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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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
1总则2
2术语及符号3
2.1术语3
2.2符号5
3基本规定6
3.1一般规定6
3.2排查程序及其工作内容6
3.3排查分类8
3.4排查处理10
3.5排查机构、排查人员10
3.6排查报告11
4常规排查12
5专业排查13
5.1周边环境(包含场地)13
5.2地基基础14
5.3上部结构16
5.3.1混凝土结构房屋16
5.3.2砖混房屋19
5.3.3钢结构房屋21
5.3.4砖木、土木、石砌体房屋23
5.4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26
附表A常规排查表28
附录B专业排查表30
B-1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总表30
B-2周边坏境(包含场地)安全隐患排查表31
B-3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表32
B-4混凝土结构房屋安全隐患专业排查表33
B-4砖混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35
B-5钢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37
B-7土石木结构房屋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39
B-8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安全隐患排查表41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43
引用标准名录44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2
2TERMSANDSYMBOLS3
2.1Terms3
2.2Symbols5
3BASICREQUIREMENTS6
3.1GeneralRegulation6
3.2Investigationprocedureanditsworkcontent6
3.3CLASSIFICATIONOFINVESTIGATION8
3.4DISPOSEOFINVESTIGATION10
3.5OrganizationSettingandFunction10
3.6INVESTIGATIONREPORT11
4GENERALINVESTIGATION12
5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13
5.1Surroundingenvironment(includingsites)13
5.2FOUNDATION14
5.3UPPERSTRUCTURE16
5.3.1CONCRETESTRUCTURE16
5.3.2Brick-concretehouse19
5.3.3STEELSTRUCTURE21
5.3.4Brick,rammedearth,timberandstonemasonryhouses23
5.4ENVELOPESTRUCTURE/NON-STRUCTURALCOMPONENTS26
APPENDIXAGENERALINVESTIGATIONFORM28
APPENDIXB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30
B-l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OFEXISTINGHOUSE30
B-2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OFSURROUNDINGENVIRONMENT(INCLUDINGSITES)31
B-3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OFDOUNDATION32
B-4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OFCONCRETESTRUCTURE33
B-4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OFBRICK-CONCRETEHOUSE35
B・5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OFSTEELSTRUCTURE37
B-7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OFBRICK,RAMMEDEARTH,TIMBERANDSTONEHOUSES....39
B-8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FORMOFENVELOPESTRUCTURE/NON-STRUCTURALCOMPONENTS41
EXPLANATIONOFTERMSUSEDINTHISSTANDARD43
LISTOFREFERENCESTANDARDS44
1.1为统一福建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工作,提高排査质量,为房屋正常使用、应急处理、检测鉴定、修缮和加固改造、档案建立等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排査标准。
按本标准做出的排査结论只能作为房屋正常使用、检测鉴定、修缮和加固改造的技术依据,不能作为办理房产证、房屋租赁等政府许可事项的技术依据。
1.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既有房屋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査,不适用于不可预期灾害(如地喪、爆炸、撞击等)造成的结构损伤及安全隐患排査。
本标准不适用于结构抗震安全隐患排査,其原因一是遵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査技术要点(试行)》的要求;二是抗震主要从结构体系、平立面布置、构造措施、配筋率、材料强度等方面进行控制,而这些指标的获取仅通过排査是难以实现的。
1.3本标准不适用于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隐患排資。
1.4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应从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四个方面进行排査。
1.5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及符号
2.1术语
2.1.1既有房屋existingbuildings
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既有房屋的定义参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执行。
2.1.2排査investigation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对工程资料、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损伤和变形进行检査、检测,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2.1.3常规排査generalinvestigation
按照本标准由街道办或乡镇组织网格员等非专业人员对既有房屋结构实施的安全隐患排査。
2.1.4专业排査professionalinvestigation
按照本标准由专业人员对既有房屋结构实施的安全隐患排査。
2.1.5复排査reinvestigation
按照本标准对既有房屋结构实施的第二次及后续安全隐患排査。
2.1.6砖木、土木、石砌体房屋brick,rammedearth,timberandstonemasonryhouses
是指以土(夯土、土坯、泥砖等)、毛石、粘土砖、水泥砖作为墙体材料,以木梁、木屋架、木榛条或钢屋架支撑的瓦屋面房屋。
2.1.7内框架砖房inner-framebrickbuildings
外部为砖墙承重,内部由框架承重的房屋,包括内部为单排柱到顶、多排柱到顶的多层内
框架房屋,以及仅底层为内框架而上部各层为砖墙的底层内框架房屋。
2.1.8空旷砖房spaciousbrickbuildings
外墙采用砌体承重,在外墙设置砌体扶壁柱,楼屋盖采用木结构或者轻钢结构,为形成内部空旷大空间。
2.1.9底部権架•抗震墙砖房bottomframe-seismicwallbrickbuildings
底部一层或二层为框架•抗震墙,其中抗震墙一般是砌体结构、配筋砌块或钢筋混凝土墙体,而上部各层为砌体结构,在二层楼面或者三层楼面设结构转换层。
2.1.10砖混结构brick-concretestructure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材料的承重结构所共同组成的结构体系均为混合结构。
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建造的。
2.1.11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buildingenvelope/non-structuralcomponent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幕墙等,能够有效地抵御不利环境的影响。
2.1.12农村房屋ruralhouse
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农村自建的正在居住房屋。
2.1.13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住宅建筑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各种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2.1.14地基基础foundation
以地基为基础的房屋的墙或柱埋在地下的扩大部分°
2.1.15检测detection
为评定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
2.1.16鉴定identification
根据现场调査和检测结果,并考虑缺陷的影响,依据相应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对建筑结构的可靠性进行评估的工作。
2.2符号
2.2.1结构性能及几何尺寸
f—受弯构件的挠度;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
%—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lc一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一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6—构件侧弯矢高。
2.2.2排査分类
I、II、III—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常规排査类别;
A、B、C—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专业排査类别;
a、b、c-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査类别。
I类建筑一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H类建筑一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
III类建筑一应进行专业排査。
A—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B-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
C1—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C2—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
C3—指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本标准所称的既有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直接地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工作、生活、学习、储藏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其面积一般以平方米计算。
本标准排査的对象不包括以下方面:
不包括构筑物在内,如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甚至排除与房屋极其近似或密切相关的构筑物,如宝塔、亭台、烟囱、碉堡、基穴、假山等;凡在建工程,由于它处于形成阶段,不属于已完成的住房,因此被排除在外。
3.12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分为常规排查和专业排査。
对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査,首次应先开展常规排査,根据常规排査结果将房屋分为I,II,III类房屋,判定为III类的房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排査。
3.1.3III类的房屋,须对既有房屋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四项内容进行安全隐患专业排査,每一项的排査结果分为a、b、c三类。
当房屋上部结构包含两种及以上结构形式时,应按照本标准的相应章节进行各类型结构的安全隐患排査,取最低排査类别为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査类别。
3.1.4综合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四项内容的排査结果,III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专业排査结论分为A、B、C三类。
3.15I类房屋复排査时间应不超过5年,II类房屋复排査时间应不超过1年,III房屋应根据专业排査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丄6抗震设防类别属于特殊设防类(甲类)和重点设防类(乙类)的建筑应直接划分为III类,进行专业排査。
3.1.7当既有建筑已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应以检测鉴定的鉴定报告的结论及建议为准。
3.1.8对常规排査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可进行专业排査,并以专业排査的最终结果为准。
3.2排査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常规排査:
1)调査、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2)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査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
3)出具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报告(附表A及相应附件);
4)主要工程资料、排査记录、排査报告等排査资料归档。
3.2.2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业排査:
1)调査、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2)制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方案;
3)对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进行现场检査、检测;
4)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査、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
5)出具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报告(附表B及相应附件);
6)主要工程资料、排査记录、排査报告等排査资料归档。
3.2.3房屋工程资料宜包含下列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
包含房屋名称、建造时间、层数、基础类型、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
2)房屋安全证明资料:
包含房产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加固改造验收证明;
3)房屋图文资料:
设计图纸、加固改造图纸、施工资料;
4)房屋使用资料:
包括使用过程中遭受的灾害,维修、加固、改造等相关资料;
5)历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6)房屋结构检测鉴定报告。
3.2.4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现场排査流程:
复排査
委托
图3.2.4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流程
3.3排査分类
3.3.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常规排査可按本标准第4章进行I、II、III类房屋的分类。
3.3.2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首次专业排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
1)结构安全隐患排査的A.B.C类划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表3.3.1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首次排査分类标准
序号
排查分类标准
首次排査结果
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89系列及后续规范设讣建设的有房产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的房屋;对加固改造工程,还应有加固改造工程合格证明资料;
2)在使用过程中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除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房屋:
3)不符合第1、2条,但具有有效的、主体结构安全性满足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
4)周边环境(包含场地)排查类别为a类的房屋;
5)地基基础排査类别为a类的房屋:
6)上部结构排査类别为a类的房屋;
7)围护结构排查类别为a类的房屋。
A
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周边环境(包含场地)排査类别为c类的房屋;
2)地基基础排査类别为c类的房屋:
3)主体结构排査类别为c类的房屋:
4)围护结构排査类别为c类的房屋;
5)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改变使用功能、拆除结构、改建或扩建结构,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
6)遭受火灾等灾害,造成结构严重受损,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
7)房屋鉴圧结论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但未进行加固处理,或进行了加固但无加固工程合格证明。
C
2)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复排査类别不属于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
3.3.3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业排査的复排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
1)结构安全隐患排査的A.B.C类划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表3.3.2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房屋复排査分类标准
序号
上次排查结果
排査分类标准
本次排査结果
1
A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排查周期内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除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或有上述情形但有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
2)本次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排査类别均为a类的房屋。
A
序号
上次排査结果
排査分类标准
本次排査结果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排查周期内改变使用功能、拆除房屋结构、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
2)本次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排査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的房屋。
C
2
B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进行检测鉴左且鉴左结论为安全的房屋或按检测鉴左报告进行加固处理并具有有效的加固工程合格证明的房屋:
2)在取得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后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除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房屋;
3)本次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排査类别均为a类的房屋。
A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取得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后改变使用功能、拆除房屋结构、改扩建房屋结构或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房屋:
2)本次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排査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的房屋。
C
3
C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进行检测鉴定且鉴左结论为安全的房屋或按检测鉴左报告进行加固处理并具有有效的加固工程合格证明的房屋:
2)在取得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后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拆除房屋结构、未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房屋;
3)本次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排査类别均为a类的房屋。
A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未进行检测鉴泄或未进行加固处理的房屋:
2)按检测鉴肚报告加固后改变使用功能、拆除房屋结构、改建或扩建房屋结构、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
3)按检测鉴左报告要求进行加固,但无有效的加固工程合格证明的房屋;
4)本次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排査类别中任一项为c类的房屋。
C
2)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复排査类别不属于A类和C类的,判定为B类。
3.3.4土石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首次排査.复排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
1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类别判定为A类:
1)场地排査类别为a类的房屋;
2)地基基础排査类别为a类的房屋;
3)上部结构排査类别为a类的房屋;
4)围护结构排査类别为a类的房屋。
2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类别判定为C类:
1)拆改主体结构的房屋;
2)场地排査类别为c类的房屋;
3)地基基础排査类别为c类的房屋;
4)上部结构排査类别为c类的房屋;
5)围护结构排査类别为c类的房屋。
3.4排査处理
3.4.1I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每隔5年排査一次;
3.4.2II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每隔1年排査一次;
3.4.3III类房屋应根据结构安全隐患排査类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A类房屋:
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每隔5年排査一次;
2)B类房屋:
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每隔1年排査一次;
3)C类房屋:
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分为Cl、C2、C3三类;C1类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C2类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C3类指需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3.4.4对于III房屋,房屋排査专业机构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主体结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5排査机构、排査人员
3.5.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常规排査由街道办、乡镇房屋安全主管机构的人员或房屋安全
责任人进行,并将排查结论和报告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3.5.2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专业排査应由列入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
3.5.2房屋排査专业机构应组织排査小组进行排査,对砌体房屋、混凝土房屋和土石木房屋,排査小组应包括1名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对钢结构房屋,排査小组应包括1名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1名具有钢结构分析能力的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3.6排査报告
3.6.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査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责任主体,包括委托单位、产权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2)工程概况,包括建筑名称、建造时间、层数、结构形式、基础类型、使用功能等;
3)房屋使用状况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动、主体结构拆除、改扩建、灾害影响、维修加固等;
4)现场检査、检测的结果;
5)排査结论及处理建议;
6)现场典型损伤检测结果、排査图片等附件。
4常规排查
4.1.本节适用于常规排査的首次排査和复排査。
4.2常规排査类别分为I、II、III类房屋。
4.3常规排査I类和II类,应同时符合下列内容:
1)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未拆除房屋,未扩建或改建、未修缮加固、未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
2)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未遭受火灾、风灾、雪灾、水灾、地质等灾害;
3)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未改变使用功能;
4)建筑物周边无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无相邻施工;
5)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无盐酸、硫酸、海水等化学侵蚀;
6)基础周边未发现裂缝、积水和倾斜;
7)混凝土构件未发现裂缝、钢筋锈蚀、混凝土胀裂、变形;钢构件未发现锈蚀、裂缝、变形、连结节点锈蚀、松动和裂缝;木构件未发现裂缝、腐蚀蛀蚀、变形、节点连结未发现松动;砖石土构件未发现裂缝、变形、风化粉化、受潮渗漏等。
8)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未发现裂缝、风化粉化、外墙饰面空鼓脱开、受潮渗漏、变形。
9)无外挂物或无老化破损和变形;
10)无幕墙或幕墙无裂缝、变形、节点连结无松动、锈蚀和开裂。
4.4常规排査I类建筑在满足4.3条的基础上,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内容:
1)距排査时房屋建成20年或以内;
2)有完整的建筑结构设计图纸;
3)有完整的竣工验收证明或房产证明。
4.5常规排査II类建筑在满足4.3条的基础上,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内容:
1)农村地区自建自住房;
2)无经营租赁。
4.6不属于I类、II类的,则为m类。
专业排査
5.1周边环境(包含场地)
5丄1本节适用于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安全隐患专业排査。
5.1.2房屋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安全隐患专业排査类别应分为a、b、c三类。
5.13房屋周边环境(包含场地)安全隐患应重点排査周边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检测其高度、与房屋的水平距离、裂缝、变形等。
5.1.4房屋因自然灾害(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采空区以及病险库等造成的影响不在本标准排査工作范围内,上述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5.1.5房屋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査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a类:
1)房屋周边无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或其高度不超过2米;
2)边坡、挡墙、河堤护坡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上;
3)边坡、挡墙、河堤护坡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内,但有工程安全合格证明,且未发现其存在裂缝、变形等明显缺陷。
5丄6房屋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査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类:
1)边坡、挡墙、河堤护坡的髙度在5米以上,与房屋水平距离在其2倍高度以内,且已出现明显的裂缝、变形等损伤情况;
2)5.1.4条中经专项评估评定为危险的场地。
5.1.7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査类别不属于a、c类的,应判定为b类。
5.2地基基础
5.2.1本节适用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专业排査。
5.2.2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患专业排査类别应分为a、b、c三类。
5.2.3房屋地基基础安全隐患应重点检测房屋因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