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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汇编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1999]273号1999-05-28实施)

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1999]273号1999-05-28实施)

1999-05-28

  一、总则

  1.制浆造纸工业是当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之一。

为严格控制造纸行业的水污染,引导造纸行业水污染防治,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此技术政策。

  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芦苇、蔗渣、麦草等非木材纤维为原料的制浆造纸企业。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强对造纸行业的宏观管理,依靠政策措施,调整和优化企业、原料和产品的结构,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逐步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做到合理布局和规模经营,实现协调发展。

  4.大力发展造纸用材林的生产,逐步提高木浆比例;扩大使用二次纤维比重;科学合理利用草浆资源原料。

  二、控制目标

  5.所有造纸企业到2000年底要实现达标排放,造纸行业环境污染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并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6.根据发展和环保相统一的原则,结合非木纤维制浆废水治理特点,非木纤维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治理应具备一定规模,新建麦草制浆造纸企业3.4万吨浆/年以上,其它非木浆厂5万吨浆/年以上;1.7万吨/年碱法化学草浆厂是建碱回收的最小规模。

  7.坚决取缔5千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厂(车间);对现有1.7万吨/年以下的小型化学浆企业,2000底前采取治、关、停、并、转等方式完成环境治理任务。

  三、技术措施

  8.造纸企业在技术改造及污染治理过程中,应采用能耗小污染负荷排放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技术起点,如采用硅量较低、纤维含量较高的草浆原料。

  9.造纸企业在技术改造及污染治理过程中,应采用能耗小污染负荷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采用含硅量较低、纤维含量较高的草浆原料及自动打包技术和少氯、无氯漂白工艺。

  10.加强原料高度净化,采用两级干法备料或干、湿法组合备料等技术,去除原料中的泥沙和杂质。

  11.碱法化学浆黑液推荐采用常规燃烧法碱回收技术为核心的废水治理成套技术。

  

(1)高效黑液提取技术。

黑液提取率85%以上。

  

(2)新型全板式降膜蒸发器或管──板结合草浆黑液蒸发技术.

  (3)高效草浆黑液燃烧技术。

  (4)连续苛化工艺技术

  (5)保持游离碱技术:

采用加碱保护或高碱蒸煮,以保持进入蒸发工段黑液的游离碱浓度,达到降粘的目的.

  12.半化学浆、石灰浆、化机浆废水处理推荐采用厌氧──好氧处理技术做到达标排放

  亚硫酸盐法制浆不宜扩大发展,现有企业制浆废水应采用综合利用技术做到达标排放。

  13.洗、选、漂中段废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

  14.造纸机白水采用分离纤维封闭循环利用技术。

  15.生产用水循环利用技术:

  

(1)漂后洗浆水用于洗涤未漂浆。

  

(2)纸机剩余水、冷凝水用于洗浆或漂白。

  16.鼓励开展的废水治理技术研究领域:

  

(1)蒸煮同步除硅技术,以改善黑液物化性能。

  

(2)开发草浆黑液高效提取设备,使黑液提取率达90%以上。

  (3)深度脱木素技术,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17.目前不宜推广的技术:

  

(1)单独利用絮凝剂处理制浆黑液。

  

(2)未经生产运行检验的污染治理技术(其它类型的碱回收技术和一些综合利用技术)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1999-10-20实施)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1999-10-20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文件

1999-10-20

  一、煤矸石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

  煤矸石是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每年的排放量相当于当年煤炭产量的10%左右,目前已累计堆存30多亿吨,占地约1.2万公顷,是目前我国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之一。

煤矸石长期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同时造成自燃,污染大气和地下水质。

煤矸石又是可利用的资源,其综合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五”以来煤矸石综合利用有了较大的发展,利用途径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但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还比较落后,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综合利用发展也不平衡。

大力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善煤矿生产结构,分流煤矿富余人员,同时又可以减少土地压占,改善环境质量。

因此,煤矸石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技术政策。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

将资源化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资源化利用与污染治理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以巩固、推广为主,完善、开发并举。

巩固已有的技术成果,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有市场前景的技术,逐步完善比较成熟的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煤矸石的扩大利用。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主要技术原则

  煤矸石综合利用以大宗量利用为重点,将煤矸石发电、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复垦回填以及煤矸石山无害化处理等大宗量利用煤矸石技术作为主攻方向,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加强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评价工作,对煤矸石的分布、积存量、矸石类型、特性等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逐步建立煤矸石资料数据库,为合理有效利用煤矸石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根据煤矸石的矿物特性和理化性能确定综合利用途径。

  煤矸石发电应向大型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方向发展,逐步改造现有的煤矸石电厂,提高燃烧效率,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煤矸石建材及制品,以发展高掺量煤矸石烧结制品为主,积极发展煤矸石承重、非承重烧结空心砖、轻骨料等新型建材,逐步替代粘土;鼓励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向多功能、多品种、高档次方向发展。

  含有用元素的煤矸石,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按照先加工提取、后处置的原则,分采分选;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要单独存放,不应随废渣一起弃置。

  鼓励利用煤矸石复垦塌陷区,发展种植业,改善生态环境。

  新建煤矿(厂)应在矿井建设的同时,制定煤矸石利用和处置方案,不宜设立永久性矸石山。

老矿井的矸石山,应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治理和利用,让出或减少所压占土地。

  三、煤矸石作燃料发电

  推广利用煤矸石、煤矸石与煤泥、煤矸石与焦炉煤气、矿井瓦斯等低热值燃料发电。

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的建设要靠近燃料产地,避免燃料长途运输;凡有稳定热负荷的地方,经技术经济论证,应实行热电联产联供。

  推广适合燃烧煤矸石的(其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75吨/小时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

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

  推广炉内石灰脱硫和静电除尘技术。

对燃用高硫煤矸石的电厂,必须采取脱硫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对灰渣要进行综合利用,不应造成二次污染。

  推广煤矸石沸腾炉床下风室点火技术和红渣直接点火技术,推广利用发热量较高的煤矸石生产成型燃料技术。

  研究开发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电厂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设备,灰渣干法输送、存储及利用技术和设备;燃煤泥锅炉煤泥输送、给料、成型技术和设备。

  研究开发煤矸石电厂锅炉的耐磨材料及制造工艺,解决磨损问题,提高锅炉连续运行时间和可靠性;研究开发高效、可靠的冷渣设备和大容量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技术。

  四、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

  利用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前,应对所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矿物成分、发热量、物理性能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小试;原料成分复杂、波动大时,应进行半工业性试验。

  利用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的煤矸石应进行放射性测量,原料符合GB9l96—88标准,制品中放射性元素含量符合GB6763—86标准。

  1、煤矸石制砖

  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大力发展煤矸石空心砖等新型建筑材料,在煤矸石贮存、排放的周边地区,鼓励现有粘土(页岩)烧结砖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与装备提高煤矸石的掺加量,限制和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煤矸石砖生产以烧结砖为主,重点推广全煤矸石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要向高技术方向发展,主要是发展高掺量、多孔洞率、高保温性能、高强度的承重多孔砖,或带有外饰面的清水墙砖。

为此要加强原料的均化处理,逐步改造软塑成型、自然干燥工艺,利用砖窑余热干燥砖坯,推广有余热利用系统的节能型轮窑和隧道窑;积极发展硬塑、半硬塑成型和隧道窑干燥与焙烧连续作业的全内燃一次码烧工艺,提高机械化和半自动化水平。

  鼓励消化吸收国外先进制砖技术和设备,提高利废建材的技术装备水平。

改进原料的中、细碎设备,发展高挤出力、高真空度挤出机,配套完善3000一6000万块/年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全套设备和工艺;完善开发高质量的外承重装饰砖和广场、道路砖。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执行GB13544—92标准。

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执行GB13545—92标准。

  2、煤矸石制水泥

  推广利用煤矸石为原料,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水泥生料,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

  推广过火矸等作水泥混合材技术,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

用于做水泥混合材的煤矸石应符合有关水泥混合材的标准,水泥应符合有关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

  3、煤种石制其他建材产品

  根据煤矸石的矿物组成,可作为硅质原料或铝质原料,应用于许多烧结陶(瓷)类建材产品的生产,并充分利用其所含的发热量。

  在建筑陶瓷、建筑卫生陶瓷等陶瓷制品生产中,推广以煤矸石为部分原料替代材料的生产技术。

煤矸石排放、贮存地附近的建筑卫生瓷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鼓励其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利用煤矸石。

  推广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生产规模大于3万立米/年的烧结陶粒生产技术,以煤矸石烧结陶粒为骨料的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技术。

  推广以过火矸、岩巷矸等低热值煤矸石为骨料的砼空心砌块等砼制品生产技术,煤矸石物化性能应满足砼用骨料标准或《自燃煤矸石轻骨料》标准(JC/T541—94)。

  推广以石灰岩为主要矿物的煤矸石生产石灰技术。

  研究开发掺加煤矸石陶(瓷)质建材制品的新技术、新装备。

  研究开发掺加煤矸石的新型建材产品的新技术装备。

  五、积极推广煤矸石复垦及回填矿井采空区技术

  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煤塌陷区和露天矿坑复垦造地造田,复垦种植技术。

对处于开发早期,尚未形成大面积沉陷区或未终止沉降形成塌陷稳定区的矿区,可采用预排矸复垦。

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沟谷等低洼地作建筑工程用地、筑路等工程填筑技术。

矸石复垦土地作为建筑用地时,应采用分层回填,分层镇压方法充填矸石,以获得较高的地基承载能力和稳足性。

  推广煤矸石矿井充填技术,采用煤矸石不出井的采煤生产工艺,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排放量和地表下沉量。

  推广在道路等工程建设中,以煤歼石代替粘土作基村技术,凡有条件利用的,必须掺用一定量的煤矸石。

  完善利用煤矸石充填废弃矿井技术。

  研究开发煤矸石回填塌陷区生物复垦、微生物复垦技术;矸石不出井和地面无矸石山综合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

  研究完善煤矸石充填建筑复垦技术、矸石堆(山)防治污染处理及植被绿化技术。

  六、回收有益组分及制取化工产品

  推广利用煤矸石制取聚合氯化铝、硫酸铝、合成系列分子筛等化工产品技术,生产岩棉及制品技术。

  推广以高岭石质煤矸石(煤系高岭土)为原料的煅烧高岭土深加工技术。

  开发利用煤矸石制特种硅铝铁合金、铝合金技术,研究开发利用煤矸石生产铝系列、铁系列超细粉体的生产工艺。

  完善利用煤矸石提取五氧化二钒及其他稀有元素技术。

  七、煤矸石生产复合肥料

  鼓励利用煤矸石改良土壤,提高土壤的酸性和疏松度,增加土壤的肥效。

使用煤矸石改良土壤,在未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前,应参照GB8193—89标准执行。

  积极推广煤矸石生产生物肥料和有机复合肥料技术,完善利用煤矸石生产农用肥料活化处理技术,生产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综合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生物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附件: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成[2000]120号2000-05-29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成[2000]120号2000-05-29实施)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于2000年5月29日联合发文

2000-05-29

(此文件系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  

一、总则

 

  1.1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1.5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

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1.6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

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1.7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1.8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1.9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要积极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二、垃圾减量

 

  2.1限制过度包装,建立消费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

  2.2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2.3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

  三、垃圾综合利用

 

  3.1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3.2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

  3.3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四、垃圾收集和运输

 

  4.1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4.2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

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4.3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4.4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逐步建立独立系统,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

  五、卫生填埋处理

 

  5.1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5.2卫生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5.3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5.4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5.5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5.6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

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以减少处理量,降低处理负荷,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5.7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5.8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5.9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填埋气体。

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5.10卫生填埋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六、焚烧处理

 

  6.1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6.2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6.3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

  6.4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以减少热污染。

  6.5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6.6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6.7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8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

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七、堆肥处理

 

  7.1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

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7.2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7.3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7.4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

向外排放的,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7.5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6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

  7.7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成[2000]124号2000-05-29实施)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成[2000]124号2000-05-29实施)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文

2000-05-29

(此文件系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

  1.总则

 

  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 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 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

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目标与原则

 

  2.1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2 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 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

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

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4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进行深度处理。

  2.5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3.1 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 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

在降雨量很少的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 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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