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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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丽江市“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 作者:

————————————————————————————————日期:

 

目 录

前言

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

二、“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平安丽江·消防安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

(四)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七)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建立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三)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四)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

(五)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六)建立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八)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

(九)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前 言

 

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云南省“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的《丽江市“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我市的一个重点专项规划。

《规划》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紧紧围绕“十一五”时期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坚持用科学发展的办法和改革创新的思路解决消防工作发展中的问题,明确提出今后5年全市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采取的保障措施,对进一步夯实我市消防工作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进平安和谐丽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履行好消防管理职能,宣传贯彻好《规划》,监督实施好《规划》,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筑牢火灾防控体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消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保障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不断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火灾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失较“九五”时期全面下降,确保了全市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十一五”时期,是丽江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各种困难和矛盾的凸显期,也是安全事故易发期,全市消防工作面临空前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消防工作将迈入快速发展阶段。

经过“十五”时期的探索和实践,各级各部门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日趋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进一步认识和把握了我市消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消防工作发展的思想基础更加牢固、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市城镇化步伐加快,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日益增加,国民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将为消防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法制基础、群众基础和智力支持;消防安全成为建设“平安和谐丽江”的重要内容,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已纳入政府公共危机应急救援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同时要清醒地看到,消防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突出表现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滞后,日趋繁重、艰巨的消防任务与消防资源严重不足的“两大基本矛盾”,直接影响着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形势的稳定,亟需在“十一五”期间着力加以解决。

一是面临较长时期内火灾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

我市正处于改革攻坚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类经济组织数量剧增,特别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加快,火灾机率大大增加,火灾导致的损失和危害上升,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火灾乃至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概率和风险增大,预防火灾任务日益艰巨。

二是面临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不高的压力。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

全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总体水平不高,法制化水平较低,火灾防控体系尚未健全完善;政府、部门和单位消防管理责任缺失现象突出,消防投入有限,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还不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多。

全市消火栓欠账率虽有大幅度下降,但随着各县(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欠账率仍有回升可能;城乡消防工作基础脆弱,管理上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不足,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低,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普遍较弱,乡村火灾起数、致人伤亡数在全市火灾同类指标中仍占有很高的比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尚未健全,社会面上静态的隐患难以根本消除、动态的隐患难以有效控制,稍有松懈就会出现反弹。

三是面临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的压力。

随着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居民生产生活用电、用火、用油、用气量不断增长,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大量涌现,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坍塌、重大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恐怖活动、刑事犯罪、民间纠纷等引发的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灭火救援难度增大。

四是面临消防应急救援整体实力不强的压力。

我市社会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基本处于“各自为阵”的状况,协同配合能力弱。

公安消防部队受“人、财、物”等因素限制,应急抢险救援整体能力不强。

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难以完成日趋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任务艰巨,公安消防部队能力建设亟待强化;消防通信信息水平落后,消防装备结构不合理,抢险救援装备器材配备不足,重型、特种消防车缺乏,难以满足特殊疑难火灾扑救、重大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公安消防部队未建立综合性的专业教育训练基地,制约了教育训练的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提升。

五是面临古城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日趋繁重的问题。

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是我市对外宣传展示的重要窗口,也是丽江旅游品牌的重要内涵。

近年来,随着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游客数量逐年攀升,人员活动时间长,经营场所也越来越多,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加之丽江古城建筑密集,道路狭窄,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给古城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平安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突出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建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

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坚持城乡统筹。

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消防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统筹考虑,确保城市重点区域消防安全,大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消防工作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治火。

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坚决彻底整治火灾隐患,优化消防安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专群结合。

强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防火灭火职能的同时,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消防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坚持科技先行。

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从单纯依靠经验向经验和科技创新并重转变,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集约型转变,不断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观念,把维护、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各项工作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消防安全自治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人文环境。

(三)发展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明显改善,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形成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具有古城特色火灾防控体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建设指标:

——完成总体规划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率与审批率达100%。

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100%。

——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员数量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90%以上的县(区)、乡镇达到“消防安全县(区)、乡镇”创建标准,100%的城市社区和90%的行政村达到消防安全创建标准。

——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50%以上。

——重点工种、特殊岗位人员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率达100%以上。

 

三、“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消防力量发展思路,积极构建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1.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

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公安消防部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物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改善消防官兵尤其是一线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完成各项急、难、险、重任务。

2.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推动无现役消防力量或现役消防力量不足的城市新区和县城建立地方专(兼)职消防队,扶持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推动所有城市社区、农村村寨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

2009年前,金安桥水电站等大型企业和泸沽湖、白沙、束河古镇等远离公安消防队站的旅游景区(景点)建立专职消防队。

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消防保安队伍建设,对治安巡防队员和单位、社区保安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承担起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

认真落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采取招聘事业、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非执法岗位社会化聘用等办法,每年招收计划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确保到2008年前完成全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计划任务(“十一五”时期全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数为91人)。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保障。

3.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专业化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重特大火灾及公共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联动机制。

要立足可能发生特殊灾害和爆炸、生化等恐怖袭击、次生灾害和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加强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努力提高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现代火灾扑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坍塌、重大交通事故等事故救援及反恐等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的能力。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推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打牢抗御火灾的物质基础。

1.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

无城镇总体规划的乡镇要制定近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

在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合理的,不予审批。

深入开展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标活动,2007年,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省定重点镇、中心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率达100%,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100%,新增一批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平台等设施。

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

2.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站)建设。

严格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着力抓好城市消防队(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2010年前,成立丽江市特勤消防队(站),并根据城市发展状况,争取新建1个普通消防队(站),完成古城消防大队和古城消防一中队营房的搬迁工作,建设玉龙县消防大队新营房。

坚持“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所有消防队(站)的营房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古城区消防大队一中队基本形成以多功能消防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等为主战车,举高、抢险救援、防化洗消、后援等消防车种类齐全,侦检、警戒、堵漏、破拆、洗消、输转、照明、排烟等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合理、功能完善的装备结构。

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建设,2010年前,为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班配备品种齐备、结构合理的化学毒气侦检、处置器材和消防员防毒、防化等个人防护装备及组合式破拆救援器材,有条件的地区配备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

有条件的普通消防队(站)要组建抢险救援班,配备必要的特勤装备器材。

(三)加强“平安丽江·消防安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

以农村和社区为重点,大力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平安丽江·消防安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创建活动,实现“县域消防基础设施硬,单位、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好,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的目标。

1.加强农村消防建设。

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结合农村“五改三治”(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和治脏、治乱、治差)工作,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镇饮水、水利、通信、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同步实施。

加快改造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大力实施“村村有消防队”工程,推进农村消防队伍建设,达到“建立基本的消防组织、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建立基本的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

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有效增强农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镇”和“消防安全示范村(寨)”活动,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

2.加强社区消防建设。

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3.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好防火检查,完善消防设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火灾隐患整治是事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整治、科学整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火灾隐患整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1.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

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重新申报审批。

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防火性能标准,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必须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2.加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联合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

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刑侦等部门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工商、卫生、民航、文广、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3.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形势研判机制,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4.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下一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对存在的疑难性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

(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活动,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和抽查检验制度,把好消防产品的市场入口关,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装备和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执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努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1.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着力提高群众消防素质。

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基础上,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挖掘少数民族消防宣传文化资源,结合各民族风俗习惯,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各族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就业教育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消防科技知识。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公布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

2007年,进一步加强古城消防教育馆建设。

到2010年,要建成1个消防宣传教育基地,配备1辆消防宣传演示车。

2.改革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

依托云南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站,会同有关行业和单位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对古城商铺、酒吧、茶室等营业活动场所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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