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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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山西省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执法主体:

山西省档案局2007年9月

序号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执法权限

档案行政执法标准

档案行政执法形式与保障措施

执法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没有不履行义务之人(公民和法人,下同),对违法人进行了查处。

监督义务人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使档案面临危险、损毁的相对人依法查处。

政策法规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实现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无损毁、不安全问题。

对同级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破损档案进行了抢救。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认真履行了监督和指导义务,无放任自流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建档或档案工作严重滑坡现象。

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㈠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开展了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增强了社会档案法制意识。

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政策法规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二)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二)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

划,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

有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有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有关单

位实施。

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政策法规处

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四)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三)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组织进行档案宣传、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指导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有档案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了档案学理论研究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通过了资格认定。

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人事处

政策法规处

培训中心

7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四)

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开展了验收工作,项目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达到95%以上。

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实施了奖励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了给予奖励的建议。

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政策法规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将档案工作纳入了领导议事日程,确定了分管领导,建立了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工作并有规章制度,有基本符合安全保管档案的

各市档案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实施有力的监督,监督效果由省档案局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

库房和装具。

档案馆(室)业

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四)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档案机构履行对所属机构、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义务,各个系统的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及其效果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11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有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立档案的办法和具体措施,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了档案,有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监督、指导情况和效果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档案工作人员敬业爱岗,没有因违法乱纪受处分者。

档案工作人员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书。

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政策法规处

培训中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

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

据为己有。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

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

形成的按规定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已全部归档,无分散管理和部门、个人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现象。

由省档案局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档案收集整理处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无归档现象

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按国家标准进行鉴定,把应归档与不应归档材料严格区分开来。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档案收集整理处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已全部移交。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及有关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工作及其效果由省档案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档案收集整理处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三)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

(二)列入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的,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四)记录省、市(地)、县(市、区)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档案,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并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五)机关、团体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六)临时机构撤销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局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档案收集整理处

16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档案馆。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全部进行了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了相关档案馆。

登记工作及其效果由省档案局考核、评估。

档案收集整理处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

对档案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使档案馆的专用库房、安全保护设

监督和指导措施、效果由省档案局考核、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九条

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

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采取先进技术按规定科学地整理和保管;(三)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施、现代化管理设施、制度建设、

业务建设、利用工作达到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

政策法规处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档案收集整理处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

(一)

(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使其达到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监督和指导措施、效果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案的验收工作;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

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无丢失、泄密问题发生。

依法查处档案失、泄密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档案局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政策法规处

档案保管利用处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毁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档案组织制定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严格按标准建立了档案,保证归档、移交档案的质量,准确划分了档案保管期限,无任意提高、降低保管期限和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档案保管期限、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档案局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对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管理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致使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采取了确保其完整和安全的措施、收购或者征购。

对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的,予以了奖励。

对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批。

对倒卖牟利、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依法对责任者进行查处。

省档案局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

国人。

向国家损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政策法规处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对有关档案的依法处置,确保档案向合理的方向流转;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的需要,要求同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换、出卖或者赠送档案复制件的,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按照权限报省档案局审批或报省档案局转报国家档案局审批。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有效监督,查处出卖国家档案、违法出卖、交换、赠送档案复制件和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违法处置档案的案件。

省档案局对执法情况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处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

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

私自携运出境的问题;需要出境的,按照规定报国家档案局或者省档案局进行了审批。

严格监管,对违法出境档案及其复制件的案件进行查处。

省档案局对执法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处

24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库)的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地)、县(市、区)档案馆耐火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或二级;

(二)档案库房应当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三)档案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严禁明火装置;(四)档案库房内应当配备温湿度调控设备和防尘、防有害生物设施。

档案馆(库)的管理人员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收集和征集、档案安全保管设施的配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使其达到档案法规的要求。

由省档案局对档案馆的接收(征集)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档案库房及安全保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

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

监督和指导开放档案的鉴定(划控)工作,使档案馆保管的到期应当开放的档案全部向社会开放,依法向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提供已开放的档案;无违法开放档案的问题。

由省档案局对市(地)依法开放档案的

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

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管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设置公示标志,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凭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保管利用处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

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形式复制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

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重要、珍贵档案的缩微、复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实现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

监督与指导情况及效果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估。

档案保管利用处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五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监督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法提供未开放的档案的利用,未发生违反规定提供未开放档案的利用问题,对违反规定提供利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监督情况及其效果由省档案局进行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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