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h>30m时,R=5m.
9、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变形、断股、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更换报废,不得使用。
一十五、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一十六、
1.高处作业前,高处作业单位应制定补充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内。
2.
3.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
5.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
7.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值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备注栏内。
8.
9.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0.
11.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若在生产运行区域进行交叉作业还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2.
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14.
15.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保持安全距离。
16.
17.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工作地点下面应设有警戒(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禁止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18.
19.在6级及以上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20.
第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一、本证办理范围:
公司所属范围内一切吊装、起重作业(不包括外来固定施工区域吊装和固定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的各种吊装作业,其相关作业执行承包商管理规定)均须办理此证。
二、
三、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四、
1、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2、
3、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4、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公司安全生产总监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6、
3.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3.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3.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3.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3.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4、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5、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6、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7、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
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8、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
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9、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0、起重机应使用一块完整,厚度不小于100mm长度不小于1米的垫木或木块垫实。
11、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五、本证分级管理:
六、
1.一般设备,重量小于10吨的规则重物的吊装、起重,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方案,由车间安全员、技术员或设备员审核,主管或车间主任审批。
2.
3.对10吨及以上重物的吊装作业项目或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吊装方案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生产安全总监或技术部总工审批。
4.
4、本票适用于吊车、起重机械等进行的临时性、抢检修作业项目,固定行吊作业项目除外,但必须遵守相应行吊安全操作规程。
5、
6、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前危害识别并填写危险危害因素分析表。
7、
8、本证由吊装作业单位申请,并认真落实吊装方案和吊装负责人、作业人,并严格按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9、
第六条动土许可证
一、本证办理范围:
公司所属范围内的自然地坪30厘米以下的动土作业,均应办理此证
二、
三、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四、
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准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件;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警戒区、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在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禁止进行作业;
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信号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距离设施1米以内动土作业时,应采取人工挖掘,严禁使用抓斗等机械工具作业,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监护人(公司院内配电室由运行人员监护,其他电气设施区域由电仪派人监护,地下管道等设施由动土部位所属单位派人监护),并坚守岗位;
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暗井;
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9.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场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9.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9.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9.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9.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当作业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属地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2、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3、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联络票》;
14、各属地管理单位对本区域内动土活动具有监督权,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三、《动土作业许可证》管理要求:
1、本证由动土作业单位领取,并根据内容填写后审批;
2、承包商需办理此证,由技术部负责提供并按照程序落实办理本票证;
3、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4、《动土作业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分别由技术部、安全生产部、施工单位各保管一份。
第七条断路联络票
1、适用范围:
x有限公xx分公司厂区内的断路作业。
2、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厂区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负责在断路路口设立警戒绳、黄色断路警示标识牌等,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联络票》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4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断路联络票办理后未进行作业或因夜间、特殊天气等原因不进行作业,施工单位要立即恢复现场,使之达到通行条件;
3.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恢复交通;
3.6断路作业应按《断路联络票》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联络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7对《断路联络票》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8在《断路联络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联络票》。
4.《断路联络票》办理:
4.1《断路联络票》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领取《断路联络票》,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3外来施工单位断路的,由公司内施工对接部门指定专人按照规定办理,并将办理好的《断路联络票》交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部、及交消防队存档。
本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八条动火工作票
一、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均应办理此证。
二、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
1.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2.
3.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
公司内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农化废气、污水系统、电缆夹层、电缆沟、电缆桥架、汽轮机油系统、给泵及锅炉风机润滑油系统及其周围,油罐区、控制室、计算机房、锅炉燃油系统、布袋除尘以及变压器、皮带、煤仓、煤粉炉风煤系统、电子间、配电室、液氨、氨水系统相关管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
4.
5.各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及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
6.
7.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控股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8.
9.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
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10.
11.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需分别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12.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至少包括:
2)
A.燃料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汽轮机油系统、风机滑油系统、磨煤机滑油系统、给泵润滑油系统、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油箱等。
B.
C.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等。
D.
E.锅炉制粉系统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笼、细粉分离器等区域(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磨煤机、煤粉管道、煤仓、液氨制备系统及管道、钙法脱硫粉仓内、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脱硫塔、增湿塔内作业、酸储罐等;
F.
3)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至少应包括:
4)
A.与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B.
C.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D.
E.动火地点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F.
G.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电子间。
H.
I.脱硫系统(除一类动火外区域)、炉膛内、给煤机、落煤管外部动火等。
J.
K.氨水系统相关管道、污水系统、布袋除尘、输灰系统、脱硫污水处理系统管线、烟道、密封风系统、废油储放区、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L.
M.厂区内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N.
O.设备容器内动火每天开工前检查可燃气体含量(值长负责联系化验中心,工作许可前将监测结果告知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或指定专人随时利用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对动火容器进行检测)。
P.
Q.厂区内其他区域动火,根据实际进行危险点分析,除符合一类动火条件应办理一类动火许可证外,均应办理二类动火许可证,并落实好相关措施。
R.
S.特定施工区域经隔离后可办理整体动火票,时间根据工期确定。
T.
三、动火过程控制
1.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2.
1)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动火达到同样效果时,尽量采取代替的方法处理。
2)
3)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动火。
4)
5)尽可能的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6)
7)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
9)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沟、管道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隔离措施不准使用石棉被等不耐高温材料),以防火花飞溅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
11)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12)
1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一类动火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二类动火至少配备一个灭火器)。
14)
15)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6)
17)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