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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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术语

2.0.1建筑基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

2.0.2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建筑面积

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中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条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2.0.11点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0m的各类建筑。

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建筑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点式建筑视同条式建筑。

2.0.12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0.13办公建筑

包括公寓式办公建筑和一般办公建筑。

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m2,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m2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0.14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

2.0.15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含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2.0.16绿地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3规划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3.1.2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3.1.3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2总体规划

3.2.1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城镇)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2.2总体规划一般由市(镇)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3.2.3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1.总体规划实施评价。

即总结现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2.城市(城镇)发展定位。

即根据城市(城镇)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城镇)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3.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

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4.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城镇)发展目标,结合国家、自治区的城市(城镇)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5.资源和环境承载力。

分析本辖区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承载水平、环境要素特点和发展条件,制订差别化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6.城市(城镇)特色。

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演变过程,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维护和强化城市特色的途径和方法;

7.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前,还可根据需要开展其他专题研究。

3.2.4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

2.原则确定城市(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3.研究并提出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原则确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城市(城镇)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

4.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

5.原则确定城区或者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和用地布局;

6.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

7.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构建的目标和要求;

8.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要点。

3.2.5市(镇)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本辖区与相邻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协调的策略与措施;

2.提出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确定相应的管制原则和措施;

3.制定服务于本辖区整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

4.确定本辖区发展方向、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制定总体布局方案,确定各城镇(村庄)人口规模、功能分工和建设用地规模;

5.确定本辖区内重点发展城镇(村庄)的发展定位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6.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7.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8.提出规划实施措施和政策建议。

3.2.6中心城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城市(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2.预测人口规模;

3.具体划定规划区和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

4.确定规划区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

5.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6.确定用地规模,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研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增长边界;

7.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类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8.确定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位置、主要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布局、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9.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城市干道的走向、宽度、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

10.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城市空间形态保护要求;

11.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确定特色风貌保护的范围、具体内容、重点区域以及保护措施;

12.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确定划入城区或者镇区的村民居民点住区建设或者改造标准;

13.确定供电、电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设施位置和控制范围;

14.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15.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震、防洪、消防、人防、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16.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17.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18.制定总体城市设计引导策略,确定城市(城镇)风貌定位,城镇天际线、城镇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文化体系等重要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

19.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3.2.7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1.规划区范围;

2.市(县)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城镇)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干道系统网络、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5.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城镇)防灾工程。

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和消防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

3.2.8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总体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域位置图、区域发展分析图、综合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市(县)域人口分布现状图、市(县)域城镇体系现状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规划区范围图,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空间管制区划图、工程地质评价图、用地布局规划图、产业布局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综合交通设施规划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各类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自然保护区规划图、水源保护规划图等。

  总体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50000;重点地区规划图纸根据规划层次的不同,比例为1︰2000至1︰10000,其中规划区范围和空间管制区划图应能指导现场确定位置。

  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3.3近期建设规划

  

3.3.1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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