假。

在岗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应予表扬,但不计发工资性补贴。

第三十八条在岗职工的配偶或父母未实行探亲制度或已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本人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九章计划生育假和献血假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生假包括:

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抚育假、节育手术假。

第四十条婚假:

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申请休婚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

经批准的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允许分次存休。

达晚婚年龄初婚,休婚假25天;未达晚婚年龄初婚,休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再婚休婚假5天。

第四十一条产假:

为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申请产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

经批准的产假必须一次休完,一律不准提前复岗。

持有《生育服务证》且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初婚女职工为晚育,按照相关规定休产假128天;未达到晚育年龄生育和照顾二孩以上生育的,休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四十二条护理假和哺乳假:

符合规定休护理假和哺乳假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

男职工的妻子达到晚育年龄,持有《生育服务证》生育夫妻第一个孩子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四十三条抚育假:

职工申请抚育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节育手术假:

(含安、取环假、人工流产假中期引产假、输精管、输卵管结扎假)职工申请节育手术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

第四十五条献血假:

职工申请献血假,经本单位批准,报公司计划生育与后勤服务部审批。

经批准的献血假必须当次修完,不准存休。

第十章丧假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指父亲、母亲、配偶、子女)逝世,可休5日丧假。

劳动者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逝世,可休3日丧假。

劳动者在奔丧处理后事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自理。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办理丧假手续,应在奔丧前完清丧假手续。

第十一章工勤假

第四十八条员工参加在职学习教育授课、复习、考试等,应尽量利用业余时间,正确妥善解决好工学矛盾。

凡经公司批准同意学习的,给予在职学习人员每年累计八天工勤假,用于学习、复习和考试,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手续办理。

申请程序如下:

(一)员工个人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资格学习及考试的,凭本人申请、准考证等相关手续先由本单位审批,再报人力资源部签批。

(二)经公司批准的由主管部门在本地(外出培训除外)组织开展的技术技能培训考试按实际时间计算,并由主管部门统一报人力资源部签批。

具体按宜五集职教[2013]28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学历学位教育班、选派外培学习及考试的,凭本人申请、学校通知及课程安排表等相关手续先由本单位审批,再报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签批。

第十二章年休假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宜五集人[2009]203号文件关于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年休假登记卡登记工作,并建立职工年休假统计台帐和档案。

第五十条机关职工休年休假,凭本人书面申请,职工年休假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中干正职休年休假,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五十二条生产系统人员休年休假,应先报生产管理部签批,再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五十三条涉及职工调进调出等情况,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职工年休假记录手续。

第五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办理年休假记录或弄虚作假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涉及各子公司职工休年休假,由各子公司按年休假规定自行办理。

第十三章相关假期待遇

第五十六条职工经批准的病假、事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献血假、丧假、工勤假和年休假等假期相关待遇标准按《公司奖励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工资管理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餐费:

按职工实际出勤享受,上班一天享受一天。

(二)购物卡:

职工当月有效工作时间未达15天,不享受。

第五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考勤统计应于本月25日前汇总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十八条职工经批准的各类休假,批准复印件交单位(班组)作考勤记录。

第五十九条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职工,所休假期时间一律按旷工性质处理。

第十四章对生产值班岗位的劳动纪律考核

第六十条流动性的值班岗位人员(如生产单位的现场值班员、行政员或工艺值班员等),必须深入在所管理范围的区域,不允许擅离职守。

违者,发现第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至200元;发现第二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至300;发现第三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同时记旷工半天处理;当年第四次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十一条固定的值班岗位(如各生产单位的控制室、配电室、仓库、治安哨位、酒库、车库等),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遥控”值守。

值班区域夜间不允许关门、关灯。

如工作需要进行巡检等,必须在值班室外书写提示并写明详细事由和时间,违者发现第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发现第二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以后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单位所有规定的记录,必须规范、准确、完整填写,反映真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允许提前或滞后记录,违者视情节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至200元。

第十五章考勤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考勤工作的考核检查。

各单位考勤员分管本单位的考勤事务。

各单位以段、室、班、组为考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事务。

考勤表应公开挂示,以便接受检查和职工监督。

第六十四条考勤应逐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严禁遗漏、隐瞒、弄虚作假、滞后记录。

当月职工的考勤为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

当日出勤人员考勤应在临近下班时记录,当日休息或请假人员考勤应在上班时记录,请假依据应附于考勤处备查。

违者,视情节轻重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至200元。

第六十五条公司严禁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员工一律不准私自请人顶岗代班。

否则,一经发现,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同时追究当班现场值班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实施目标管理,员工为完成本职工作所进行的规定时间外劳动不属于加班。

因工作任务的增加所产生的延时或临时性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加班事由、内容及时间应做好原始记录。

第六十七条员工补休应凭加班依据和补休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将相关手续依据附于考勤处备查。

原则上补休不准累计,必须当月休完,如因工作需要经部门批准可适当累计。

第六十八条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事前完清补休手续的,一经查出,对当事人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经办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倒班岗位工作时间界限的确定。

当日0:

00至8:

00为夜班,当日8:

00至16:

00为白班,当日16:

00至24:

00为中班。

第七十条当月职工的考勤统计汇总周期为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

第十六章工作时间在岗位上瞌睡现象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当班人员在岗位上打瞌睡(伏在办公桌、操作台上,半躺、仰坐在椅子上,或者是其他情形借机打瞌睡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理,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理,第三次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十二条凡发现当班人员在岗位上睡觉,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理,第二次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十三条各生产现场和值班室一律不准摆置床铺及床上用品,违者将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七十四条凡发现当班人员在岗位上睡觉,除直接处理当事人外,并给予当班值班管理员2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前条所处罚款无论数额多少,均不得转嫁于他人,违者将直接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章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劳动纪律考核

第七十六条全体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都必须作《工作日志》,通过日志,记录每日主要工作、存在问题以及对策措施和解决办法。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检查考核并提供公司相关部门作为对中层管理者述职考评的参考。

第七十七条全体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有关要求,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改进作风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七十八条各生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每周六分之五的时间必须深入现场抓落实、抓检查和考核工作,与职工群众同甘苦、心贴心,促进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开展,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七十九条机关各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市场、深入一线、深入实践,查实情、听真言、解难事,做好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八十条全体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从我做起,整顿会议作风。

凡开会学习必须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静章状态,遵守会议纪律,保证会议质量。

违者每发现一次,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十一条要求全体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要带头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倡上班时间走在职工的前面;下班时间走在职工的后面。

若要请假,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若有违反,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章对各级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考核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是为职工、为基层办事的服务员。

要求每个工作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在工作时间内必须认真努力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坚决刹住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歪风邪气。

第八十三条对因公外出的规定。

(一)《外出提示条》规定:

江北单位人员在江北生产区域范围内(含各酿酒车间、辅助车间和子公司等)办理公务,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按外出提示条要求填写《外出提示条》,外出提示条应摆放在各自的办公桌上。

(二)《外出公务凭条》规定:

江北单位人员到江北生产区域以外办理公务,必须按外出公务凭条要求填写《外出公务凭条》。

(三)江北生产区以外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办理公务,必须按外出公务凭条要求填写《外出公务凭条》,公务凭条的投放按本单位要求摆放。

(四)外出公务凭条的摆放要求:

一是公司行政办公楼各职能部门人员外出公务,其《外出公务凭条》统一投放到行政办公楼大厅处和六楼过道中间的外出公务凭条投放箱内,二是公司行政办公楼以外各职能部门人员外出公务,其《外出公务凭条》按本部门要求摆放。

(五)外出提示条或外出公务凭条必须清楚、真实、有可追溯性。

违者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0元,以后重犯,加重处罚。

全体职工都应认真监督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可拨打监督电话5281、6144、7155举报违规行为。

第八十四条不准在工作时间内看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书报和杂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违者,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理,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理,第三次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第八十五条不准利用电脑上网查询、观看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影碟,不准利用电脑玩游戏。

电脑操作人员在接受检查时若匆忙关掉屏幕图像,一律视为违规行为。

违者,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记旷工一天处理,第二次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不准利用电脑、电话炒股、收听音乐等,违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第十九章对各单位劳动纪律管理考核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应成立劳动纪律考核小组,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劳动纪律考核小组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如因小组成员变动应及时上报)。

本单位组长对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负总责。

如发生有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并受到处理的,劳动纪律考核组组长要负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各单位劳动纪律考核小组应对本单位的劳动纪律严格管理、严格检查,对违规当事人的教育、处罚应作好原始记录。

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劳动纪律考勤员既是执法者,又是宣传员,必须认真学习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

第九十条劳动纪律管理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要求每一个劳动纪律考勤员必须秉公执法,不搞歪门邪道,严格履行劳动纪律考勤员职责,敢于同一切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第九十一条各单位基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工作安排必须公正透明、有依有据,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违者,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至2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第二十章对劳动纪律管理部门的考核

第九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在宏观上负总责,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歪门邪道。

否则按照公司《员工违纪行为行政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全体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加强动态考核,敢于大胆管理,敢于执法,坚决同一切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检查、考核各单位执行劳动纪律情况。

按半年和年度对员工遵章守纪意识强、累计违犯劳动纪律行为少的单位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员工遵章守纪意识淡薄,累计违犯劳动纪律行为多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十五条奖励考核评比范围分部门、子公司、车间进行。

第九十六条考核评比以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考核评比办法》为依据,结合日常劳动纪律检查考核组检查考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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