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云南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初步设计指导意见(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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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

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修订稿)

云南省水利厅

二。

一七年六月

一、 总贝!

J 1

二、 基本要求 2

三、水文 3

四、地质 5

五、 治理方案和规模 6

六、 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0

七、 生态植物措施 15

八、 附则 15

引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

河道治理作为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的重要环节,将其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繁荣的生态治理理念是现代河道治理的主要目标。

为规范云南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科学规划工程布局,提出充分体现“安全、生态、自然、和谐”设计理念的治理方案,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平衡,打造环境优美、宜居宜游的亲近自然生态河流,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水域空间,在2013年8月首次印发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年实践,修订提出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结合云南省中小河流特点及治理现状,着重在河流生态治理方面,细化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

云南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规程规范、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近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及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由云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云南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

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总则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水利部、财政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近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云南省中小河流治理实施现状,为指导全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设计工作,顺应自然,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合理确定治理方案,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治理目标,提出本指导意见。

(二) 河流生态治理是指以现代水利工程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美学等多学科为指导,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的基础上,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平衡,结合河流原生态状况,因地制宜、因河施治、因势利导地构筑具有自然河岸水土循环的生态河流,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水域空间。

(三)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云南省境内流域面积200〜3000km2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其他河流治理工程可参照使用。

(四) 本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河流特点及治理现状,重点在河流生态治理方面,细化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

各有关单位应遵循现行有关规范及编制规程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本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报告编制工作。

(五) 中小河流治理应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尊重河流自然规律、注重生态环境、突出综合利用、坚持因河施治、促进人水和谐,治理方案要充分体现“生态治理、亲近自然、因地制宜”的设计理念。

(六) 在各(级)河长的统一领导下,中小河流生态治理在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基础上,由水利、发改、市政、环保、国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齐心共治,以达到综合治理目标。

二、基本要求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中小河流治理“要尊重自然规律,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需要,尽量保持河道自然特性,促进人水和谐。

”结合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要求,在设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保障防洪安全。

防洪治水是中小河流治理的首要任务,中小河流治理要合理确定治理范围、治理标准,科学拟定总体方案、治理措施和建设内容,切实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

应处理好“大水”“小水”的关系。

山区河道治理应以防冲护砌措施为主,具有较多防护对象的平坝区、城镇宜以堤防建设为主。

(二) 尊重自然规律。

我省大部分中小河流治理段属于蜿蜒型河道,普遍具有平面形态相对稳定、冲淤变化小的特点。

设计中应维护河流原有的自然特性,在河床演变分析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破坏河流原貌。

在治导线和堤线选择上,不得侵占河道行洪通道和河滩地,基本维持河道现有岸线自然蜿蜒的特性;在堤距确定上,应尽量维持现有河宽,不得缩窄河道,确需扩宽的,须经充分论证,以形成深浅交错、宽窄相间的自然河流;在工程方案上,要尽量采用生态工程措施,保持河流与周围生态系统的正常交流。

(三) 突出综合利用。

中小河流治理要突出综合效益,由以单一防洪为目标向排涝、供水、景观、生态、环境、旅游等多功能目标的综合治理转变。

治理方案应综合考虑各功能的要求,协调好各功能之间的关系,要与河流水资源综合利用功能相协调,保证现有取水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 注重生态环境。

河道本身所拥有的自然景观应尽可能保留,要避免对河道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好河流湿地和滩涂;要不影响河流生物生存所需的环境,保留水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在满足防冲要求的基础上,要尽量采用生态透水工程型式,保持河道与两岸的横向联通性,避免硬化、白化、渠化河道,使水、陆两相紧密联系,打造完整的生态系统。

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

(五) 坚持因河施治。

每一条河流都有其形成的条件和独有的自然特性,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河施治、因势利导”的原则开展河道整治设计。

每一条河的不同段应综合考虑河道特点、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环境影响、占地移民等因素,加强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制定不同的治理方案;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断面型式和工程措施,要就地取材,减小二次生态破坏;要合理选定治理标准及治理方案,避免过度治理。

(六) 促进人水和谐。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许多民族与水都有不解之缘。

工程设计中要尽量保留现有亲水通道,并结合实际设置亲水设施,搭建人水和谐的空间和平台,让人们可以直接感受水;要尊重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民族风俗,为当地人民群众开展与水有关的活动保留合理的水域空间。

(七) 切实做好工程设计。

设计中要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必要的测量工作,重视水下地形测量,测量精度应满足河道治理相关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结合不同区域河流地质条件的差异和治理工程实际,开展地质勘察工作;要重视河道调查、河道特性和河床演变分析工作;治导线和堤距的选择要保护河流的自然形态,维护河流断面的多样化;治理方案要针对河流特性,分段定位、分段研究、分段设计,避免治理方案单一;工程措施应尽量采用生态透水工程型式,设置亲水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维护河流与周围生态系统的正常交流。

要避免采用河流渠系化、平面直线化、断面规则化、材料硬质化的治理方案。

三、水文

(一) 基本要求

1.应收集和整理本流域和相邻流域的水文站、雨量站实测洪水、暴雨资料;对洪水资料系列进行一致性分析,必要时应对洪水系列进行均一性订正;了解并收集以往防洪规划设计中洪水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2.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结合具体资料情况,选择相应的方法分析计算河道的设计洪水。

(二) 天然流域河道洪水计算

1.水文比拟法。

当治理河段所在流域内有较长实测洪水资料的水文站时,应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水文站设计洪水,再以水文站设计洪水为依据用水文比拟法推求各防洪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在水文站洪水统计参数分析中,理论频率曲线适线时在不能兼顾所有经验频率点时,应着重考虑使用频率范围内的经验频率点。

?

2.地区综合法。

当设计流域无水文站点,但其所在区域内有三个以上水文站点时,可根据各水文站洪水频率分析结果,进行洪水均值、Cv值或设计值的地区综合,然后用地区综合法推求各防洪控制断面设计洪水。

若区域内已有流域(或区域)规划时的洪水地区综合成果,可在概述该综合成果依据的基础上直接采用该地区综合成果推求各防洪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3.当治理河段所在流域洪水资料短缺,但区域内的其它河流有水文站实测流量资料时,可先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暴雨洪水)初值Qp初;再分别用实测洪水频率分析和暴雨洪水计算参证站设计洪水Qp实和Qp暴,并计算各设计洪水的修正值Kp=(Qp实/Qp暴);最后由Kp修正Qp初后得到最终的各防洪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4.洪水调查综合法。

当不具备上述方法的分析条件时,应调查治理河段或附近河段常遇洪水洪痕或近年较大洪水洪痕并估算相应的洪峰流量;采用洪水调查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估算各防洪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三) 有水库调蓄影响下的河道洪水计算

当治理河段上游有对下游洪水调蓄作用的水库工程时,应按规范进行洪水地区组成分析,最终提供水库调蓄作用下的治理河段各控制断面的设计洪水。

(四) 设计洪水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无论何种方法推求的河道设计洪水,均应进行洪水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鉴于河道治理的防洪标准不高,应结合河段现状安全泄量的复核结果分析洪水成果与实际调查的符合性,必要时应调整参证站洪水统计参数或对洪水成果进行合理修正。

(五) 水位~流量关系

应计算治理河段下游断面(或下游断面附近)现状河道水位〜流量关系,作为水面线推算的边界条件。

当计算断面上、下游附近设有水文站时,应利用水文站实测水位〜流量关系分析结果;无实测水位、流量资料时,根据实测纵、横断面用水力学方法估算水位〜流量关系。

(六) 泥沙

对多泥沙河流,应进行泥沙分析计算,分析河床淤积演变情况;根据资料条件计算(估算)含沙量、悬移质输沙率及推移质输沙率。

(七) 排涝模数

应根据治理河段两岸的农田分布情况,分别计算水田及旱地的排涝模数,计算中水田按1日暴雨3日排干(排至耐淹水深)、旱地按1日暴雨2日排干考虑;涉及城区的排涝时,可直接采用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排水口位置及相应的排水流量。

四、地质

(一) 应参照《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和《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的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地进行中小河流生态治理的地质勘察工作。

(二) 与生态治理相关的现状调查

除规程规定的现状调查内容以外,还应重点开展不同生态条件河岸稳定情况调查,主要包括河床与河岸岩土构成,河流自然形态,滩地、湍流、深潭分布、河滨湿地、本土植被分布等。

(三) 根据治理段河道特性,查明河道滩地、阶地发育,重点是I级阶地前缘、天然滞洪区等地貌形态的分布,为生态治理堤线布置提供依据。

查明堤防工程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分段对堤基的抗冲刷能力、渗漏、渗透稳定、抗滑稳定、沉降变形等问题进行工程地质评价。

提出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允许承载力、渗透系数、允许不冲刷流速等建议参数。

确定堤基持力层、砌置深度。

在保障堤防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河道治理经验,结合“允许渗漏但不允许破坏”的原则分段提出适宜生态治理的堤基处理建议。

在水流冲刷严重地段,应加强基础防护措施。

(四) 护岸工程应从岸坡地质结构、河势水流状态、岸坡地下水等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

护岸工程应根据河床质组成、河势水流条件等考虑坡脚冲刷深度及岸坡岩土抗冲刷能力。

应参考现状不同生态条件稳定河岸,提出岸坡稳定建议值、防护处理建议等。

(五) 勘查布置宜根据治理河段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勘探手段(至少要有坑槽探控制),达到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

宜在上、中、下游不同河段取河床质试样,进行颗分试验,为最大冲刷深度计算、渗流稳定分析提供基本数据。

结合地质情况,分段确定最大冲刷深度。

(六) 根据生态治理设计用料的需求,查明工程所需的各类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满足设计用料要求,宜优先考虑使用开挖料,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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