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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1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

2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3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万元。

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0万元以下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10-2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20-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0%,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20×30%)6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20-6)14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3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14十30)44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

10×10%+(20-10)×20%+(30-20)

×30%+(44-30)×40%11.6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6+11.6)17.6万元

减免法举例:

甲国居民来自国内所得8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2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5%,但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规定适用10%的低税率征税,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如甲国实行减免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20×40%)8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20*10%+80*35%)30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8+30)38万元

免税法举例

(1):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公式:

国内所得应纳税额=国内所得*国内税率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公式:

国内所得应纳税额=国内、国外总所得*国内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国外总所得)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100×40%*(70/100)=28(万元)

免税法举例

(2):

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万元。

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为4级全额累进税率,即:

所得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所得额在5万元-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

所得额在15万元-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5%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20%

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求该居民的总的应纳税额

已向乙国缴纳税额5*15%=0.75万

已向丙国缴纳税额5*20%=1万

采用全额免税法

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10*10%=1万

采用累进免税法

应向甲国缴纳税额20*15%*(10/20)=1.5

例1甲国一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为500万元,其中来源于乙国100万,乙国采用比例税率为40%,来源于丙国分公司200万元,丙国采用比例税率为25%,甲国所得税税率为全额累进:

100万以下为20%,100万-200万为25%,200万-300万为30%,300万-400万为35%,400万以上为40%,请计算在使用扣除法的情况下,该公司总的税收负担。

如果甲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该公司总的税收负担又是多少。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A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所得20000美元,甲国施行超额累进税率:

即所得8000美元(含)以下为0,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试用累进免税法计算居民A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本题6分)

解答:

如果甲国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又应该怎样操作呢?

已向乙国缴纳税额5*15%=0.75万

已向丙国缴纳税额5*20%=1万

全额免税法:

应向甲国缴纳税额(10-5)*10%+5*5%=0.75万

累进免税法:

应向甲国缴纳税额

[(20-15)*15%+(15-5)*10%+5*10%]*10/20=1万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采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国家

企业

应税所得(万元)

所在国税率(%)

已纳外国所得税额(万元)

甲国

总公司A

1000

50

 

乙国

分公司B

100

60

60

丙国

分公司C

100

40

40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100万元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100万元

实际抵免额1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500万元

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510万元

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525×(100-50)/1050〕25万元

实际抵免额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500万元

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475万元

我国抵免限额举例(企业):

我国某公司2008年在中国境内经营取得的应税所得额300万,税率25%,其在A国的分公司当年取得的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50万元,A国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当年该公司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50万元,A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15%;当年该公司从B国取得的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租金收入30万元,利息收入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B国课征得预提所得税率为20%。

该公司的境外所得均已在当地纳税。

计算该公司在外国的抵免限额)

计算A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300+150+50)*25%*(50+150)/(300+150+50)

=50万

计算A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

B国的税款(300+100)*25%*(100)/(300+100)

=25万

●我国抵免限额举例(个人):

我国某居民个人在2008纳税年度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79600元,其中因全年在A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因提供某项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劳务费10000元;该纳税人已就这两项收入在A国纳税2100元,同年,该纳税人向B国一机构转让一项专利,取得特许权使用费30000元,并就这笔收入向B国缴纳60000元,要求计算该纳税人的外国抵免限额。

个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计算是将该收入按我国税法应缴纳的税额计算的

计算在A国工资所得税款的抵免限额

工资抵免限额=[(5800-4800)*10%-25]*12=900元

计算A国劳务报酬的抵免限额

劳务抵免限额=10000*(1-20%)=1600元

A国总的抵免限额为900+1600=2500

计算在B国个人所得税款的抵免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抵免限额=30000*(1-20%)=4800元

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

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

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全额抵免法和普通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

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

(10000×30%)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2400万元

 

所得额

所在国税率

甲国总公司

100万

35%

乙国分公司

100万

30%

丙国分公司

100万

35%

丁国分公司

100万

40%

●请计算在采用普通抵免法时,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计算抵免限额时

●请分别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和分国抵免限额进行计算)

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8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6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2400万元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3200万元

母公司A拥有国外子公司B50%的股份,这一年B的所得为100万,在子公司不用在所在国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这100万可以全部作为股息进行派发,这时母公司分到的股息是50万。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是20%,这时子公司完税以后只有80万可以作为股息进行派发,母公司分到的股息只有40万。

为什么在子公司要交所得税的情况下,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减少了?

这就相当于母公司也间接交纳了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用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步骤:

子公司纳税的情况

包括:

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纳税额,子公司的税后所得等。

母公司分配的毛股息

子公司的税后所得×母公司的股份比例。

母公司承担的子公司的所得税

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毛股息/子公司的税后所得(间接税)

预提所得税=母公司毛股息×预提所得税率(直接税)

计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总所得。

母公司的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子公司的所得税(步骤2+步骤3)

计算抵免限额

(母公司来自所在国所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总所得)×母公司所在国的税率×[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总所得/(母公司所来自在国所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总所得)]

采用比例税率时公式可简化成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总所得*母公司所在国的税率

比较抵免限额和(步骤3+步骤4),较小的为实际抵免额。

计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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