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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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长春市珠丽安语言培训中心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__长春市珠丽安语言培训中心____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__民办_____,是利用非国有资产、志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用咱们的专业为您打造语言工具”。
咱们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教书的同时育人。
第四条本单位的记录治理机关是_长春市民政局_;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56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行者是宁宇。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校务委员;
(三)有权查阅校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资者:
宁宇;金额:
壹拾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对外汉语
(二);外语培训
第三章 组织治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校务委员会会,其成员为五人。
校务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委员由举行者(包括出资者)和职工代表(由全部职工选举产生)组成。
委员每届任期叁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主任,和由其提名聘用或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委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每一年召开贰
次会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一)校务委员会主任以为必要时;
(二)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助理1名。
主任、主任助理由委员会以全部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助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刻、地址、内容等一并通知全部委员。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部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部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铛铛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
委员会决议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蒙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去责任。
委员会记录由主任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将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叁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改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部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宁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个人投资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本钱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能够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为50 %,预留学校进展资金比例为50%。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事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记录治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委员会表决通事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七月七曰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