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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传》序

卷一春秋序

 

   《春秋左氏传》序○陆曰:

“此元凯所作。

既以释经,故依例音之。

本或题为‘春秋左传序’者。

沈文何以为‘释例序’,今不用。

  [疏]正义曰:

此序题目,文多不同,或云:

“春秋序”,或云“左氏传序”,或云“春秋经传集解序”,或云“春秋左氏传序”。

案晋宋古本及今定本并云“春秋左氏传序”,今依用之。

南人多云此本“释例序”,后人移之於此,且有题曰“春秋释例序”,置之《释例》之端。

今所不用。

晋大尉刘寔与杜同时人也,宋大学博士贺道养去杜亦近,俱为此序作注,题并不言“释例序”,明非“释例序”也。

又晋宋古本,序在《集解》之端。

徐邈以晋世言五经音训,为此序作音。

且此序称“分年相附,随而解之,名曰《经传集解》”,是言为《集解》作序也。

“又别集诸例,从而释之,名曰《释例》。

异同之说,《释例》详之”。

是其据《集解》而指《释例》,安得为“释例序”也?

序与叙,音义同。

《尔雅·释诂》云:

“叙,绪也。

”然则举其纲要,若茧之抽绪。

孔子为《书》作《序》,为《易》作《序卦》,子夏为《诗》作《序》,故杜亦称《序》,序《春秋》名义、经传体例及已为解之意也。

此序大略,凡有十一段,明义以“春秋”是此书大名,先解立名之由。

自“春秋”至“所记之名也”,明史官记事之书、名曰“春秋”之义。

自“周礼有史官”至“其实一也”。

明天子诸侯皆有史官、必须记事之义。

自“韩宣子適鲁”至“旧典礼经也”。

言周史记事、褒贬得失、本有大法之意。

自“周德既衰”至“从而明之”,言典礼废缺、善恶无章,故仲尼所以脩此经之意。

自“左丘明受经於仲尼”至“所脩之要故也”,言丘明作传,务在解经,而有无传之意。

自“身为国史”至“然后为得也”,言经旨之表不应,须传有通经之意。

自“其发凡以言例”至“非例也”,言丘明传有三等之体。

自“故发传之体有三”至“三叛人名之类是也”,言仲尼脩经有五种之例。

自“推此五体”至“人伦之纪备矣”,总言圣贤大趣足以周悉人道,所说经、传理毕,故以此言结之。

自“或曰《春秋》以错文见义”至“《释例》详之也”,言已异於先儒,自明作《集解》、《释例》之意。

自“或曰《春秋》之作”下尽“亦无取焉”,大明《春秋》之早晚、始隐终麟、先儒错缪之意。

贾逵《大史公十二诸侯年表序》云:

“鲁君子左丘明作传。

”据刘向《别录》云:

“左丘明授曾申,申授吴起,起授其子期,期授楚人铎椒。

铎椒作《抄撮》八卷,授虞卿;虞卿作《抄撮》九卷,授荀卿;荀卿授张苍。

”此经既遭焚书而亦废灭。

及鲁共王坏孔子旧宅,於壁中得古文逸《礼》有三十九篇,《书》十六篇。

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遭巫蛊仓卒之难,未及施行。

及《春秋左氏》丘明所修,皆古文旧书,多者二十馀通,藏於秘府,伏而未发。

汉武帝时,河间献《左氏》及古文《周官》。

光武之世,议立《左氏》学,公羊之徒上书讼《公羊》抵《左氏》,《左氏》之学不立。

成帝时,刘歆校秘书,见府中古文《春秋左氏传》,歆大好之。

时丞相尹咸以能治《左氏》,与歆共校传。

歆略从咸及丞相翟方进受,质问大义。

初《左氏传》多古字古言,学者传训诂而已。

及歆治《左氏》,引传文以释经,转相发明,由是章句义理备焉。

歆以为左丘明好恶与圣人同,亲见夫子,而公羊、穀梁在七十二弟子后,传闻之与亲见,其详略不同。

歆数以问向,向不能非也。

及歆亲近,欲建立《左氏春秋》及《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於学官。

哀帝令歆与五经博士讲论其义,诸儒博士或不肯置对,歆因移书於大常博士,责让之。

和帝元兴十一年,郑兴父子及歆创通大义奏上,《左氏》始得立学,遂行於世。

至章帝时,贾逵上《春秋大义》四十条,以抵《公羊》、《穀梁》,帝赐布五百匹。

又与《左氏》作《长义》。

至郑康成,箴《左氏膏肓》,发《公羊墨守》,起《穀梁废疾》。

自此以后,二传遂微,《左氏》学显矣。

 

  “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

  [疏]“春秋”至“名也”。

○人臣奉主,品目不同。

掌事曰司,掌书曰史。

史官记事,为书立名,以“春秋”二字为记事之书名也。

  ○正义曰:

从此以下至“所记之名也”,明史官记事之书名曰“春秋”之意。

“春秋”之名,经无所见,唯传记有之。

昭二年,韩起聘鲁,称“见《鲁春秋》”。

《外传·晋语》司马侯对晋悼公云“羊舌肸习於《春秋》”,《楚语》申叔时论傅太子之法云“教之以《春秋》”。

《礼·坊记》云:

“《鲁春秋》记晋丧曰‘其君之子奚齐’。

”又《经解》曰:

“属辞比事,《春秋》教也。

”凡此诸文所说,皆在孔子之前,则知未修之时旧有“春秋”之目。

其名起远,亦难得而详。

《礼记·内则》称五帝有史官,既有史官,必应记事,但未必名为“春秋”耳。

据周世法则,每国有史记,当同名“春秋”,独言“鲁史记”者,仲尼脩鲁史所记,以为《春秋》,止解仲尼所修《春秋》,故指言鲁史,言脩鲁史《春秋》以为褒贬之法也。

 

  记事者,以事系日。

○系,工帝反。

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

○别,彼列反。

  [疏]“记事”至“异也”。

既辨“春秋”之名,又言记事之法。

系者,以下缀上、以末连本之辞。

言於此日而有此事,故以事系日;月统日,故以日系月;时统月,故以月系时;年统时,故以时系年:

所以纪理年月远近,分别事之同异也。

若“隐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之类,是事之所系年时月日四者皆具文也。

史之所记,皆应具文,而《春秋》之经文多不具,或时而不月,月而不日,亦有日不系月、月而无时者。

史之所记,日必系月,月必系时,《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有日无月者十四,有月无时者二,或史文先阙而仲尼不改,或仲尼备文而后人脱误。

四时必具,乃得成年,桓十七年五月,无夏;昭十年十二月,无冬:

二者皆有月而无时。

既得其月,时则可知,仲尼不应故阙其时,独书其月,当是仲尼之后写者脱漏。

其日不系於月,或是史先阙文,若僖二十八年冬下无月,而有壬申、丁丑,计一时之间再有此日,虽欲改正,何以可知?

仲尼无以复知,当是本文自阙,不得不因其阙文,使有日而无月。

如此之类,盖是史文先阙,未必后人脱误。

其时而不月、月而不日者,史官立文,亦互自有详略,何则?

案经朝聘、侵伐、执杀大夫、土功之属,或时或月未有书日者;其要盟、战败、崩薨、卒葬之属,虽不尽书日,而书日者多,是其本有详略也。

计记事之初日月应备,但国史总集其事,书之於策,简其精粗,合其同异,量事而制法,率意以约文,史非一人,辞无定式,故日月参差,不可齐等。

及仲尼脩故,因鲁史成文,史有详略,日有具否,不得不即因而用之。

案经传书日者,凡六百八十一事:

自文公以上,书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以下亦俱六公,书日者四百三十二。

计年数略同,而日数向倍,此则久远遗落,不与近同;且他国之告有详有略,若告不以日,鲁史无由得其日而书之,如是,则当时之史亦不能使日月皆具。

当时已自不具,仲尼从后脩之,旧典参差,日月不等,仲尼安能尽得知其日月皆使齐同?

去其日月,则或害事之先后;备其日月,则古史有所不载,自然须旧有日者因而详之,旧无日者因而略之,亦既自有详略,不可以为褒贬,故《春秋》诸事皆不以日月为例。

其以日月为义例者,唯卿卒、日食二事而已。

故隐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师卒”。

传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

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

丘明发传,唯此二条。

明二条以外,皆无义例。

既不以日为例,独於此二条见义者,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

病则亲问,敛则亲与。

卿佐之丧,公不与小敛,则知君之恩薄。

但是事之小失,不足以贬人君。

君自不临臣丧,亦非死者之罪,意欲垂戒於后,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轻贱,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见义也。

日食者,天之变。

甲乙者,历之纪。

朔是日月之会,其食必在朔日,是故史书日食必记月朔。

朔有甲乙,乃可推求,故日有食之,须书朔日。

日与不日,唯此而已。

月与不月,传本无义。

《公羊》、《穀梁》之书,道听涂说之学,或日或月,妄生褒贬。

先儒溺於二传,横为《左氏》造日月褒贬之例,故杜於大夫卒例备详说之。

仲尼刊定日无褒贬,而此序言史官记事必系日月时年者,自言记事之体须有所系,不言系之具否皆有义例也。

《春秋·感精符》曰:

“日者,阳之精,耀魄光明,所以察下也。

”《淮南子》曰:

“积阳之热气生火,火气之精者为日。

”刘熙《释名》曰:

“日,实也,光明盛实。

”是说日之义也。

日之在天,随天转运,出则为昼,入则为夜,故每一出谓之一日。

日之先后,无所分别,故圣人作甲乙以纪之。

《世本》云:

“容成造历,大桡作甲子。

”宋忠注云:

“皆黄帝史官也。

”《感精符》曰:

“月者,阴之精,地之理也”。

《淮南子》曰:

“积阴之寒气久者为水,水气之精者为月。

”刘熙《释名》曰:

“月,阙也,满而阙也。

”是说月之义也。

月之行天,其疾於日十三倍有馀,积二十九日过半而行及日与月相会。

张衡《灵宪》曰:

“日譬火,月譬水,火外光,水含景,故月光生於日之所照,魄生於日之所蔽。

当日则光盈,就日则明尽。

”然则以明一尽谓之一月,所以总纪诸月也。

三月乃为一时,四时乃为一年,故递相统摄,纪理庶事。

“纪远近”者,前年远於后年,后月近於前月,异其年月,则远近明也。

“别同异”者,共在月下,则同月之事;各系其月,则异月之事:

观其月则异同别矣。

若然,言正月二月则知是春,四月五月则知是夏,不须以月系时,足明远近同异。

必须以月系时者,但以日月时年各有统属,史官记事,唯须顺叙,时既管月,不得不以月系时。

案经未有重书月者,日则有之。

桓十二年,冬,十有一月,“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

丙戌,卫侯晋卒”。

一日再书者,史本异文,仲尼从而不改,故杜云:

“重书丙戌,非义例,因史成文也。

 

  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

○错,七各反,下皆同。

  [疏]“故史”至“名也”。

○将解名曰“春秋”之意,先说记事主记当时之事。

事有先后,须显有事之年。

表,显也。

首,始也。

事系日下,年是事端,故史之所记必先显其年,以为事之初始也。

年有四时,不可遍举四字以为书号,故交错互举,取“春秋”二字,以为所记之名也。

春先於夏,秋先於冬,举先可以及后,言春足以兼夏,言秋足以见冬,故举二字以包四时也。

“春秋”二字是此书之总名,虽举“春秋”二字,其实包冬夏四时之义。

四时之内,一切万物生植孕育尽在其中。

《春秋》之书,无物不包,无事不记,与四时义同,故谓此书为《春秋》。

《孝经》云:

“《春秋》祭祀,以时思之。

”《诗·鲁颂》云:

“春秋匪解,享祀不忒。

”郑笺云:

“春秋,犹言四时也”。

是举春秋足包四时之义。

年、岁、载、祀,异代殊名,而其实一也。

《尔雅·释天》云:

“载,岁也。

夏曰岁,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载。

”李巡曰:

“夏岁,商祀,周年,唐虞载,各自纪事,尧舜三代示不相袭也”。

孙炎曰:

“载,始也,取物终更始也。

岁,取岁星行一次也。

祀,取四时祭祀一讫也。

年,取年穀一熟也。

”是其名别而实同也。

此四者,虽代有所尚,而名兴自远,非夏代始有岁名,周时始有年称。

何则?

《尧典》云“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禹贡》“作十有三载,乃同”。

是於唐虞之世,巳有年岁之言。

记事者,则各从所尚,常语者,则通以为言,故虞亦称年,周亦称岁。

周诗《唐风》称“百岁之后”,是周之称岁也。

四时之名,春夏秋冬,皆以时物为之号也。

《礼记·乡饮酒义》曰:

“春之为言蠢也,夏之为言假也,秋之为言揪也。

冬之为言中也。

中者藏也。

”《汉书·律历志》云:

“春,蠢也,物蠢生也。

夏,假也,物假太也。

秋,

即由反也,物

敛也。

冬,终也,物终藏之也。

”是解四时异名之义也。

史之记事,一月无事不空举月,一时无事必空举时者,盖以四时不具,不成为岁,故时虽无事,必虚录首月,其或不录,皆是史之阙文。

隐六年空书“秋,七月”,注云:

“虽无事而书首月,具四时以成岁。

”桓四年不书秋冬,注云:

“国史之记,必书年以集此公之事,书首时以成此年之岁,故《春秋》有空时而无事者。

今不书秋冬首月,史阙文。

”是其说也。

然一时无事则书首月,庄二十二年书“夏,五月”者,杜虽於彼无注,《释例》以为阙谬。

“春秋”之名,错举而已,后代儒者,妄为华叶。

贾逵云“取法阴阳之中。

春为阳中,万物以生。

秋为阴中,万物以成。

欲使人君动作不失中也”。

贺道养云“春贵阳之始,秋取阴之初”。

计“春秋”之名,理包三统,据周以建子为正言之,则春非阳中,秋非阴中;据夏以建寅为正言之,则春非阳始,秋非阴初,乃是窍混沌而画蛇足,必将夭性命而失卮酒。

 

  《周礼》有史官,掌邦国四方之事,达四方之志。

诸侯亦各有国史。

  [疏]“周礼”至“国史”。

○既解名曰“春秋”之意,又显记事之人。

春官宗伯之属有“大史下大夫二人”、“小史中士八人”、“内史中大夫一人”、“外史上士四人”、“御史中士八人”。

虽复各有所职,俱是掌书之官。

  ○正义曰:

《周礼·春官·小史职》曰:

“掌邦国之志。

”《内史职》曰:

“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

”《外史职》曰:

“掌四方之志,掌达书名于四方。

”今杜氏序云“掌邦国四方之事”者,“掌邦国”取《小史职》文,“四方之事”取《内史职》文,杜总括两史,共成此语。

诸侯官属虽难备知,要传记每说诸侯之史,知诸侯亦各有国史也。

《周礼》言“邦国”者,乃谓畿外诸侯之国也。

国在四表,故言“四方”。

云“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者,谓四方有书来告,内史读以白王也。

告王之后,则小史主掌之,故云“掌邦国之志”。

内史虽云读四方之事书,其实国内史策,皆内史所掌,故其职掌八柄及策命之事也。

然则内史、小史,既主国内,又主四方来告之事,故僖二十三年杜注云“国史承告而书”是也。

杜此序又云“达四方之志”,取《外史职》文。

案《外史职》云“掌四方之志,掌达书名四方”,今移“达”字於“四方之志”上,如杜之意,外史达此国内之志,以告四方,故僖二十三年杜注云“同盟然后告名,赴者之礼”是也。

然则“掌邦国四方之事”者,据此承受他国之赴也;“达四方之志”者,据已国有事赴告他国也。

《春秋》既有内外二种,故杜翦撮天子之史,取外史、内史两文。

《周礼》诸史虽皆掌书,仍不知所记《春秋》定是何史。

盖天子则内史主之,外史佐之,诸侯盖亦不异。

但春秋之时不能依礼,诸侯史官多有废阙,或不置内史,其策命之事,多是大史,则大史主之,小史佐之。

刘炫以为《尚书》周公封康叔,戒之《酒诰》,其经曰“大史友,内史友”。

如彼言之,似诸侯有大史、内史矣。

但遍检记传,诸侯无内史之文。

何则?

《周礼·内史职》曰“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

僖二十八年传说襄王使“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是天子命臣,内史掌之。

襄三十年传称郑“使大史命伯石为卿”,是诸侯命臣,大史掌之。

诸侯大史当天子内史之职,以诸侯兼官无内史故也。

郑公孙黑强与薰隧之盟,使大史书其名,齐大史书崔杼弑其君,晋大史书赵盾弑其君,是知诸侯大史主记事也。

南史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明南史是佐大史者,当是小史也。

若然,襄二十三年传称“季孙召外史掌恶臣”,言外史,则似有内史矣。

必言诸侯无内史者,闵二年传称史华龙滑与礼孔曰“我,大史也”,文十八年传称鲁有“大史克”,哀十四年传称齐有“大史子馀”,诸国皆言大史,安得有内史也?

季孙召外史者,盖史官身居在外,季孙从内召之,故曰外史,犹史居在南,谓之南史耳。

南史、外史,非官名也。

《艺文志》云:

“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戒。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

”《礼记·玉藻》云:

“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

”虽左右所记二文相反,要此二者皆言左史右史。

《周礼》无左右之名,得称左右者,直是时君之意,处之左右,则史掌之事因为立名,故传有“左史倚相”。

掌记左事,谓之左史,左右非史官之名也。

左是阳道,阳气施生,故令之记动。

右是阴道,阴气安静,故使之记言。

《艺文志》称“左史记言,右史记动”,误耳。

上言“鲁史记”,则诸侯各有史可知,又言诸侯各有国史者,方说诸侯各有《春秋》,重详其文也。

 

  大事书之於策,○策,本又作“册”,亦作“筴”,同,初革反。

小事简牍而已。

○牍,徒木反。

  [疏]“大事”至“而已”。

○既言尊卑皆有史官,又论所记简策之异。

《释器》云“简谓之毕”,郭璞云“今简札也”。

许慎《说文》曰:

“简,牒也。

牍,书版也。

”蔡邕《独断》曰:

“策者,简也。

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

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

”郑玄注《中庸》亦云“策,简也”。

由此言之,则简、札、牒、毕,同物而异名。

单执一札谓之为简,连编诸简乃名为策,故於文“策”或作“册”,象其编简之形。

以其编简为策,故言策者简也。

郑玄注《论语序》以《钩命决》云“《春秋》二尺四寸书之,《孝经》一尺二寸书之”,故知六经之策皆称长二尺四寸。

蔡邕言二尺者,谓汉世天子策书所用,故与六经异也。

简之所容,一行字耳。

牍乃方版,版广於简,可以并容数行。

凡为书,字有多有少,一行可尽者,书之於简;数行乃尽者,书之於方;方所不容者,乃书於策。

《聘礼记》曰:

“若有故则加书将命,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

”郑玄云:

“名,书文也,今谓之字。

策,简也。

方,版也。

”是其字少则书简,字多则书策。

此言大事小事,乃谓事有大小,非言字有多少也。

大事者,谓君举告庙及邻国赴告,经之所书皆是也。

小事者,谓物不为灾及言语文辞,传之所载皆是也。

大事后虽在策,其初亦记於简。

何则?

弑君大事,南史欲书崔杼,执简而往,董狐既书赵盾,以示於朝,是执简而示之,非举策以示之,明大事皆先书於简,后乃定之於策也。

其有小事,文辞或多,如吕相绝秦,声子说楚,字过数百,非一牍一简所能容者,则於众简牍以次存录也。

杜所以知其然者,以隐十一年传例云“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

明是大事来告,载之策书也。

策书不载,丘明得之,明是小事传闻,记於简牍也。

以此知仲尼脩经皆约策书成文,丘明作传皆博采简牍众记。

故隐十一年注云“承其告辞,史乃书之于策。

若所传闻行言非将君命,则记在简牍而已,不得记於典策。

此盖周礼之旧制”也。

又庄二十六年经皆无传,传不解经,注云“此年经、传各自言其事者,或策书虽存,而简牍散落,不究其本末,故传不复申解”。

是言经据策书,传冯简牍,经之所言其事大,传之所言其事小,故知小事在简,大事在策也。

 

  《孟子》曰:

楚谓之《梼杌》,晋谓之《乘》,而鲁谓之《春秋》,其实一也。

○《孟子》,书名。

姓孟,名轲,字子舆,鄹邑人。

与齐宣王同时人。

著此书。

梼,徒刀反。

杌,五忽反。

梼杌,四凶之一。

杜云“顽凶无俦匹之貌”。

乘,绳证反,车乘也。

一云兵乘。

  [疏]“孟子曰”至“一也”。

○既言简、策之异,又说诸国别名。

孟子,姓孟,名轲,字子舆,邹邑人也。

当六国之时,师事孔子之孙子思,脩儒术之道,著书七篇。

其第四《离娄》篇云:

“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

晋谓之‘乘’,楚谓之“梼杌”,鲁谓之‘春秋’,一也。

”其言与此小异,是杜足“其实”二字,使成文也。

彼赵岐注云:

“‘乘’者,兴於田赋乘马之事,因以为名。

‘梼杌’者,嚚凶之类,兴於记恶之戒,因以为名。

‘春秋’,以二始举四时,记万事之名。

”是三者立名虽异,记事则同,故云“其实一也”。

序发首云“‘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故引此以为证。

且明诸侯之国各有史记,故鲁有《春秋》,仲尼得因而脩之也。

案《外传》:

申叔时、司马侯乃是晋、楚之人,其言皆云“春秋”,不言“乘”与“梼杌”。

然则“春秋”是其大名,晋、楚私立别号,鲁无别号,故守其本名。

贾逵云“周礼尽在鲁矣,史法最备,故史记与周礼同名”。

然则晋、楚岂当自知不备,故别立恶名?

 

  韩宣子適鲁,○宣子,名起,晋大夫。

適鲁,在昭二年。

见《易·象》与《鲁春秋》,曰:

“周礼尽在鲁矣。

○尽,津忍反,后放此。

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

”○王,于况反,又如字。

  [疏]“韩宣”至“以王”。

○既言诸国有书,欲明鲁最兼备,故云此。

  ○正义曰:

此昭二年传文也。

宣子,晋卿,名起,食邑於韩,因以为氏。

谥曰宣子者,有德之称。

为昭公新立,身新为政,故来聘鲁,因观书於大史氏,见此书而发言。

杜注彼以为《易·象》即今《周易》上下经之《象》辞也,《鲁春秋》谓鲁史记之策书也。

《春秋》遵周公之典以序事,故曰“周礼尽在鲁矣”。

《易·象》、《春秋》是文王、周公之所制,故见《春秋》知周公之德,见《易·象》知周之所以王也。

文王能制此典,即是身有圣德,圣不空生,必王天下。

周室之王,文王之功,故观其书,知周之所以得王天下之由也。

文王身处王位,故以王言之。

周公不王,故以德属之。

人异,故文异。

传言观书大史,则所观非一,而独言《易·象》、《鲁春秋》者,韩子主美文王、周公,故特言之。

《易·象》,鲁无增改,故不言“鲁易象”。

《春秋》虽是周法所记,乃是鲁事,故言“鲁春秋”也。

《春秋》、《易·象》,晋应有之,韩子至鲁方乃发叹者,味其义,善其人,以其旧所未悟,故云今始知,示其叹美之深,非是素不见也。

《易·下系辞》云《易》之兴也。

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当文王与纣之事。

则谓《易·象》,爻彖之辞也。

郑玄案据此文,以为《易》是文王所作。

郑众、贾逵、虞翻、陆绩之徒,以《易》有“箕子之明夷”、“东邻杀牛”,皆以为《易》之爻辞周公所作。

杜虽无明解,似同郑说。

 

  韩子所见,盖周之旧典礼经也。

  [疏]“韩子”至“经也”。

○序言史官所书,旧有成法,故引韩子之事,以此言结之。

韩子所见《鲁春秋》者,盖是周之旧日正典、礼之大经也。

韩子之言,并叹《易·象》,此之所见,唯谓《春秋》者,指说《春秋》,不须《易·象》故也。

知是旧典礼经者,传於隐七年“书名”例云“谓之礼经”,十一年“不告”例云“不书于策”,明书於策必有常礼。

未脩之前,旧有此法。

韩子所见而说之,即是周之旧典,以无正文,故言“盖”为疑辞也。

制礼作乐,周公所为,明策书礼经亦周公所制,故下句每云周公,正谓五十发凡是周公旧制也。

必知史官所记,有周公旧制者,以圣人所为,动皆有法,以能立官纪事,岂得全无宪章?

定四年传称备物典策以赐伯禽,典策则史官记事之法也。

若其所记无法,何足以赐诸侯?

诸侯得之,何足以为光荣而子鱼称为美谈也?

且仲尼脩此《春秋》以为一经,若周公无法,史官妄说,仲尼何所可冯,斯文何足为典,得与诸《书》、《礼》、《乐》、《诗》、《易》并称经哉?

以此知周公旧有定制,韩子所见是也。

 

  周德既衰,官失其守。

上之人不能使《春秋》昭明,赴告策书,○告,古毒反,一音古报反。

崩薨曰赴,祸福曰告。

诸所记注,○注,张住反,字或作“註”。

多违旧章。

  [疏]“周德”至“旧章”。

  ○正义曰:

此明仲尼脩《春秋》之由,先论史策失宜之意。

计周公之垂法典策具存,岂假仲尼更加笔削?

但为官失其守,褒贬失中,赴告策书,多违旧典,是故仲尼脩成此法,垂示后昆。

襄三十一年传称卿大夫“能守其官职”,昭二十年传曰“守道不如守官”,是言人臣为官,各有所守。

周德既衰,邦国无法,群小在位,故官人失其所守也。

虽广言众官失职,要其本意是言史官失其所掌也。

昭三十一年传曰:

“《春秋》之称,微而显,婉而辨。

上之人能使《春秋》昭明。

”注云:

“上之人谓在位者也。

”彼谓贤德之人在天子诸侯之位,能使《春秋》褒贬劝戒昭明。

周德既衰,主掌之官已失其守,在上之人又非贤圣,故不能使《春秋》褒贬劝戒昭明。

致令赴告记注多违旧章也。

文十四年传曰“崩薨不赴,祸福不告”,然则邻国相命,凶事谓之赴,他事谓之告,对文则别,散文则通。

昭七年传“卫齐恶告丧于周”,则是凶亦称告也。

赴告之中违旧章者,若隐三年,平王以壬戌崩,赴以庚戌;桓五年,陈侯鲍卒,再赴以甲戌己丑;及不同盟者而赴以名,同盟而赴不以名之类是也。

策书记注多违旧章者,仲尼既已脩改,不可复知。

正以仲尼脩之,故知其多违也。

 

  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

  [疏]“仲尼”至“之法”。

○此明仲尼所因并制作之意。

所脩之经,以鲁为主,是因鲁史策书成定之旧文也。

“考”谓校勘,“志”谓记识。

考其真伪,真者因之,伪者改之。

志其典礼,合典法者褒之,违礼度者贬之。

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使旧典更兴;下以明将来之法,令后世有则,以此故脩《春秋》也。

前代后代,事终一揆,所赏所罚,理必相符。

仲尼定《春秋》之文,制治国之法,文之所褒,是可赏之徒;文之所贬,是可罚之类。

后代人主,诚能观《春秋》之文,揆当代之事,辟所恶而行所善,顺褒贬而施赏罚,则法必明,而国必治,故云“下以明将来之法”也。

不教当时而为将来制法者,孔子之时,道不见用,既知被屈,冀范将来。

将来之与今时,其法亦何以异,但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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