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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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重点分析了这些年来投资效率的恶化问题。
对很多人来说,这也许是不愿意接受的现实。
在很多人的眼里,过去的10年正是中国经济繁荣和形势大好的10年,各地和各级政府都在发展经济,连穷乡僻壤都在招商引资,制造GDP成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
怎么能说投资效率竟然处于恶化而不是改善之中呢?
前不久,《经济观察报》的“观察家”刊载了记者撰写的“重思FDI”的文章,同期还发表了一篇题为“经济繁荣不能仅依赖外资”的文章,旨在检讨经济增长的模式。
当然,对外资(FDI)的依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终究将会怎样,外资大举进入对改进中国经济的生产率有没有显著的影响等等,均为经济学家争论的话题,笔者可择时专门讨论。
但在此,我只愿意对两个彼此关联的“比率”做些评论,而这两个比率都与FDI有关系。
第一个数字是,2003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高达8000亿美元,占GDP的比率(即贸易依存度)近70%。
估计今年的贸易额会接近或超过1万亿美元,创下史无前例的记录。
以此而论,中国的“贸易依存度”将比日本和美国等发达经济高出一倍还多。
我们的这个比率为什么如此之高呢?
解析贸易的结构和贸易方式会得出大部分的答案。
10年来,我们的一般贸易和服务贸易在贸易额中的比重很小,贸易的增长多为加工贸易扩张所为。
1990年以前,加工贸易在贸易额中的比重为10%左右,而1990年以后跃为40%,现在高达50%。
毫无疑问,这是FDI在1992年之后大规模流入中国后才可能出现的现象。
我们现在累计使用的FDI有5000亿美元之多,而且每年还有500亿美元的FDI进入中国投资办厂。
这就引出第二个比率来——也就是FDI占GDP的比例。
不难理解,外资占GDP的这个比率在中国同样高得惊人,连美国这个吸引FDI最多的国家也无法比拟,尽管美国每年接受的外资比中国多30%-40%。
那么,为什么这个比率会如此之高?
我们不能说是流入的外资太多了,因为美国这个参照系——有比我们更多的,但我们可以说是因为我们的GDP太少了。
这就回到了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涉及的效率和增长方式的问题了。
但是在这里讨论效率显得有些抽象,不如让我们把效率的问题具体化会更容易理解些。
凡是这些年来到过中国各地的朋友都应该对地方的各类经济开发区或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情有比较深刻的印象。
尽管我们在20年前试办过封闭的“经济特区”,但现在的各类“开发区”则是10年前才逐步流行起来的。
运气好的东部和沿海地区首先就“近水楼台先得月”,大多率先靠建立这样的经济开发区模式来“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由地方政府一、二把手挂帅,通过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把境外的现成企业的生产加工区段“借”过来。
至于运气不好的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政府往往也不肯善罢甘休,实在困难的,也只能鼓励那些高耗能和高污染的所谓“消耗型”的开发和加工来发展经济。
这两种情况的“经济发展”在大多数地方、尤其是在县乡两级十分普遍和流行。
前一种方式的经济发展不仅过度使用了土地,而且本质上是在从事“转口贸易”,从长远来看,自然无法造就和发展出一个有效率的、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形态来;后一种方式的经济发展即使在短期能带来一定的就业和收入,但是却不能长期维持,更不可能是有未来的经济增长。
过度消耗资源而不是劳动的增长不仅不可持续,而且还为未来的经济发展背上了很大的包袱。
地方的资源枯竭了、环境破坏了、土地被滥用了、河水被污染了,地下水干涸了,经济发展最终没有了源泉。
最后,也许是最重要的,这两种方式的经济发展都似乎很难与“效率”二字扯在一起。
本来,中国的经济是一个资本、资源和土地非常稀缺而人口丰富的经济。
庞大的人口规模是劳动力的数量和智力资源的基础。
只要教育在不断普及和发展,中国的经济增长按照现在流行的说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不应该走上过度依赖“转口贸易”、过度消耗资源和土地、过度开发自然环境的经济发展道路。
所谓“以人为本”的增长就是主要依赖个人的创造性热情和创业精神来创造财富和推动经济的发展,让人力资本真正保持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过程中。
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形态是靠个人的创新、创造力和企业家精神、而不是靠“转口贸易”或者持续的过度开发而发展起来的。
笔者曾多次说明,为什么尽管中国的经济增长了,我们的企业却至今没有“增长”,为什么我们的投资高达GDP的40%以上,我们的企业却没有做强做大。
实际上,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虽然在基本战略上也是沿循了工业化和贸易促进的战略,但与早期的日本和韩国相比,我们却在事实上发展了“转口贸易”为主的增长模式。
因为在这个模式下,中国大量和持续吸纳了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它们在中国办厂或者将生产基地从母国转移到中国。
主要不是中国自己的本土企业而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进入使得中国逐步变成了世界的“制造中心”,也成为以加工贸易为主的进出口基地。
但是,这个被各地大肆仿效和迅速普及的开发区模式虽然带来了地方的表面繁荣,但并不真能为地方创造更多的GDP,与本土的企业相比,加工贸易导向的开发区对当地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甚至可能更少,因为开发区的工业增加值只有很小的比例留在了地方,主要就是工薪收入这一项。
而如果地方把全部增加值都记入了地方的GDP,那也只是在表格上存在的,而在实际上并不存在,就像“转口贸易”一样。
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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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转口贸易
∙2转口贸易产生的条件
∙3转口贸易的方式
∙4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
∙5转口贸易和间接贸易的区别
∙6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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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
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
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
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著名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
它们通过转口贸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观的转口利润和仓储、运输、装卸、税收等收入外,同时也推动了当地金融、交通、电讯等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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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产生的条件
转口贸易对中间商所在国而言,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自然条件,即中转国的港口必须是深水港、吞吐能力强,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各国之间的交通要冲或国际主航线上;
②人为条件:
要求中转国对中转地采取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和贸易政策,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使中转费用不致过高。
同时,要求该地的基础设施、交通、金融和信息等服务系统发达且完备,以利于转口贸易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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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的方式
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再出口贸易和单所处理贸易方式两种:
①再出口贸易(Re-exportTrade)方式,是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
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亦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
这种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
再出口贸易方式在转口贸易发展的初期较多发生。
人们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的缺管,转口贸易就通过两交货物的进出口来完成。
随着转口贸易的发展,单据处理贸易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为种方式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的每秒杂手续,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减少风险,还可缩短交货时间,有利于进口商抓信货物销售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
因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今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
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是否在中转地加工,可分为纯粹转口贸易和加工转口贸易两种。
②纯粹转口贸易。
所谓纯粹转口贸易系指中转的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进口的货物未经加工再出口。
当然,中间商可以将进口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加包装、贴标签等。
这些活动并未改变原进口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等,所以不属于加工的范围。
③加工转口贸易,指货物通关输入到中转国,经加工增值后再输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
货物经过某种程度的加工,使加工后的货物与原来未经加工的货物在形态、性质、结构或交用上发生某此变化,中转国以这种贸易方式不仅可以获得转口利润,还可获加工利泣。
加工转口贸易要求中转地有大量的劳动力,工资水平较低,基础设施较好,并有保科仓库或保税区等,这样才能使商品加工成本低,具有国际竞争力。
加工转口贸易可以对整批货物进行加工、装配等;也可以是从国处采购某些零部件,与原有的设备配套装配成大型设备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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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
过境贸易:
别国出口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
包括直接过境贸易和间接过境贸易,比如内陆国与不相邻的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就必须通过第三国国境,对第三国海关来说,就会把这类贸易归入过境贸易。
不过如果这类贸易是通过航空运输飞越第三国领空的话,第三国海关不会把它列入过境贸易。
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在于商品的所有权在转口贸易中先从生产国出口者那里转到第三国(或地区)商人手中,再转到最终消费该商品的进口国商人手中。
而在过境贸易中,商品所有权无需向第三国商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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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和间接贸易的区别
间接贸易(IndirectTrade)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卖买商品的行为。
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
转口贸易(Entrecote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
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
转口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
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
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著名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
它们通过转口贸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观的转口利润和仓储、运输、装卸、税收等收入外,同时也推动了当地金融、交通、电讯等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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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
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
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
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对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的思考
2008-10-2412:
10:
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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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贸易理论的通用说法,所谓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
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不包括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及时调整思路在转口贸易的政策实施方面,现行转口贸易外汇管理主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和《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近几年间,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内总体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及客观实际需求,曾适时对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做了一定调整,如2003年取消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备案手续,2004年加强了对转口贸易收汇数据的确认注销,但总体管理思路未发生变化,即企业凭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对外付汇,收汇后凭购、售货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办理核销手续,外汇局的审核要点为“收大于支”。
在国家外汇短缺、企业可能存在逃、骗汇行为的背景下,“收大于支”的审核能够保证企业转口贸易的业务真实性及防范外汇的流失。
但随着近年来外汇形势的变化,尤其在目前外汇储备节节攀升、贸易结售汇顺差大幅增加的背景下,仅凭“收大于支”已无法保证企业转口贸易的业务真实性,反而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便利通道。
因此,必须加强对转口贸易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及时调整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思路,实现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全面监管,防止异常资金以转口贸易收汇名义变相流入,进一步增强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的实施效果。
存在的问题目前,转口贸易的外汇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以及不足。
首先,对转口贸易的认定不明确。
何谓转口贸易,如何界定“先收后支”和“先支后收”,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并未做出明确解释,仅在1998年出台的《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中有所提及,即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付汇,列入“转口贸易”付汇备案类别。
换而言之,只有货物直接从第二国运抵第三国的贸易,才称为“转口贸易”。
国际收支申报也基本上遵循这一要求。
其次,有关转口贸易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要求不对称。
转口贸易既涉及收汇,又涉及付汇,在国际收支申报规范中,转口贸易的收汇数据由统一的交易编码“0202”表示,而付汇数据却没有单独的交易编码表示,只能列在其他(交易编码为0116)项下。
收付汇信息申报中的不对称,导致外汇局无法对转口贸易业务进行准确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给一些境外异常资金借助转口贸易收汇名义变相流入国内,留下可乘之机。
再次,由于付汇要求较严格,导致企业“避严就宽”,将转口贸易付汇申报为正常付汇的问题比较突出。
根据现有外汇管理政策,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企业付汇时必须提供境外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贸易便利化的逐步推进,进口付汇政策大为简化,如预付货款项下的保函已经取消,而转口贸易项下的政策并未做出相应调整,导致企业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的成本增加。
企业在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时,不愿在“付汇性质”一栏申报转口贸易,而申报为正常付汇。
另外,核销审核要点只强调“收大于支”,没有明确规定需提供货物流单据,贸易真实性难以把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转口贸易项下核销时。
只需要提供付汇和收汇凭证,并不需要提供货物运输单据,外汇局对企业贸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政策建议针对目前对于转口贸易的认定不明确这一现象,应对转口贸易重新定义,并对收付汇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界定。
应明确企业经营转口贸易业务的条件,及可认定为转口贸易的贸易模式等内容,避免各地方分局因对政策理解的差异,造成监管宽严不一,尤其是对货物运抵中国处于保税状态下再复运至境外的,是否可以按照转口贸易办理申报及核销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应对先收后支和先支后收项下的转口贸易实行均衡管理。
取消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需提供付款保函的规定,对先收后支项下延期付汇如何办理外债登记,做出明确规定。
新出台的外债登记管理政策要求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需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但并未对转口贸易项下企业如何办理外债登记出台操作细则。
建议企业在收汇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付汇后凭付汇核销单办理注销手续。
企业收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必须凭外汇局的核准件方可办理退汇手续。
当然,还应加强银行对转口贸易收付汇的规范化审核。
要求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时,必须严格审核企业的购、售货合同。
收汇数据必须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注明转口贸易收汇,付汇数据必须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性质栏内填写“转口贸易”。
并尽快增设转口贸易付汇的交易编码,以便于外汇局加强对转口贸易业务的监管,严防异常资金流出入。
另外,还要加大外汇局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力度。
企业在办理核销时,除提供收付汇凭证外,还需提供证明其贸易真实性的货物运输相关单据复印件。
对按照国际结算惯例付汇银行需审核正本提单单据的,企业必须提供经付汇银行签注“正本提单已审”,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提单复印件,防止企业用伪造提单办理核销。
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人民币资金去向等辅助证明材料。
资源的整合也尤为重要。
要加强对转口贸易业务收付汇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
由于转口贸易业务的特殊性,其外汇管理涉及外汇局内部多个管理部门。
其付汇数据显示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归进口核销部门管理;收汇数据显示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归出口核销部门管理;而延期付汇登记数据则显示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归外债部门管理。
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内部协调,定期对各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
最后,还要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企业。
对转口贸易收付汇中出现的一些异常情况,如收大于支但差额过大、收付汇之间时间跨度过长、频繁大额做转口贸易却无任何报关进口业务等,及时介入,迅速核查,以摸清有无真实贸易背景。
对无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收付汇行为的企业,及提供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核销手续的,从重处罚,以增强政策权威性、严肃性。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本文来源:
上海金融报)
现行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2009-8-515:
04:
00中国外汇网
转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形式,常见于各国的对外贸易中。
转口贸易由于货物一般不在交易中间商所在国停留,可以使中间商节省货物仓储以及报关的费用,只要有合适的买家和卖家,就可以赚取货物差价以及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利润。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转口贸易外汇的管理政策虽然没有单独的规范性文件,但也随着我国经常项目外汇形势的不断变化散见于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文件中。
基本上,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由严格支出真实性管理向收支真实性双向均衡管理转变;但是目前现行对转口贸易外汇管理的有效政策已经把以往的备案程序取消,真实性审核的程序也大大简化,企业凭进出口合同和收付汇凭证即可办理外汇收支。
在目前人民币不断升值,国际热钱大量涌入,国内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收汇、结汇以及付汇的审查,防范非贸易和资本背景的外汇通过贸易渠道流入、流出中国国内,进而给国内外汇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和后续影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外汇的收支及核销管理。
目前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面临的问题主要是:
一、转口贸易的界定问题。
转口贸易的定义为一国或地区的居民从非居民那里购买货物,然后将该货物销售给另外一非居民,但货物并没有进入或离开该居民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转口贸易的性质不好确定,从而给银行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带来麻烦。
举例为证:
XX市某甲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乙从境外A公司购买设备再卖给境外B公司,代理公司乙以信用证方式代理甲方支付购买设备的外汇,作进口付汇申报,甲方则以人民币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乙公司。
该设备先是存放于境内保税区,后又由B公司发给境内一公司,B公司欲将购进设备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甲公司,即XX市甲公司。
该笔业务对于甲公司的代理公司乙公司来说,是否可以界定为转口贸易收付汇。
如果按照转口贸易的定义,货物一般不在交易中间商所在国停留来看,不能判定它为转口贸易。
在本案中,和常规的转口贸易不同的是甲公司转口货物并未在最终进口国B公司使用,而是由B公司存放于境内的保税区,然后出关后交由境内的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转口贸易定义。
但是按照实际情况甲公司存在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贸易行为。
B公司从保税区的报关和收汇是和另外一境内公司发生的出口业务,不影响甲公司转口贸易的性质。
但是,从转口贸易的实质上看,转口贸易是中间商利用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成本差异与出口商和进口商订立合同,在符合商贸原则的前提下赚取货物差额利润的行为。
中间商只要存在与出口商及进口商之间的外贸合同,合同标的及收付汇凭证符合转口贸易的基本性质,就可以推定为转口贸易。
所以,本笔业务可以判定为以代理公司乙为交易中间商的转口贸易,银行可按转口贸易进行收付汇和申报。
二、转口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要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以及与外汇收支规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银行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转口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一种,理所当然应归于经常项目,所以转口贸易也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但是,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对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几番调整,现行有效的政策对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的管理较为宽松,企业只要提供进出口合同、发票,就可以办理外汇的收付以及兑换,外汇银行在收付汇后只需要在相应凭证上签注转口贸易收付汇金额、币种即可。
在目前国际套利资金大量涌入、国内通货膨胀压力依然较大的情况下,这种真实性管理的方式不利于防止国际热钱的流动。
有不少银行反映,企业在申报转口贸易收入后,并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转口贸易支出;或者在申报为转口贸易支出后,并未在合理时间内收汇;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转口贸易项下交易无货物监管凭证的特征非法进行外汇收支活动,从事外汇资金的套汇、套利行为,银行难以凭现行的真实性审核手段进行判断。
所以,有必要加强对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管理,防范热钱通过转口贸易渠道进入国内市场。
三、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申报及核销问题。
按照现行转口贸易的有关规定,在新版国际收支系统上线试运行后,转口贸易的收入和支出申报归入服务贸易类,代码为211011。
因此收汇时也不用进入待核查账户,无需进行收汇核查。
但是现在处于新旧国际收支系统并行阶段,除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外的其他外汇指定银行仍旧使用老版的国家收支编码规则,按原定义转口贸易收入应申报为贸易项下的特殊贸易类,代码为0202,支出申报为贸易进口项下代码为0116。
在旧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下,转口贸易支出需要核销,收入则需要进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以方便进口付汇核销。
那么,在新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下,转口贸易如果按服务贸易进行申报,按照目前核销的原则,只有货物贸易才需要核销,所以新系统申报的转口贸易收支则不需要外汇局进行核销。
但是,鉴于转口贸易交易的特殊性,其交易过程没有相关货物监管凭证,真实性审核的难度较大,又需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