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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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内部自由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人过

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

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

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

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股东权带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原则上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任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基础,为维护公司的

人合性,股东可以在章程中事先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不得继承,

并可以约定其股权转让和处理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

规定。

【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 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新公司法缩短了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的时间,增加了对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的限制。

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改为有条件转让。

且加

强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后转让股份的控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10 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六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

 

2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 5%,一

年内转让】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相比旧公司法,本条作了三方面修改:

一是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

股票的两种情形,分别为实行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机制,解决公司合并、分立中

异议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条件。

二是考虑到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毕竟

属于公司资本制度中的特例,容易滋生弊端,因此,在增加回购情形的同时,

又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为了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而收购公司股票的,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等。

三是将原第三款中的抵押改为

质押。

 

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 47 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

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

象认购证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

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

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

的函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

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

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

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

4

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第八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

议;

(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

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

第八条第

(一)、

(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

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完成上述手续后,

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 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5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 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

制证券公司 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十四、入股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

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

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

司股权。

(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

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如果参与增资的股东持

股期限尚未届满,其新增股权在持股期限内也不得转让。

(四)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

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东依法承继,或

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发生合

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生

转让的,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入股股东应当符合上述第

(一)、

(二)项的规

定。

(五)商业银行行使质权取得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应当

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2 年内予以处分。

十六、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监管要求:

(一)不存在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情形。

原股东发生合

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

权的,不受此限。

(二)不存在信托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情形。

由于

历史原因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导致已经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信托公司股东成为证券公司控

 

6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且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不受此限。

(三)信托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分业经营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在人员、机构、

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比照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政策执

行。

二十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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