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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地方海事

 

一、怀化市地方海事局简介

二、怀化市地方海事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三、怀化市地方海事局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

四、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等)

七、海事行政执法(事项、项目、依据)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单位简介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于2004年经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与怀化市船舶检验局一门二牌,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在各县市(区)设14个海事处和6个船检处(船检处与所在海事处一门二牌)。

其中市海事局直管的沅陵县、辰溪县、洪江市、中方县、鹤城区地方海事处和五强溪、洪江海事处8个单位为正科级,县(市、区)交通局管理的麻阳、芷江、会同、新晃、靖州、通道等6个县地方海事处为副科级。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作为全市水上交通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代表政府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通航保障等行政执法职能。

当前,全市共有海事(船检)干部、职工145人,其中在职11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19人,持证验船师31人,海事调查官24人,90%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领导成员及分工

唐松,局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审计、船舶船员工作;

张晓,总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分管人事劳资、共青团、纪检监察、计生和妇女工作;

喻林森,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财务、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规费征收工作;

吴小勤,副局长,分管船舶检验、科技和局工会工作;

李益万,副局长,借调市交通局工作。

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

一、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拟定全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文件;拟定全市地方海事系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组织调查和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管理和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审核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负责审核辖区范围的禁航区交通管制区等水域的设置;负责全市船舶进出口签证管理和渡口的安全监督巡查。

(三)、负责船员技术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航行规定。

(四)、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船舶及水上设施法定检验,审查船舶设计;协助省船检局开展船用产品监督检验认可和有关部门对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及焊工考试发证工作

(六)、负责全市海事系统交通规费征稽管理和本系统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的管理与指导。

(七)、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精神

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及海事系统的现代化管理、科技进步等工作。

(八)、承办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交办的工作,参与

政府组织的防汛、抢险等工作。

二、科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性会议组织及文秘、机要、信访、信息、档案、修史编志、对外宣传、公务接待;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负责局机关安全、消防、卫生、内保和局机关后勤工作;组织起草本系统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建设与宣传、执法队伍建设;拟定法制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各海事处法制工作;承担行业政策研究、体制改革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和指导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管理和指导海事科技、教育、标准和科技信息工作;负责研究成果的申报及推广应用;制定本系统的职工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和老干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监督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检查、督办局属各处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研究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新问题,提出并实施治理措施;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负责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调解、事故分析和各处报送的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结案审批;受理当事人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负责航行通告的发布和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统计上报和海事业务情况和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及归档;负责水上安全通信和信息、网络运行工作;对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装载危险品、化学品船舶的安全检查及监装监卸工作;负责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三)船舶船员科

负责船舶所有权登记、签证和适航管理;负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负责持证船员、引航员管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及师资的资格认可;负责船员、引航员考试、发证;负责权限内的船舶船员档案管理和各类报表的上报。

(四)船舶检验科

负责船舶及设施法定检验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管理;负责船舶公证检验;负责组织船舶焊工的培训、考试;负责验船机构资质申报验船师管理;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协调;参与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相关船舶技术问题的调查;按规定权限负责受理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建造检验和危险品船舶营运检验工作;负责船舶统计工作。

(五)财务征收科

负责指导全市海事系统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和日常经费的拨付及使用监督;管理和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预决算;负责全市海事系统规费征收、上缴和票据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查海事规费的减免申请;检查执收执罚,指导县市征收工作。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单位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7、《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和生效时间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3.1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国务院

1993.2.1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

1995.1.1

6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5.1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8.1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地方性法规

9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3.1

10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3.15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88.6.1

12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1.1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交通部

1991.2.1

14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交通部

1993.1.1

15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交通部

1993.1.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交通部

1993.7.1

17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规则

交通部

1993.7.1

18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5.5.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交通部

1997.11.5

20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

1998.3.1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部

1998.3.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

1998.5.1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部

1998.1.1

24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8.3.27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1.1

26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2.16

27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2.1.1

28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交通部

2002.10.1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2005.1.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1.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例规定

交通部

2006..4.1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部

2006.6.1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政府

规章

34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

政府

1995.12.21

行政

法规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国务院

1993.2.14

地方性

法规

36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3.1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依据

船舶港务费

0.35元/每净吨(马力)次

湘价费【2002】44号

船舶焊工培训考试费(含合格证费)

按【86】湘船检16号执行

湘价费【2002】44号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7大项)

湘价费【2002】44号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湘价费字【1998】220号

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收费(5项)

2200元/天、150元/天、3000元/天、1800元/天、900元/天

湘价费【2007】146号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等)

一、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拖带超重、超长、超高、

超宽、半潜的物体及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实施

机关

各海事处

受理

部门

政务中心、受理窗口

受理

岗位

受理员

申请人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1、拖轮适航、船员适任;2、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平台经拖航检验合格;3、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5、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1、《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二份);2、船检机构为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或拖轮出具的适航、适拖证明;

3、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4、载运或拖带方案、安全保障措施;5、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9、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

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

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

标准

执行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为许可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实施机关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

各海事处、安全监督科

各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科

受理岗位

受理员

受理员

申请人

岸线水域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1、工程项目建议书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2、符合通航安全规范的要求;3、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要求;4、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预可行性研究,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专家评估。

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2、施工作业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1、《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申请书》;2、《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3、项目建议书;4、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5、设计单位、论证单位资质认证文书;6、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

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7、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湘价费[2004]44号文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三、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

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

受理员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3、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4、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证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10、船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四、航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实施机关

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受理员

申请人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2、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征求军方意见(如为临时军事禁航区)。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安全保障措施;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船舶进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

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

受理员

申请人

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6、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7、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2、船舶签证簿;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9、适拖证书(拖带船队);10、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11、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

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湘价费[2002]44号文件

六、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

办证大厅、管理窗口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

受理员

受理员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3、船名经过核准(新造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技术证书;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可能免相同的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2、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6、船舶技术证书;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8、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

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

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七、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许可

(一)《高速客船安全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

受理员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的主要营运地在被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辖区;

2、船舶具备高速客船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了足够适任的船员;

4、船舶制定了安全措施与计划;

5、船舶配备了必要的文书与资料。

提交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2、船舶检验证书;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5、航线运行手册;6、船舶操作手册;7、船舶保养手册;8、维修计划;9、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10、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11、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12、船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办理依据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湘价费[2002]44号文件

八、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许可

(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

各海事处

受理部门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

受理员

申请人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申请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发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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