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805800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51.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docx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0228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第一节监理单位概念

一、监理单位的概念

建设监理单位是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之后兴起的一种企业。

它的主要责任是向工程项目法人提供高质量的、高智能的技术服务。

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依据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

本章主要结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章,从介绍监理单位的概念、资质管理、经营准则以及监理人员素质和资格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

如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监理中心以及兼承监理业务的设计、施工、科研、咨询等单位。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经济、法律、技术及管理人员,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并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设施。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申请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承担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并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之规定,设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由水利部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者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反映了该监理单位从事某项监理业务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工程监理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1)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模式,提倡组建的主要公司类别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资本额的多少,享有大小不同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参与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

公司则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承担民事责任。

现阶段,我国成立的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很少,随着改革的深化,这类公司会逐渐增多。

(2)股份有限公司。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组建公司的形式往往以股份有限公司居多。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同时,以其所持股份的多少,享有相应份额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参与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

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存在的公司组建形式,监理单位也将多是这种类型。

三、监理单位的市场地位

(一)监理单位是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不仅要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交易双方,而且要有协调交易双方、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

就建设市场而言,项目法人和承包人是买卖的双方。

承包人(包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构配件制造、施工等单位,就具体的交易活动来说,承包人可以是其中之一,也可能是指几个单位,甚至是指上述所有单位)是卖方,项目法人是买方。

一般来说,建设产品的买卖交易不是瞬间就可以完成的,往往经历较长的时间。

交易的时间越长,或者说,阶段性交易的次数越多,买卖双方产生矛盾的机率就越高,需要协调的问题就越多。

况且,建设市场中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都很强,没有相当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难以圆满地完成建设市场中的交易活动。

监理单位正是介于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第三方,为促进建设市场中交易活动顺利开展而服务的。

(二)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首先,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这两类法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关系。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都是建设市场中的主体,不分主次,自然应当是平等的。

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它们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工作关系两个方面:

1.双方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中独立的法人

不同行业的法人,只有经营的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而没有主仆之别。

即使是同一行业,各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也只有大小之别、经营种类的不同,不存在从属关系。

2.双方都是建设市场中的主体,是为工程建设而走到一起的

项目法人为了更好地搞好自己担负的工程项目建设,而委托监理单位替自己负责一些具体的事项。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

同样,监理单位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立后,双方只是按照约定的条款,各尽各的义务,各行使各自的权力,各取得各自应得到的利益。

所以说,二者在工作关系上仅维系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水准上。

监理单位仅按照委托的要求开展工作,对项目法人负责,并不受项目法人的领导。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

如果二者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成立,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兴共荣的紧密关系。

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之后,项目法人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

诸如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的主持权、施工质量以及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

项目法人往往留有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决定权、对承建商的选定权、与承建商订立合同的鉴认权以及工程竣工后或分阶段的验收权等。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授权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监理单位毕竟不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

监理单位既不是以项目法人的名义开展监理活动,也不能让项目法人对自己的监理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显然,监理单位不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

其三,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确立后,双方订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一经双方签订,这就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都体现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

众所周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包人是建设市场中的三大行为主体。

项目法人发包工程建设业务,承包人承接工程建设业务。

在这项交易活动中,项目法人向承包人购买建设产品。

项目法人总是想少花钱而买到好产品,承包人总想获得较高的利润。

监理单位的责任则是既帮助项目法人购买到合适的建设产品,又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仅表明监理单位要为项目法人提供高智能监理服务,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表明,监理单位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这在其他经济合同中是难以找到的条款。

可见,监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处于建筑商品买卖双方之间,起着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

因此,不能把监理单位单纯地看成是项目法人利益的代表。

应当强调的是:

①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主体地位完全平等的合同关系。

项目法人不得随时随地指派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任务。

如果项目法人在委托合同规定的任务外还需委托其它工作任务,则必须按监理合同之规定进行,或与监理单位协商,补充或修订委托合同条款,或另外签订委托合同。

②虽然监理单位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开展监理工作的,但在工作中,应独立、公正地处理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利益,不得偏袒项目法人利益而克扣被监理单位利益。

(三)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不订立也不应该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是,由于同处于建筑市场之中,所以,二者之间也有着多种紧密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法律地位平等关系

如前所述,承包人也是建设市场的主体之一。

没有承包人,也就没有建设产品。

像项目法人一样,承包人是建设市场的重要主体,并不等于他应当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

既然都是建设市场的主体,那么,就应该是平等的。

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都是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承包人都是在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条款的制约下开展工作的。

二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虽然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有监理合同,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有承包合同。

监理单位依据项目法人的授权,就有了监督管理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权利。

承包人不再与项目法人直接交往,而转向与监理单位直接联系,并接受监理单位对自己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监理单位的经营活动准则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一)守法

守法,这是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对于监理

单位企业法人来说,守法,就是要依法经营。

首先,监理单位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这里所说的核定的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中填写的、经建设监理资质管

理部门审查确认的经营业务范围。

核定的业务范围有两层内容,一是监理业务的性质;

二是监理业务的等级。

监理业务的性质是指可以监理什么专业的工程。

如以水工建筑、测量、地质等专业人员为主组成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则只能监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而不能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第二层意思是指要按照核定的监理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如取得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而取得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只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其二,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其三,建设监理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其四,监理单位离开原住所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并要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五,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

(二)诚信

所谓诚信,简单地讲,就是忠诚老实、讲信用。

为人处事都要讲诚信,这是做人的

基本品德,也是考核企业信誉的核心内容。

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是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市场经济的观念,监理单位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智力。

每个监理单位,甚至每一个监理人员能否做到诚信,都会对这一事业造成一定的影

响,尤其对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自己的声誉带来很大影响。

所以说,诚信是监理单位

经营活动基本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公正

所谓“公正”,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在处理项目法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做到“一碗水端平”,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该维护谁的权益,就维护谁的权益。

决不能因为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就偏袒项目法人。

一般来说,监理单位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做到,而维护承包人的利益比较难。

要真正做到公正地处理问题也不容易。

监理单位要做到公正,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为私利而违心地处理问题;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级或项目法人的意见是从;

(3)要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不为局部问题或表面现象而模糊自己的“视听”;

(4)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要尽快提高综合理解、熟练运用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条款的能力,以便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恰当地协调、处理问题。

(四)科学

所谓科学,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要运用科学的手段,要采

取科学的方法。

工程项目监理结束后,还要进行科学的总结。

总之,监理工作的核心问

题是“预控”,必须要有科学的思想、科学的方法。

凡是处理业务要有可靠依据和凭证;

判断问题,要用数据说话。

监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