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概述 对应司考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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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概述对应司考真题及解析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100299.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

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9题)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衔接的问题

  「解析」选项A正确。

本题中,王某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转让登记的理由是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王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据此可知,行政案件的审判须以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为依据,在民事诉讼审结之前,行政诉讼应当中止。

  选项B错误。

本题中,民事诉讼不是因行政行为的违法而导致的赔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不能合并审理。

  选项C错误。

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了,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转让登记行为,而不是“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选项D错误。

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该转让登记行为合法,但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登记行为,属于变更判决,而确认合法则为确认判决,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故法院不能作出确认合法的判决。

20090298.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

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

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

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

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故A项正确。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故B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是复议维持案件,故C项正确。

  本案原告王某是以不服不予退税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所以不予退税决定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内容,故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D项正确。

200202100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l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

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

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据此请回答: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

  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届纠纷

  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

A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本案中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属于实质上是行政许可行为,并非是对吴、申、崔三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裁决,因此法院不能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因此C不正确。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单项选择题

2010024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

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

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答案:

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A项中,某环保局拒绝李某的请求,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故属于受案范围。

所以A项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B项中的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这是一个不针对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所以外地乳制品企业不可对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诉讼。

故B项当选。

C项中,房管局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其确认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预售合同的这一事实。

预售合同的效力来自于买卖双方的签署,而不是来自于房管局的确认登记。

所以,登记没有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产生新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可见,房管局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不具有处分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故C项当选。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于D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内容,作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行为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属于受案范围。

故D项不当选。

本题是单选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项。

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应该是BC.这道题目,存在争议。

需要在此指出的是,其实C项是对2004年一道真题的再考查。

当年的题目是,49.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

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官方公布的答案是D.由此可以看出,前后年份的题目对同一知识点采取不同的观点,这对考生的复习备考和考试作答造成困惑和影响。

因此,本校认为本题C选项中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答案:

C

20040249.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

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

D

解析: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实际影响”是指因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例如限制、减少权利,增加、免除、减少义务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20110280.下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1年卷二多选第80题)

  A.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厂不服而起诉

  B.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李某认为通知内容违法而起诉

  C.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

  D.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

  【答案】ACD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选项A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选项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本题中,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李某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并不会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终止,因此,该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选项C正确。

《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选项D正确。

《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06029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

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井请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效

  答案:

BC

解析:

A、B项矛盾,因此只有一项能入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王某传唤至公安局,要求其签订还款协议书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刑事侦查的职权范围,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项正确,应选。

乙公司的财产被公安局扣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项正确应选。

D项的说法不成立,既然基于民事权利,甲、乙两公司之间就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主动采取强制措施解决民事纠纷。

甲公司与王某之间的还款协议书不是在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具有约束乙公司的效力,所以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无效,D错误,不选。

20040276.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

  答案:

ABD

解析:

A对B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200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C错D对,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110297.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7题)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选项A正确。

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B、C、D错误。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选项B、C、D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20070291.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

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

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

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A、C的说法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调解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本题正确答案是D.

20050298.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

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

  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

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

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

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

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BCD

  解析:

选项A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5条,审计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该条例第46条规定,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选项B属于审计决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根据题干要求,选项B应选。

在选项C,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对B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应选。

在选项D,区工商局的通知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对50户工商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应选。

20030299.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

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

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案:

A、D

解析: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故选A.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②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③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④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⑤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故不选BC项。

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

一、单项选择题

20070239.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

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

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题中,甲村对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该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B是正确的。

答案:

C

20050250.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

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

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

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

留置措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王某对该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乙市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原告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乙市B区)。

  罚款500元,属于针对财产的行政处罚,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即不能单独由甲市A区、乙市B区法院管辖),只能适用该法第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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